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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落實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發展海洋產業集群,制訂本措施。
一、適用對象與重點支持領域
本措施適用於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本措施圍繞海洋產業關鍵領域、核心環節,支持開展海洋領域產業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套用示範、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引導海洋產業國產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推動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海洋能源與礦產、濱海旅遊等海洋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發展海洋工程和裝備、海洋電子信息、海洋生物醫藥、海洋現代服務等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鼓勵企業和人才向海發展、來深集聚。
二、引導海洋經濟主體集聚發展
1.促進海洋機構集聚。每年安排不超過4000萬元,圍繞海洋能源與礦產開發、海洋工程和裝備、海洋電子信息、海洋生物醫藥、海洋現代服務等產業領域,支持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涉海企業在深圳設立子公司、研發機構和投資重大產業項目,引導國際知名船級社、海洋組織等在深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知名海洋科研機構和高校等在深建設新型研發機構。對於在深圳落戶的涉海企業、海洋研究機構,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資助”的方式,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支持海洋企業發展壯大。充分發揮深圳電子信息和高端裝備製造優勢,每年安排不超過1000萬元,用於引導和支持優勢電子信息企業向海發展,在電氣、動力、控制、水下作業、信息系統等領域培育一批具有深圳特色的海洋骨幹企業和初創型海洋科技企業,引培結合打造具有競爭力的海洋企業梯隊。對新引進註冊的海洋企業,按照不超過綜合經濟貢獻的5%予以資助,連續支持3年且累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5%,或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或淨利潤的平均增長率不低於10%的高成長海洋企業,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綜合經濟貢獻的5%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三、夯實海洋科技創新基礎能力
3.統籌海洋重大科技設施建設。統籌推動海洋大學、深海科考中心、海洋博物館一體化建設,謀劃建設科考船、試驗水池、深水壓力艙等一批重大科研設施,創新財政支持模式,建立和完善包括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及團隊聘用、科研項目資助、科研儀器設備開發的一攬子支持計畫。(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4.支持科技創新載體建設。鼓勵在海洋領域建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一批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創新載體,探索創新載體可持續、高端化發展支持機制。(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5.支持海洋領域科技研發及關鍵技術攻關。每年度安排不超過1500萬元,瞄準海洋工程和裝備、海洋能源與礦產、海洋電子信息、海洋生物醫藥等前沿領域,圍繞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設計與運維、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深海採礦、水下關鍵零部件集成套用、海洋創新藥物研製、海洋生物醫用材料開發等環節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對符合深圳市海洋領域規劃和政策導向的產業科技研發項目,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資助”的方式,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金額的6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加大市級科研資金對海洋領域支持力度,針對性持續組織實施基礎研究、高等院校穩定支持、可持續發展科技、國際科技合作等專項計畫;積極探索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模式,撬動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資本多方發力開展技術攻關,共同推進關鍵零部件研發及套用,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最高給予3000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
6.加快高精尖缺人才引進。依託科技項目實施和創新平台建設,圍繞海洋基礎研究、科技前沿、關鍵核心技術等領域,以全職引進、兼職聘用、短期交流、科技合作等方式,集聚一批服務於我市涉海科技產業發展的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建立和完善適應涉海科技產業發展特點的人才評價和引進機制。(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科技創新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四、促進海洋科技成果轉化
