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

《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3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等四個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府規〔2022〕2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文昌市休閒漁業(海釣)行為規範與準則(試行)》《文昌市休閒漁業項目獎補標準和扶持意見(試行)》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休閒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休閒漁業活動安全,加強漁業資源的開發和合理利用,促進休閒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動休閒漁業試點促進休閒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0〕31號)等法律和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服務、參與休閒漁業活動以及對休閒漁業進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休閒漁業是利用各種形式的漁業資源,通過資源最佳化配置,將休閒娛樂、觀賞旅遊、生態建設、文化傳承、科學普及以及餐飲美食等與漁業有機結合,實現一二三產業融合的一種新型漁業產業形態,主要包括休閒垂釣、漁事體驗、休閒海洋牧場、魚鮮美食、趕海拾趣、漁家民宿、水上漁家、水族器材、水產購物、賽事節慶、觀賞魚、科普教育、文化創意等多種類型。
第三條 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服務,應當符合漁業資源環境保護和漁業產業政策要求,確保服務質量,優先保障傳統漁民利益。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休閒漁業監督管理工作,統籌保障休閒漁業重點項目用地用海並給予資金支持,設立文昌市休閒漁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休閒漁業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休閒漁業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招商局、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和第二工作站、海岸警察總隊第二支隊、清瀾海事局、國家安全局等部門及相關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休閒漁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充分發揮休閒漁業行業協會在市場秩序維護、行業糾紛調處的重要作用,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和標準,做好行業統計分析、休閒船舶監督調度與人員出行報備、政策研究、諮詢評估、品牌行銷、職業技能培訓、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監督等服務,探索行業協會管理社會事業新機制。
第三章 經營主體
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服務的經營主體應為在我省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者社團法人,具有承擔休閒漁業經營意外風險的能力。休閒漁業經營主體應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休閒漁業經營活動,並向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個人或其他組織所有的合法休閒漁船、休閒網箱、海上休閒平台等設施,應託管由已經登記和備案的休閒漁業經營單位統一組織從事休閒漁業服務。從事休閒漁業船舶經營服務的單位,自有及託管的休閒漁業船舶不少於3艘。
個人和未經登記的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服務。嚴禁託管經營的休閒漁船私自搭載、接待遊客。
第八條 休閒漁業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負全面責任;休閒漁船的船長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船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休閒漁業經營主體應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與託管本單位的休閒漁船所有權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風險承擔、盈餘分配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條 鼓勵休閒漁業經營主體優先吸納當地漁民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服務,吸納比例與休閒漁船指標掛鈎。
第四章 休閒漁船
第十一條 休閒漁船實行總量控制。市農業農村局負責休閒漁船指標的申辦管理,申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並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二條 製造、購置休閒漁船必須符合本市審定批准的休閒漁船船型;經漁船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取得市農業農村局發放的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現有漁業捕撈生產船舶、漁業捕撈輔助船舶不得更新改造為休閒漁船。嚴禁“三無”船舶從事休閒漁業,遊艇不得從事休閒漁業海釣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休閒漁船納入本市漁船統一調度監管實行航次報備和查驗制度,並統一編定和印製“瓊文昌漁休”船號。
第十四條 休閒漁船應在船舶檢驗證書核定乘載人數、抗風等級、經營服務海域範圍。休閒漁船適航里程由船舶的自身安全和性能確定,載員總量不應超過船舶檢驗證書核定乘載人數(含船員),參見《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
休閒漁船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的最低配員標準配備職務船員,安全員、導釣員及從業人員須經過技能和安全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休閒漁船應配備通導、定位、救生及安全監控設備,加大投放採用電能、氫能、LNG等清潔能源的休閒漁船。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十六條 開展休閒海釣和海上活動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休閒漁業經營主體由休閒漁業行業協會監督開展誠信自律建設,必須遵守行業公約承諾書;個人休閒海釣者必須遵守海釣行為規範與準則,在釣場內進行休閒海釣活動應取得休閒漁業行業協會發放的海釣會員證,實行憑證垂釣。海上休閒海釣和捕撈體驗實行漁獲總量限額,禁止漁獲物商業買賣。
(二)休漁期內,休閒漁船可以在指定區域從事休閒海釣、漁事體驗等經營活動,但不得攜帶漁網等漁具進行漁業捕撈生產工作。
(三)休閒漁船按所屬地進行定港管理,在市農業農村局確定的休閒漁業專用碼頭上下遊客;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休閒漁業活動的監管、查驗及漁獲檢查。
