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9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海南省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3日
  • 印發時間:2022年9月9日
全文,印發通知,

全文

海南省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海洋強省戰略,規範休閒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休閒漁業活動安全,促進休閒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休閒漁業的管理、經營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休閒漁業是指利用各種形式的漁業資源,通過資源最佳化配置,將漁業與休閒娛樂、觀賞旅遊、餐飲美食、生態環境、文化傳承、科學普及以及周邊產品開發有機結合,向社會提供滿足人們休閒需求的服務和產品,實現一二三產業融合的一種新型產業形態,主要包括休閒垂釣、共享漁莊、增殖放流體驗、趕海拾趣、美麗漁村、漁家民宿、賽事節慶、科普教育、水族觀賞、水產購物、魚鮮美食等多種類型。
  第四條 發展休閒漁業,應當堅持政府引導、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培育熱帶休閒漁業品牌,促進漁業高質量發展、漁民轉產增收、漁村繁榮興旺。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促進休閒漁業發展議事協調機制,成立專項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全省休閒漁業發展,督促檢查休閒漁業發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 省休閒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促進休閒漁業發展具體工作,制定休閒漁業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多業態開展休閒漁業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對各市、縣、自治縣休閒漁業發展工作實施年度考核。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將休閒漁業發展用海用地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做好休閒漁業用海用地保障工作,監督指導各市、縣、自治縣統籌保障休閒漁業用海用地需求。
  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主管部門應指導開展休閒漁業賽事節慶活動,豐富休閒漁業旅遊產品,引導培育休閒漁業旅遊消費市場。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休閒漁業環境監測、環境污染防治等監督管理,指導開展休閒漁業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服務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務、鄉村振興等省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促進休閒漁業發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休閒漁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落實促進休閒漁業發展屬地管理責任;制定休閒漁業發展扶持政策,加強休閒漁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
  第八條 發揮休閒漁業行業協會作用,實行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標準,加強行業糾紛調處、自律督查,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漁民轉產轉業、職業技能培訓和出海報備調度,配合開展休閒漁業品牌建設、監測統計。
  第九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遵紀守法,規範經營,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履行行業公約,維護市場秩序,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管理,提供高質量的休閒漁業服務。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具有明確的休閒漁業經營項目,具備與休閒漁業經營項目相匹配的接待能力,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設有健全的管理機構、明確的職責分工、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休閒漁業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紅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相關規定,場所內安全警示、消防、環保等設施齊全且功能完好,遊覽、娛樂、休閒等設施具備合格證書並定期維護且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優先吸納轉產漁民就業。鼓勵企業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活動。引導企業吸納本省戶籍漁民就業,對吸納本省戶籍漁民超過50%的企業,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出台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
  鼓勵旅行社組織人員參與合法合規的休閒漁業活動。
  第十一條 海洋休閒漁船船網工具指標實行總量控制,根據海洋捕撈漁船減船、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漁業基礎設施、休閒漁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等情況確定休閒漁船總量指標。
  鼓勵發展清潔能源休閒漁船。休閒漁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休閒漁業捕撈許可有關規定由省休閒漁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鼓勵發展休閒漁業碼頭、休閒海洋牧場、水上休閒平台等設施。
  鼓勵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休閒漁船發展需求,合理建設休閒漁業碼頭,或在漁港、避風錨港等設定休閒漁業碼頭、錨泊區,在符合條件的遊艇碼頭等增加休閒漁業碼頭功能。鼓勵有條件的休閒漁業碼頭加設清潔能源休閒漁船充能裝置。
  休閒漁業碼頭應當配備有效的消防、救生、環保、船舶污染防治、防疫和監控等設施設備,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嚴禁超出碼頭功能靠泊船艇。
  鼓勵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休閒海洋牧場、水上休閒平台有序開展休閒漁業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開展休閒垂釣、增殖放流體驗等活動。
  利用休閒漁船開展休閒垂釣活動,應當在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場所內進行。
  開展休閒漁業增殖放流體驗活動,應當符合水生環境保護要求,禁止使用外來入侵物種等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進行增殖放流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發展熱帶水族觀賞及種苗繁育、共享漁莊、美麗漁村等項目。
  發展熱帶水族觀賞及種苗繁育,以海洋館等旅遊導向型業態為代表,發揮本省水生資源特色,培育集熱帶觀賞魚引進、研發、培育、銷售、觀光等為一體的產業。
  發展共享漁莊,融合休閒垂釣、趕海拾趣、漁家民宿、水產購物、魚鮮美食等多種業態,打造特色熱帶休閒漁業品牌。將共享漁莊納入共享農莊政策支持範圍,在用海用地上給予支持。
  建設美麗漁村,統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漁民轉產培訓工作,推進休閒漁業漁民轉產轉業示範點建設。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省休閒漁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休閒漁業安全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休閒漁業中涉及交通運輸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水路運輸的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工作。
  海事機構負責漁港水域外的休閒漁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漁港水域外的商船和休閒漁船間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海警機構根據管轄範圍負責休閒漁業海上活動的執法工作,配合開展休閒漁業海上活動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援助等工作。
  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主管部門負責休閒漁業中涉及旅遊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牽頭負責訓練、比賽期間利用帆船等體育運動船舶開展水上休閒垂釣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省公安機關負責管轄區域內休閒漁業治安管理工作。
  省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休閒漁業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指導全省休閒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責任,建立休閒漁業突發事件救助機制,制定休閒漁業重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督促各相關管理部門實行安全管理聯動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休閒漁業行政執法工作。休閒漁業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通過聯合執法等形式加強休閒漁業執法工作,確保休閒漁業執法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七條 休閒漁業行業協會應當協助相關管理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建立行業行為規範準則與行業自律公約,引導和規範休閒漁業會員單位的行為。
  第十八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負全面責任。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運營檔案,配合相關管理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在明顯位置公告安全須知等內容,在休閒漁業活動開展前,對參與活動的人員開展船舶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
  鼓勵休閒漁業經營單位為休閒漁船與設施辦理財產保險,為水上作業人員統一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為經營活動辦理相關責任險。
  第十九條 休閒漁船船長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船安全負直接責任,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休閒漁船船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後,方可上崗。鼓勵休閒漁船設立專職安全員。
  休閒漁船實行定港管理、進出港報告等制度。承運遊客不得超出核定人數。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點停靠、上下客及卸載漁獲物。航行期間應當全程開啟通導、定位、雷達、避碰系統等設施設備,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出海進行休閒漁業體驗活動的遊客應當自覺遵守安全注意事項,在船期間按規定穿戴救生設備,服從船長和船員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實施可能影響船舶安全的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伴照顧下,方可登船。
  鼓勵出海進行休閒漁業體驗活動的遊客購買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定義如下:
  休閒漁船:取得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可承載遊客在核定的作業場所內開展休閒垂釣等非生產性漁業活動的船舶。
  休閒漁業碼頭:提供休閒漁船泊靠經營,具備停泊、上下客、卸載漁獲物等功能的碼頭。
  休閒海洋牧場:可以開展休閒垂釣、水產品採集、增殖放流、科普教育等活動的海洋牧場。
  水上休閒平台:以休閒垂釣、漁事觀光、魚鮮美食等休閒活動為目的的水上平台結構,主要形式有浮式平台、智慧型化養殖綜合平台等。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休閒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22〕3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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