7.承接國家重大海洋科技項目成果落地。鼓勵國家重大科技項目與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開展後續產業化套用研究,解決研究成果產業化“最後一公里”問題。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項目評審結果予以定額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
8.促進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每年安排不超過2500萬元,用於鼓勵通過專利許可、成果二次開發、聯合研發、技術入股等方式實施海洋技術成果轉化。前瞻布局天然氣水合物、海洋能、深海採礦等前沿領域商業化開發,支持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智慧型終端、船載通信導航、監測探測設備的研製、開發與示範套用,提升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海洋生物遺傳育種、海洋生物資源高值化利用、深海生物資源開發等領域研發和成果轉化能力。對符合深圳市海洋領域規劃和政策導向,在深圳實施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資助”的方式,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金額的5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800萬元。(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9.建設產業公共服務平台。面向海洋電子信息產品、海工裝備零部件及系統等試驗需求,劃定特定海域用於產品海試,統籌建設現代海洋產業試驗場,建立和規範開放共享海試管理制度。每年安排不超過2000萬元,重點用於支持建設海洋能源與礦產、海洋電子信息重大科技創新平台、測試平台和運營服務平台,支持圍繞海洋藥物發現、分析測試與評價、研發、中試、孵化、臨床研究等建設海洋藥物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對符合深圳市海洋領域規劃和政策導向的產業公共服務平台項目,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資助”的方式,按照不超過平台建設實際投資金額的5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對於建設完成後年度評估考核合格的項目,按照不超過運營實際支出金額的50%給予事後資助,每年不超過100萬元,最長不超過5年。(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10.降低新產品試驗成本。每年安排不超過200萬元,用於支持海洋測試試驗,對在受認可的海上試驗場、第三方機構開展測試試驗活動,按照不超過實際支出金額的50%予以事後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五、支持海洋產業創新發展
11.推動陸海優勢產業融合。每年安排不超過1000萬元,用於支持陸海融合,鼓勵在深企業、研究機構和高校開發的產品和服務套用在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和裝備、海洋電子信息、海洋資源勘探開發、海洋監測探測等領域,或將海洋科技成果套用於非海洋領域。對首次套用的產品或技術服務,按照不超過契約金額的20%對產品或技術服務提供方予以事後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12.鼓勵獲取海事技術認證許可。鼓勵海洋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滿足其技術、產品及服務符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上市要求,對為取得船級社認證和許可所產生的費用給予事後資助。根據核定的項目費用實際發生額予以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13.鼓勵新興產業創新示範。聚焦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上交通運輸、海洋安全保障、海洋生態環保等領域國產化、智慧型化、高端化、綠色化轉型需求或套用場景,每年安排不超過6000萬元用於實施一批創新示範項目。對符合深圳市海洋領域規劃和政策導向的新興產業創新示範項目,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資助”的方式,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4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14.對國家和省級項目給予資助。每年安排不超過1000萬元,用於鼓勵深圳海洋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積極申報國家和省級項目,對國家和廣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資助且通過驗收的海洋產業項目。按照不超過國家資助金額的50%或省財政資助金額的25%予以事後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且國家資助資金、廣東省資助資金和市級財政資助資金總和不超過項目投資的50%。(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15.支持建設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鼓勵技術改造。支持企業建設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資助”的方式,予以最高1500萬元支持。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對海洋工程和裝備、海洋電子信息等領域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分類分檔予以支持。(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6.增強海上交通運輸發展效能。完善深圳港口“一體三翼”戰略布局,加快西、東港區深水泊位、深水航道建設,鞏固世界級貨櫃樞紐港地位,推進小漠港二期建設,推動小漠港區發展成為深圳港未來向東功能拓展的核心增長極。