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

《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3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等四個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府規〔2022〕2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文昌市休閒漁業(海釣)行為規範與準則(試行)》《文昌市休閒漁業項目獎補標準和扶持意見(試行)》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休閒漁船的管理,保障休閒漁船和人員安全,推動本市休閒漁船高質量規範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動休閒漁業試點促進休閒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和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從事休閒漁業的漁業船舶和船員,經營單位、休閒漁業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參與休閒漁業活動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休閒漁船是指從事休閒垂釣、漁事體驗(體驗式捕撈、體驗式漁業生產、採集、觀光)等非生產性漁業活動,在農業農村部門登記並取得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船舶。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休閒漁船的監督管理,負責劃定轄區內休閒漁船經營服務區域、停泊碼頭與錨泊區,建立安全責任制,加強對休閒漁船監管的領導協調。市人民政府統籌綜合行政執法、農業農村、旅文、資規、發改、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銀保監、應急管理、海事、公安、國安、海警等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做好休閒漁業具體業態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休閒漁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休閒漁船實行船網工具指標管理,實施企業化經營(含漁民合作社)和定點港口管理。
使用休閒漁船開展經營的,應以休閒漁船經營企業為經營主體,實行定港管理。試點期間休閒漁船定點港口為清瀾港、湖心港。
休閒漁船從事海釣、漁事體驗等休閒漁業活動應辦理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並實施漁獲限額管理。
現有漁業捕撈生產船舶、漁業捕撈輔助船舶不得改造為休閒漁船,嚴禁“三無”船舶從事休閒漁業,遊艇不得從事海釣經營活動。
第六條 休閒漁船須符合本市休閒漁船船型,鼓勵使用新型材料和清潔能源休閒漁船(電能、氫能、LNG)。市農業農村局制定本市休閒漁船船型,經專家評審後分批次確定、公布並更新。海洋休閒漁船船長應大於或等於8米。隨本辦法公布第一批休閒漁船船型(見附屬檔案)。
加大休閒漁船試點力度,投放一批標準船型先行先試,加掛“瓊文昌漁休(試)”船號,先行先試,經一年試行檢驗完善的,轉為正式船號。
第二章 船網工具指標
第七條 休閒漁船船網工具指標實行總量控制,不計入當地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休閒漁船(含清潔能源)不受功率指標限定。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休閒漁業發展規劃、漁船減船和漁民轉產規模、漁業資源與環境承載能力、漁港可容納休閒漁船數量等確定休閒漁船總量指標,並分年度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八條 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發放。休閒漁船指標應優先給予減船漁民、失船漁民。鼓勵休閒漁業經營企業(漁民合作社)吸納傳統漁民從事休閒漁業,吸納比例與休閒漁船指標掛鈎。24米以上休閒漁船由市農業農村局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批核發休閒漁船指標批准書、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製造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範圍包括休閒漁業。
2.獲得已完成減船轉產的海洋捕撈漁船所有人、其他符合指標配給失船失業漁民的書面授權或合作協定的。
第十條 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由休閒漁船所有權人和申請企業共同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關於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規定提供材料。
因繼承、贈與、司法拍賣、法院判決等申請休閒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應提供公證書、贈與契約、拍賣證明檔案、判決書等有效法律檔案,重新申請辦理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一條 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不得轉換為捕撈漁船及捕撈輔助漁船船網工具指標。
第三章 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十二條 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應記載休閒漁船所屬企業、休閒漁船、定點漁港、核定場所、活動類型、捕撈限額等相關信息。
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年限為3年,實行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應當按規定申請換髮。
第十三條 申請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休閒漁船所有權人和休閒漁業經營企業(漁民合作社)共同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2.休閒漁船所有權人戶口簿或營業執照,休閒漁業經營企業(漁民合作社)營業執照;
3.休閒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
4.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和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
5.已投保船舶財產保險、第三者強制險及相關責任險的材料,賠償限額在備案周期內不低於50萬元/位;
6.委託經營的,休閒漁船所有人與申請人簽署的委託協定,協定中應明確申請人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
