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是為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種業高質量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的規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4月16日通過,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發布公告,規定全文,

發布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4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6日

規定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種業高質量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珍稀、瀕危種質資源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農作物、林草、畜禽、水產等種質資源的收集和保護力度,實行種質資源活體原位保護與異地集中保存,加強原生境保護區和種質資源庫(場、區、圃)的建設與管理,建立系統完整、科學高效的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體系,提升種質資源精準鑑定評價和優異種質資源創製與套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單位和具備條件的個人開展種質資源保護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高標準推進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建設,建立種質資源交流共享機制,推動最佳化農作物、林草、畜禽、水產等種質資源進出境監管流程,實現種質資源安全有序流動。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林草、畜禽、水產等種質資源到達進境口岸後,海關根據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預約開展查驗,建立查驗綠色通道,貨主或者其代理人經申請可以免於到場陪同查驗。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從境外引進優良種質資源。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與所在地直屬海關應當建立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離種植場所考核互認機制,明確隔離種植場所的建設標準和考核辦法,加強隔離種植場所的監督和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進境農業植物繁殖材料隔離種植場所,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隔離種植場所的建設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除需經特許檢疫審批引進的外,從境外引進的農業植物繁殖材料,在隔離檢疫期間,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內同步開展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及適當的雜交育種工作。
第五條 符合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向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的,在承諾符合相關要求並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後,可以自行開展品種試驗,對其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達到審定標準的,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自行試驗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南繁生物育種專區建設與管理,建立健全生物育種安全監管體系,採取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防控措施,保障生物育種研究與試驗安全。
支持在國家南繁生物育種專區依法從事新基因、新性狀、新技術、新產品等創新性強的生物育種研發活動。
探索海南自由貿易港基因編輯作物屬地管理機制,以及對未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編輯作物分類管理體制。
鼓勵開展生物育種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研究。通過最佳化市場準入管理體制機制,推動生物育種產業化發展套用。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授權核發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從事農作物、林草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簡化審批程式,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園區內食用菌菌種的進口審批以及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核發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機構實施。
第八條 支持建設水產原良種場,開展主要水產養殖生物良種規模化生產與高效繁育技術研究,建立良種繁育和配套養殖技術工藝,實現規模化套用。
支持畜禽核心育種場、良種擴繁推廣基地開展新品種培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建立健全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第九條 支持種業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商業化育種體系和種業創新聯合體,提升育種創新能力,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育繁推一體化。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種業企業等聯合開展種源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以底盤技術突破與核心種源創製促進多領域科技和產業疊代升級。支持圍繞熱帶作物、地方畜禽、熱帶水產等特色品種開展育種聯合攻關。
支持國內外種業科研機構、種業企業和平台落戶海南自由貿易港,為種業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等服務。支持國內外種業科研機構提供育制種技術、田間鑑定、制種等服務。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種業企業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實驗室、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公共財政投入達到一定數額以上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台上進行登記,依照有關規定向種業企業提供共享服務;鼓勵其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建共享共用。推動實施投向種業領域的科技創新券跨省通兌。
第十條 鼓勵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審查協作機構應當協助開展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等工作。
推動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國家植物品種測試機構,開展植物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真實性檢測,轉基因成分檢測等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機制,聯合開展重大案件督查督辦。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品種試驗、測試、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信息的數位化、智慧型化管理,保證品種全流程可追溯,促進品種身份信息開放共享。
第十二條 推動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建設種業交易場所,開展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業智慧財產權等貿易。推動建設國際種業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評議基地,提高種業及相關產業技術性貿易措施套用及應對水平。
支持引進國際性種業會議論壇、國際種業品牌會展,培育高層次種業會展經濟,促進種業國際交流。
第十三條 支持引進和建設國際先進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檢驗檢測技術、標準以及設備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檢驗檢測技術水平,推動檢驗檢測結果及標準的國際互認,為開展種業國際貿易提供技術服務。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最佳化考評內容、考評環節等方式簡化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四條 支持國家級和省級園區結合人才需求實際,自主認定園區種業高層次人才。
支持從境內外引進種業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為其在落戶、科研、住房、醫療、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農林牧漁類專業高校畢業生在本省從事種業相關工作、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按照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
第十五條 取得種業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在種業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對引進的境外種業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按照規定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根據能力和業績成果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種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第十六條 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種業專業技術人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離崗創業、在崗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等方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從事種業科技創新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合法報酬。
允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種業管理人才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兼職兼薪。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用地用海需求,統籌安排財政資金,支持種業基礎設施建設、種質資源保護、科技創新、品種示範、成果轉化等工作。對在種業產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單獨設立政府投資基金或者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合作設立子基金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種業產業;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貸款貼息、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險補貼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為種業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金融服務。
對投向種業產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地方金融監管、證監、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其申請設立或者遷入時應當簡化程式、提供便利。
種業相關企業、個人按照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享受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種業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建立種業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升種業生物安全風險防控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種業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工作。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會同海關加強外來物種引入管理,聯合開展境外引種生物安全風險評估,建立健全境外種質資源引進後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加強外來物種檢測信息共享,保障種質資源引進的生物安全。
引種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與應急處置措施,加強引進種質資源研究、保存、繁殖、運輸、銷毀等環節管理,防止其逃逸、擴散至野外環境。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