建設全國LNG接卸、儲備、供應基地,提升港口液化天然氣(LNG)倉儲、轉運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平鹽鐵路改造、小漠港疏港鐵路規劃建設,補強海鐵聯運基礎設施條件。強化組合港和內陸港體系建設,重點加大與中山、江門、順德等地新業務、新貨源,開拓粵東汕頭、粵西湛江等新增長點。推動建設前海、鹽田航運服務總部集聚區,引進優質航運企業總部或分支機構。加快推進船舶登記制度改革。增強航運金融服務能力,壯大船舶融資租賃規模,提升國際航運保險服務水平和影響力。大力發展貨運代理、海事法律、船舶檢驗等現代航運服務業。出台鼓勵擴大外貿貨櫃進出口、新增外貿航線、加大貨櫃駁運、拓展整船換裝外貿貨櫃業務等“組合拳”扶持政策。支持推廣船舶使用LNG、電力、甲醇、氫等清潔能源動力,資助標準按照《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綠色交通建設領域港航部分資助資金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推動港產城融合發展,專題研究低效工業用地和碼頭倉儲物流用地騰退有關措施。(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深圳海關、深圳海事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區政府)
17.促進海洋漁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遠洋漁業,支持建設遠洋漁業基地和境外漁業產業園,打造現代化遠洋漁業船隊;支持水產種源技術攻關、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育種產業化;促進休閒漁業發展,打造休閒漁業名片;推動智慧漁業建設和高新技術研發,支持深遠海養殖設施建設。完善水產品供應保障體系。加強品牌建設與交流合作,打造漁業高端交流平台,擴大漁業品牌宣傳推廣。加強城際合作,探索“飛海”資源利用模式,拓展海洋漁業產業發展空間。資助標準按照市漁業主管部門印發的扶持政策和操作規程執行。(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六、完善海洋產業配套服務
18.支持海洋領域標準制定。積極推進海洋領域標準制定工作,支持在深企業、研究機構和高校參與重點支持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研究與制定,標準發布後分別給予主導制定單位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9.推動海洋領域人才評選和職稱評審。鼓勵協會或產業聯盟,開展海洋領域年度人才評選活動,給予稱號獲得者相應表彰。持續開展海洋領域專業職稱評審工作,推動海洋領域專業人才集聚。(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
20.積極建設人才培養載體。支持新設立一批涉海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並根據我市博士後管理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支持在海洋領域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養載體。支持依託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台、產業創新示範等項目建設海洋人才工作站。(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1.加大涉海市場主體金融支持。通過貸款貼息方式提高企業貸款意願,每年安排不超過1000萬元,對於在銀監部門核准的金融機構申請,用於本措施支持立項的科技研發和產業化項目的貸款予以貼息,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70%予以事後資助。超過基準利率部分利息不納入貼息計算,單個企業每年獲得貼息的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內獲得貼息總額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2.發揮海洋產業基金作用。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引導作用,支持市場主體及社會資本設立海洋類產業基金。建立海洋產業項目庫和涉海投融資項目遴選評估機制,加大對本地企業和項目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23.舉辦高水平論壇或會議。積極舉辦高端論壇、國際會議,促進海洋領域廣泛交流與國際合作。每年安排不超過200萬元,對由社會主體舉辦且市級以上部門擔任指導單位的論壇或會議,按照我市舉辦展會論壇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資助。鼓勵開展高水平海洋主題活動,對優秀活動和組織單位予以表彰。(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4.提升海洋文體旅遊體驗。豐富郵輪旅遊產品,最佳化郵輪服務,打造“東南海岸文化之旅”郵輪旅遊品牌,推進國際郵輪運輸復航。拓展“海上看灣區”遊船線路,加快梅沙客運碼頭等東部基礎設施的完善,不斷推出新的主題航次,增加海洋旅遊產品供給,提升遊客服務體驗。積極引導和擴大海洋文化消費,建設國際一流商業消費街區,鼓勵星級酒店、A 級旅遊景區聯合推出親海體驗、旅遊露營等的旅遊消費券,對文化消費場館提升、文化消費品牌引進宣傳推廣、文化消費平台搭建等項目予以資助。鼓勵開展藝術展覽、高峰論壇、科普教育、海洋體育賽事等系列海洋文化及體育活動,對在深圳舉辦的高端帆船、賽艇等體育賽事可分別給予每次不超過 1500萬元、500萬元的辦賽資助。(責任單位: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相關區政府)
25.保障產業項目用海用地用房。依法建立海洋領域重大產業項目庫,對於入庫項目用地用海申請給予便利化審批服務。加大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供應力度,對於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涉海企業,租金價格原則上應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30%-70%。支持建設一批市級海洋產業園,對於列入《深圳市重大工業項目名錄》的重大工業投資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5000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創新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建設局、各區政府)
