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

《三亞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休閒漁船的管理,保障休閒漁船和人員安全,推動本市休閒漁船高質量規範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動休閒漁業試點促進休閒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3日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三亞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將於2023年9月3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休閒漁船的管理,保障休閒漁船和人員安全,推動本市休閒漁船高質量規範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動休閒漁業試點促進休閒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休閒漁業的漁業船舶、漁業船員、經營單位,休閒漁業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參與休閒漁業活動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休閒漁船是指取得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可承載遊客在核定的作業場所內開展休閒垂釣等非生產性漁業活動的船舶。
第四條 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休閒漁船的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海警、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文化體育、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分工,做好休閒漁船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休閒漁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禁止“三無”船舶從事休閒漁業。
第六條 休閒漁船的船型設計應當滿足安全性、舒適性、功能性等要求。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可以選定本市休閒漁船船型,經專家評審後分批次確定、公布並更新,鼓勵選擇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公布的船型設計和製造休閒漁船。
第二章 船網工具指標
第七條 休閒漁船船網工具指標實行總量控制,不計入當地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控制本市行政區域內休閒漁船的總量,不得超過省休閒漁業主管部門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第八條 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由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審批,休閒漁船指標優先給予減船漁民、失船漁民。
第九條 申請休閒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向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提出,按照《海南省海洋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規定(試行)》關於申請休閒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規定提供材料。
因繼承、贈與、司法拍賣、法院判決等申請休閒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應當提供公證書、贈與契約、拍賣證明檔案、判決書等有效法律檔案,重新申請辦理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條 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不得轉換為捕撈漁船及捕撈輔助漁船船網工具指標。
第三章 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十一條 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參照漁船或中國船級社(CCS)相關標準進行審圖、船檢、製造監理。
第十二條 休閒漁船船名號編制、標寫和船名牌製作要求按照《漁業船舶船名規定》執行,統一為“瓊三亞漁休”。休閒漁船應當固定懸掛休閒漁船標誌。
第十三條 休閒漁船應當在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乘載人數、抗風等級、經營服務海域範圍內作業。
(一)休閒漁船承載人數不應超過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的載員人數(含職務船員)。休閒漁船職務船員證書取得和最低配員標準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休閒漁船作業區域距岸不得超過5海里,風力不超過蒲氏5級,其中船長小於12米的休閒漁船不得超過2海里,風力不超過蒲氏4級。
(三)休閒漁船經營服務海域為適航里程內劃定的釣場、休閒海洋牧場與海上休閒綜合平台(含半潛與浮動平台)、休閒漁船碼頭與錨泊區,以及其他經相關主管部門劃定用於開展休閒漁業經營與服務的水域。
第十四條 休閒漁船不得使用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和捕撈方法。
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為釣具,作業方式為垂釣,不得使用其他作業類型和方式進行作業。
休漁期內,休閒漁船可以在指定區域從事休閒垂釣、漁事體驗等經營活動,但不得攜帶漁網等漁具進行漁業捕撈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休閒漁船捕撈漁獲物應當符合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關於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閒漁船實施單航次單位乘客捕撈限額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單航次單位乘客可攜帶下船漁獲物不得超過15千克。若在休閒網箱進行垂釣,所釣漁獲為人工養殖的,可不予以限制。
第四章 行為管理
第十六條 休閒漁船應當按照國家、省等有關規定配備船長、船員,按需配備安全員和導釣員。安全員、導釣員可由職務船員經專業培訓合格後兼任。支持優先聘請當地漁民就業,經相關轉產職業技能培訓後持證上崗。
休閒漁船船員、安全員、導釣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船員適任證書、救生資格等基本信息應當向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提供。
第十七條 休閒漁船僅限於白天且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作業。
第十八條 休閒漁船定點漁港由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由駐港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休閒漁船出港前的安全措施和進港休閒漁船漁獲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休閒漁船原則上不得跨市進行休閒漁業活動,需跨區域(本省沿海市縣)進行休閒漁業活動的,應當取得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
定點漁港應當具備供休閒漁船經營、停泊、上下乘客的專用碼頭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駐港監管等條件。試點期間本市休閒漁船定點港口為天涯海角海上巴士碼頭、鹿回頭遊船碼頭、崖州中心漁港碼頭、蜈支洲島碼頭等。
第十九條 休閒漁船應當在固定的休閒漁船定點漁港的休閒漁船專用碼頭、浮動設施停泊、進出、上下客及卸載漁獲物,並接受駐港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檢查。
休閒漁船不得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地點停靠、上下客及卸載漁獲物,船舶遇險或有其他緊急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條 休閒漁船進出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休閒漁船出海作業應當實行跟幫制度,一般由2艘或者2艘以上漁船跟幫。
(二)休閒漁船進出港應當將出海的行程時間、事由、作業區域、隨船人員數量、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聯繫方式、緊急聯繫人等相關信息向公安、海警、漁政等部門統一提供,休閒漁業行業協會協助做好信息採集工作。
(三)休閒漁船工作人員及乘載人員出航時應當接受查驗,形成查驗記錄。
(四)休閒漁船返港後應當提交由船長簽名的休閒漁船活動日誌,記錄每航次海釣場位置、漁獲種類及數量等,並按照出航時乘載人員名單接受查驗和漁獲檢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休閒漁船經營應當遵循安全第一、規範運作、持續監控、積累經驗的原則,遵守休閒漁業、公安、交通運輸、旅遊文化體育等相關主管部門規定,遵守國家和本省相關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接受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休閒漁船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休閒漁船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負全面責任。休閒漁船船長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船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休閒漁船應當遵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船上明顯位置張貼乘客安全注意事項和救援電話,並在駕駛座上方及船舶兩側明顯位置標明乘客定員及船員人數。
第二十四條 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休閒漁船安全納入本地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聯合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休閒漁船及海上休閒漁業平台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逐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休閒漁船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休閒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向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提供。休閒漁船經營單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配合相關管理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休閒漁船經營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休閒漁船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休閒漁船在營運期間處於安全適航狀態,並按規定接受船舶檢驗機構的船舶檢驗。
第二十六條 休閒漁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通導、定位、救生、測深儀、雷達、避碰系統等安全監控設備,在航行期間全程開啟上述設施設備並確保其正常運行。所有乘載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安全注意事項,在船期間按規定穿戴救生設備。
第二十七條 休閒漁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休閒漁船經營方式;
(二)超出抗風浪等級、濃霧等惡劣天氣離港,超出休閒漁業區和本船核准活動區域;
(三)超出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乘載人數,航行途中擅自上下客,在指定的港區外上下客;
(四)從事與休閒漁業活動無關的輪渡業務,攜帶與休閒漁業活動無關的漁具和設備;
(五)將含油污水、垃圾等拋、排入水等損害漁業資源和水域環境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 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三亞市休閒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日。

內容解讀

《三亞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提出,休閒漁船不得使用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和捕撈方法。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為釣具,作業方式為垂釣,不得使用其他作業類型和方式進行作業。休漁期內,休閒漁船可以在指定區域從事休閒垂釣、漁事體驗等經營活動,但不得攜帶漁網等漁具進行漁業捕撈生產工作等內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