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漁業轉型升級促進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加快漁業轉型升級促進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3月7日印發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快漁業轉型升級促進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7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措施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漁業轉型升級促進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瓊府辦〔2023〕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加快漁業轉型升級 促進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措施全文

加快漁業轉型升級促進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動漁業“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閒漁業走”轉型升級,促進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聚焦漁業發展堵點難點,結合海南漁業發展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發展水產種業
強化水產良種種質資源庫(場)、對蝦聯合育種平台、水產種業育繁推一體化示範、品種測試站、繁種基地等項目謀劃儲備,對入選現代種業提升工程符合種業強國戰略的水產種業實體項目,未獲得國家資金支持的,省級財政按照項目總投資的30%給予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對2022年1月1日後經我省申報並通過國家新品種審定公布的,給予申報主體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2022年1月1日後,我省企業評定為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評定為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給予1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我省企業遴選評定為國家水產種業陣型企業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馴化繁育水族觀賞品種,且水族觀賞品種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我省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在近岸港灣劃定種魚臨時海域避風區。(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二、大力發展深遠海養殖
對我省企業投資並在我省作業的桁架類大型養殖裝備(包圍水體3萬立方米以上),在中央給予裝備造價補助的基礎上,省級財政按照每個桁架類大型養殖裝備實際造價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通過競爭性評選方式,對我省企業投資並在我省作業的大型養殖工船(載重30000噸以上),在國家補助政策尚未明確前,省級財政給予每艘大型養殖工船不超過實際造價的30%,最高1.5億元的補助;國家補助政策明確後,積極協助企業申請國家補貼,省級財政按照國家補助金額的100%給予補助,國家和省級財政補助總金額最高為1.5億元。深遠海養殖項目採取“建補結合”方式,開工建設後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30%,剩餘補助資金按照項目進度分批撥付。允許大型桁架類深遠海養殖裝備和養殖工船在全省適宜港口碼頭停靠維修和補給。(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沿海各市縣政府)
三、大力發展工廠化養殖
鼓勵企業開展工廠化循環水養殖,對養殖車間不少於8000平方米且循環水養殖水體不少於6000立方米的養殖項目、育苗水體不少於2000立方米的育苗項目,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20%,最高30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四、大力發展休閒漁業
省級每年組織評定精品休閒漁業示範基地和海釣賽事基地,並按照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獎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休閒漁業實訓基地實施漁民職務船員、職業技能素質、安全應急等培訓項目。鼓勵保險機構探索開展休閒漁業保險試點。大力支持休閒漁業文創產業發展,對文創產品年度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我省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五、大力發展漁業市場主體
按照我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對符合條件的水產品加工,水產物流信息服務平台,新建普通冷庫、購買冷藏設備、冷藏車,參展辦展活動和品牌創建等給予獎補支持,促進漁業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對首次升規納入海南省工業統計的水產加工及水產飼料生產企業,給予該企業管理團隊10萬元獎勵;對首次小升規納入統計後三年內不降規的,再給予該企業管理團隊10萬元獎勵。支持和引導我省漁業良種培育、初加工、精深加工、進出口貿易等全產業鏈的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企業發展。針對高品質水產品冷儲加工需求,對庫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超低溫冷庫項目,按單個項目總投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六、支持現代漁業園區建設
持續支持文昌馮家灣現代漁業產業園發展,省級財政按照文昌市財政補貼金額1﹕1對園區養殖主體養殖用電和尾水處理費用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養殖用電和尾水處理總費用的10%,每年最高2000萬元,連續補助三年。借鑑文昌馮家灣現代漁業產業園模式,鼓勵市縣跨區域合作建設現代漁業特色產業園,參照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和省重點(重大)項目給予同等力度的政策支持,在用地用海用林等方面依法依規給予優先保障。通過競爭性評選方式,對於市縣政府主導建設的現代漁業產業園,每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資金補助,補助不超過三年;對企業主導建設的現代漁業產業園,建設完成後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一次性資金補助。(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林業局、海南電網公司等單位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七、支持漁港經濟區建設
支持市縣開展漁港經濟區創建前期工作。對成功申報國家級沿海漁港經濟區的項目,在國家給予專項資金的基礎上,省級財政按地方承擔漁港經濟區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的60%給予補助。對達到省級漁港經濟區創建條件的項目,省級財政按地方承擔漁港經濟區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的60%給予補助。(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沿海各市縣政府)
八、支持陸域集中連片養殖區綠色改造升級