七、附則
本措施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及規定調整的,本措施可進行相應調整。各責任單位可依據本政策,制定出台和修改實施細則、操作規程,或結合本單位已有扶持政策開展工作。本措施與本市其他產業扶持政策不重複資助。根據年度預算額度總控原則,對於超出當年財政預算資助的項目視財政情況進行調節。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部門專項資金中增設海洋產業高質量發展領域支持方向,制定出台落實本措施中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條款的操作規程,進一步明確和規範項目申報、評審審批、考核評價等流程,推行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服務,強化對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第三方專業機構等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相關背景
海洋是高質量發展的戰略要地。海洋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撐,是對外開放的重要載體,是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保障,更是未來發展的戰略空間。深圳承擔著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歷史使命,近年來海洋經濟取得長足發展,但存在海洋產業發展能級有待提升、海洋創新體系仍不完善、海洋領域扶持政策不夠精準等問題。依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勇當海洋強國尖兵加快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決定》《關於勇當海洋強國尖兵加快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實施方案(2020—2025年)》《深圳市培育發展海洋產業集群行動計畫(2022—2025年)》等檔案要求,我局組織編制了《深圳市促進海洋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二、適用對象與重點支持領域
本措施適用於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機構。圍繞海洋產業關鍵領域、核心環節,支持開展海洋領域產業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套用示範、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引導海洋產業國產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鼓勵企業和人才向海發展、來深集聚。
三、措施亮點
《若干措施》立足於深圳海洋產業發展特點和需求,強化對海洋經濟主體集聚、海洋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海洋產業創新發展、產業生態最佳化等方面的支持,同時充分銜接科技基礎設施、創新載體、人才引培、港口航運、文體旅遊、金融服務等環節現行涉海政策,以更好支撐我市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注重引培,擴充海洋領域市場主體。針對我市海洋新興領域市場主體不多、體量不大等特徵,提出機構設立投資資助和海洋企業發展壯大資助,打好引培資助組合拳,探索培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格局。
精準扶持,促進產業發展擴量增效。針對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產業示範、陸海融合、產品試驗等產業發展關鍵環節或重要堵點,降低新產品海洋試驗成本,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深圳優勢產業陸海融合發展,充分調動涉海科技產業相關主體積極性。
重點突出,強化重點項目引領作用。發揮規劃引導作用,遴選契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重點項目採取“事前立項+事後資助”方式進行支持,實現財政資源高效安全集中投入重點項目。
營造生態,保障產業發展要素供給。針對產業發展所需的標準制定、技術認證、職稱評審、論壇會議等方面提供一定保障,打造更好的產業生態。
四、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圍繞引導海洋經濟主體集聚發展、夯實海洋科技創新基礎能力、促進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支持海洋產業創新發展、完善海洋產業配套服務等五大板塊,形成25條具體扶持舉措。主要包括以下五大部分。
一是引導海洋經濟主體集聚發展,支持國際知名涉海企業、研究機構落戶深圳,培育一批海洋骨幹企業和初創型海洋科技企業,引培結合打造具有競爭力的海洋企業梯隊。
二是夯實海洋科技創新基礎能力,強化科技基礎設施、創新載體、科技研發、人才引培等產業發展核心環節支撐,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擴量增效。
三是促進海洋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國家重大海洋科技項目成果落地,加強對公共服務平台、新產品試驗等科技成果轉化關鍵環節支持,加速海洋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四是支持海洋產業創新發展,聚焦優勢產業陸海融合發展、海事技術認證許可、產業創新示範、國家和省級項目配套、高技術產業化和技術改造、增強海上交通運輸發展效能、海洋漁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強化重點項目產業引領作用。
五是完善海洋產業配套服務,針對產業發展所需的標準制定、人才評選和職稱評審、人才培養載體建設、金融支持、論壇會議舉辦、文體旅遊體驗、用地用海等方面提供保障,打造更好的產業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