(四)進出港應當將出海休閒漁船的行程時間、事由、作業區域、隨船人員數量、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聯繫方式、緊急聯繫人等相關信息向休閒漁業行業協會進行備案,並由行業協會向公安、海警、國安、漁政等監管執法部門統一報備。
第十七條 開展休閒漁業其他業態、項目和活動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開展漁業科普(展示)的,應具備休閒漁業科普(展示)活動的場所和專職講解人員,有明確的科普(展示)主題。
(二)從事漁事體驗的,應具備傳統漁具漁法等漁業生產設施,擁有或者鄰近能展現漁業生產風貌的基礎設施,如漁港、漁村、水產原良種場、水產養殖場、水產品加工、漁具市場、水產餐飲街道等生產實踐、漁趣休閒、文娛購物、美食觀光的體驗場所;具有形式多樣的涉漁手工製品、加工品、水產品等漁業產品。
(三)從事水族觀賞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水族觀賞設施建設的標準和觀賞水族養殖的標準。
(四)組織休閒漁業節慶活動和賽事的,應提前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備,應規範組織和管理,有完善的活動組織方案和建立應急保障機制。組織方應購買活動賽事商業保險,應有專業資質的裁判人員和評判標準,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六章 經營區域
第十八條 休閒漁業經營活動區域分為水域和陸地。
休閒漁業水域包括休閒漁業碼頭、休閒漁船錨泊區、水上休閒綜合平台、休閒網箱養殖場所、天然及人工釣場、休閒海洋牧場、水上漁家民宿與魚鮮餐飲等海、淡水使用水域;休閒漁業用地主要為在陸域開展休閒漁業活動的配套及服務設施用地,包括遊客服務中心、休閒接待設施等。
休閒漁業經營場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紅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相關規定,場所內安全警示、消防、環保等設施齊全且功能完好,遊覽、娛樂等設施具備合格證書並定期維護且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劃定本市行政區轄內漁港休閒漁船碼頭區、錨泊區,劃定休閒漁業碼頭配套設施與服務區。
第二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我省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我市釣場的認定與管理,做好釣場海洋資源保護與海洋生物增殖,禁止電魚(電拖網)、炸魚、毒魚等違法作業,禁止非休閒漁船在釣場內進行垂釣和休閒體驗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水產養殖和休閒漁業的結合。允許漁船減船轉產的漁民合作社成員和休閒漁業經營單位合作,申請養殖用海,建設水上休閒綜合平台,利用養殖網箱開展休閒漁業經營。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簡化審批手續,進行區域環評論證,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省水產養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漁民轉產轉業養殖用海審批和海域使用金徵收工作的意見》(瓊自然資函〔2020〕140 號)按每戶50畝用海面積免繳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二條 不具備水產養殖功能的休閒漁業綜合平台或其他透水構築物,按平台的實際投影面積交納旅遊用海使用金,平台的周邊海域按實際用途交納海域使用金。對以無動力船舶為載體的休閒漁業綜合體,允許在養殖用海或港航用海區域進行投放。
第二十三條 加快休閒型海洋牧場的建設,在海洋牧場內劃定海釣與休閒區域,鼓勵企業參與海洋牧場建設開發,所搭建海上休閒平台或其他透水構築物,根據實際用途確定用海性質,按實際投影面積交納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四條 加快推進休閒漁業重點項目建設。統籌保障項目的用地用海,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適度擴大休閒漁業基地、美麗漁村產業用地規模,優先安排休閒漁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休閒漁業經營主體應當成立負責安全管理的專職部門,安排專職安全管理員,落實管理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建立安全營運檔案,詳細記錄安全知識培訓、航次時間、航線範圍、載員情況、漁獲物捕撈或採集、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理等情況,履行行業公約,維護市場秩序,自覺接受市農業農村局和休閒漁業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休閒漁業經營主體應當在涉水經營活動開始前,對遊客作安全知識講解和安全注意事項說明,並督促遊客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 休閒漁業經營主體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學習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
第二十八條 休閒漁業經營主體應當為自有和託管本單位的休閒漁船統一辦理船舶財產保險、第三者強制險及相關責任險,為水上作業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個人休閒海釣者海釣時應當購買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九條 加強全市休閒漁業安全監督管理,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急管理局、海事局、海警局和海岸警察總隊,實行安全管理聯動協調,建立濱水涉海經營活動與休閒漁船遇險救助機制,制訂重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三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加強對休閒漁業的行業監管;定期組織開展對休閒漁業主體管理情況、經營服務狀況、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督查檢查;協同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無照修建休閒漁船和銷售假冒偽劣船用產品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休閒漁船在營運期間,駛離休閒漁業作業區域、超過規定時間作業、載客人數超過上限,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執法部門應及時制止,依法處理。休閒漁船安全管理參見《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
第八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 應統籌做好全市漁民轉產發展休閒漁業的培訓工作,市財政局對漁民轉產培訓教育給予資金扶持。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休閒漁船的職務船員的培訓工作。休閒漁業協會、相關培訓教育等機構應通過多種途徑組織開展對休閒漁業經營人員、導釣員、安全員以及垂釣裁判員的培訓及輔導,重點開展漁民轉產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活動的技能培訓、漁民子女的素質教育培訓。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