將陸域集中連片養殖區(含漁業園區)的取排水公共管網納入全省“六水共治”管網體系,與“六水共治”基礎設施項目統籌謀劃、一體化建設。實施養殖池塘標準化升級改造和尾水治理的項目優先爭取國家補助,在此基礎上,省級財政通過競爭評選方式,對實施面積1000畝以上的標準生產型升級改造項目給予2000元/畝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累計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含國家和省級補助資金),對實施面積1000畝以上的美麗漁場升級改造項目給予5000元/畝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累計最高不超過8000萬元(含國家級和省級補助資金),只進行養殖池塘升級改造而不實施養殖尾水治理的不予補助。鼓勵開展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創建,對以生產經營單位為主體獲評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的,給予8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水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九、支持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
繼續落實國家海洋牧場建設補助政策,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龍頭企業,積極協助企業申請國家補助資金,做大做強關聯產業。以企業為主體建設的休閒型和增殖型海洋牧場,已建成的人工漁礁規模不少於1.5萬空方且未獲得國家補助資金的,省級財政給予每空方漁礁500元補助,每個項目補助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政府主導建設的養護型海洋牧場建成後,可以採取委託、出讓等方式交由企業進行後期管護和適度經營。(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沿海各市縣政府)
十、支持發展深遠海捕撈
對淘汰拖網、張網等作業類型漁船更新改造為中大型鋼質漁船的,按照農業農村部制定標準的上限予以補助;對淘汰其他作業類型漁船更新改造為中大型鋼質漁船的,按照農業農村部制定標準上限的一半予以補助。研究制定相應的補助政策,鼓勵漁民和漁業組織通過“契約能源”(能源企業和漁業市場主體合作方式)或貸款方式,更新改造清潔能源型海洋捕撈漁船。鼓勵高品質遠洋捕撈產品回運,對國內遠洋漁業企業進入我省卸載的遠洋自捕水產品,給予一定的運輸費用(不含運輸保險費)補貼,其中海運超低溫鮪魚每噸補貼800元,冷凍回運其他遠洋捕撈水產品每噸補貼200元。(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海口海關等部門按職責落實,沿海各市縣政府)
十一、支持漁業科技創新攻關
鼓勵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院士團隊等聯合我省漁業企業開展漁業科技創新攻關,對在水產種業、水產飼料餌料、水產養殖疫病防控、水產養殖裝備、海洋捕撈技術裝備、水產品加工、養殖尾水處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重大技術突破,並獲得國家部委以上(含)表彰獎勵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該項目20萬元一次性獎勵。依據文昌馮家灣等現代漁業產業園產業發展技術創新需求,通過省重點研發專項等科技專項,支持建設水產種業研究院(或實驗室),支持漁業核心關鍵技術攻關項目,支持建立多層立體養殖技術標準體系、建設技術推廣示範點和多層立體養殖技術推廣套用。(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十二、支持漁業科技創新成果推廣套用
通過競爭性評選方式,對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和漁業生態養護、漁業綠色健康養殖、水產飼料餌料研發、水產品疫病防控、水產品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漁業新技術新材料、漁業裝備、數字漁業、智慧漁業、生物醫藥等領域研發成果開展推廣套用的項目,總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上的,按照總投資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十三、創新漁業融資機制
省農業農村部門定期向省金融部門推送有融資需求的漁業企業名單,金融部門利用海南省智慧金融綜合平台、融資需求庫等平台發布漁業市場主體融資需求和銀行保險機構金融服務產品,按季召開“政銀保企”對接會,加強供需對接。推動融資擔保機構、保險公司通過融資擔保、保證保險等方式為漁業市場主體增信。省級財政通過對政策性貸款擔保服務提供補貼,降低漁業企業融資成本。依託省內產權、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健全漁業市場主體土地、海域使用權、漁業生產設施裝備、漁業智慧財產權等資產的科學評估與處置流轉。支持銀行機構綜合運用海域使用權證、土地廠房、深遠海養殖裝備、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智慧財產權、應收賬款、存貨等漁業生產要素和財產權益開展抵質押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漁業企業上市、發行債券,擴大直接融資規模。(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證監會海南監管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十四、創新漁業保險保障機制
積極探索“政府+保險”模式支持漁業發展,鼓勵相關市縣會同保險機構探索開展水產養殖病害、自然災害等特色漁業保險試點,探索研究政府對水產養殖、水產種苗等領域保險保費補貼政策。鼓勵保險機構專門設計休閒漁業人員和船舶保險產品,建立“行業協會+保險+涉業主體”的風險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漁業互助保險和共保體系,建立健全海洋漁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十五、創新漁業投入機制
指導市縣、漁業園區整合資源、整體謀劃漁業相關項目,在立項階段統籌考慮項目收益,做實做細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提高項目儲備質量。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漁業園區、漁港經濟區、漁港碼頭等基礎設施項目。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作用和探索運用PPP項目模式,引導社會資本謀劃建設一批漁業基礎設施項目。(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十六、保障漁業用地用海用林需求
落實《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支持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有關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見》(瓊自然資規〔2022〕5號)。結合陸域集中連片養殖區以及漁業園區布局,合理設定陸域養殖取排水口,落實允許養殖取排水口在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設定的政策,明確陸域養殖取排水線性工程穿越海防林、砂質岸線等生態敏感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區審批程式和材料清單、深埋敷設的規範要求。探索將養殖海域統一論證後納入“土地超市”面向市場主體進行交易。加強山海聯動和陸海統籌,最佳化漁業園區、漁港經濟區、漁港碼頭以及深遠海養殖、休閒漁業、海洋牧場等陸域配套設施選址布局,對所需用地用林指標給予統籌安排保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各市縣政府)
十七、保障漁民轉產轉業和持續增收
市縣政府要依法依規對養殖區和限養區進行保護和管理,禁止非法占用,嚴格限制改變用途,並嚴格落實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制度,做到應發盡發。市縣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出台退捕退養漁民轉產轉業政策,對有養殖意願的退捕退養漁民,政府要引導其在就近養殖區發展養殖或結合本地實際進入漁業園區養殖,並給予一定的租金減免或獎補政策;對有培訓和務工意願的退捕退養漁民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免費崗位信息推送。沿海農村的漁民使用海域從事養殖活動的,按每戶50畝以下的用海面積免繳海域使用金。持續加大養殖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的培訓力度。加強對退捕退養漁民幫扶力度,避免因退捕退養致貧。在保障耕地糧食生產功能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稻漁綜合種養建設相關規範,推動稻漁綜合種養項目有續開展,提高耕地綜合收益,促進農民增收。(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按職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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