7.行業公約承諾書。
第十四條 休閒漁船船名號編制、標寫和船名牌製作要求按照《漁業船舶船名規定》執行,統一為“瓊文昌漁休”。
休閒漁船應固定懸掛休閒漁船標誌。
第十五條 休閒漁船應在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乘載人數、抗風等級、經營服務海域範圍。
1.休閒漁船乘載人數不應超過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的載員人數(含職務船員)。船長12米以下上限不超過10人,船長24米以下上限不超過20人,船長24米以上的上限不超過29人。休閒漁船職務船員證書取得和最低配員標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的要求。
2.近海休閒垂釣型休閒漁船適航里程最遠端距離陸地和有居民海島不得超過20海里,風力不得超過蒲氏5級;中遠海休閒垂釣型休閒漁船適航里程由船舶的自身安全和性能確定,不得超出我省海域範圍,風力不得超過蒲氏6級。
3.休閒漁船經營服務海域為適航里程內劃定的釣場、休閒海洋牧場與海上休閒綜合平台(含半潛與浮動平台)、休閒漁船碼頭與錨泊區,以及其他經主管部門劃定用於開展休閒漁業經營與服務的水域。
第十六條 休閒漁船不得使用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和捕撈方法。
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可核定的活動類型為休閒垂釣和漁事體驗2種。
第十七條 休閒漁船捕撈漁獲物應符合市農業農村局關於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閒漁船實施單航次單位乘客捕撈限額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20海里內沿近海單航次單位乘客可攜帶下船漁獲物不得超過20千克,中遠海單航次單位乘客可攜帶下船漁獲物不得超過100千克。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休閒漁船需按規定配備船長、安全員,從事海釣經營的還需配備導釣員。安全員、導釣員可由職務船員經專業培訓合格後兼任。優先聘請當地漁民就業,經相關轉產職業技能培訓後持證上崗。
休閒漁船職務船員及救生員姓名、身份證號碼、船員適任證書、救生資格等信息應提前在市漁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適航里程小於20海里的休閒漁船每天的營運時間為本地(氣象部門定義的)日出至日落之間,適航里程大於20海里的休閒漁船營運時間為其報備的出航時間。
第二十條 休閒漁船定點漁港由市農業農村局確定並公布,由駐港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休閒漁船出港前的安全措施和進港休閒漁船漁獲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定點漁港應當具備供休閒漁船經營、停泊、上下乘客的專用碼頭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駐港監管等條件,符合《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確定的休閒漁船碼頭的條件。試點期間本市休閒漁船定點港口為清瀾港、湖心港。
第二十一條 休閒漁船應在固定的休閒漁船定點漁港的休閒漁船專用碼頭、浮動設施停泊、進出、上下客及卸載漁獲物,並接受駐港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檢查。
休閒漁船不得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地點停靠、上下客及卸載漁獲物,船舶遇險或有其他緊急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休閒漁船經營實行航次備案和查驗制度。
1.進出港應當將出海休閒漁船的行程時間、事由、作業區域、隨船人員數量、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聯繫方式、緊急聯繫人等相關信息向休閒漁業行業協會進行備案,並由行業協會向公安、海警、國安、漁政等監管執法部門統一報備。
2.出航時休閒漁船工作人員及乘載人員必須接受查驗,形成查驗記錄。
3.返港後應當提交由船長簽名的休閒漁船活動日誌,記錄每航次海釣場位置、漁獲種類及數量等,並按照出航時乘載人員名單接受查驗和漁獲檢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休閒漁船經營應當遵循安全第一、規範運作、持續監控、積累經驗的原則,遵守農業農村、公安、海事、交通、旅遊等相關部門規定,遵守國家和本省相關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四條 休閒漁船所屬企業承擔休閒漁船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休閒漁船所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休閒漁船的船長承擔休閒漁船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休閒漁船應在船上明顯位置張貼乘客安全注意事項和救援電話,並在駕駛座上方及漁船兩側明顯位置標明乘客定員及船員人數。
第二十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急管理局、海事局、海警局、海岸警察總隊、休閒漁業行業協會、應急救援機構等建立休閒漁船應急救助體系。
第二十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將休閒漁船安全納入本地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逐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休閒漁船所屬企業應當建立休閒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市漁政部門確認和備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配合相關管理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休閒漁船所屬企業應當對其所有的休閒漁船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休閒漁船在營運期間處於安全適航狀態,並按規定接受船舶檢驗。
第二十九條 休閒漁業經營主體應當為自有和託管本單位的休閒漁船統一辦理船舶財產保險、第三者強制險及相關責任險,為水上作業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個人休閒海釣者海釣時應當購買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條 休閒漁船應配備通導、定位、救生及安全監控設備,有早晚航行要求的,應增添測深儀、雷達、避碰系統等設備。在航行期間全程開啟上述設施設備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休閒漁船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休閒漁船經營方式;
2.超抗風浪等級、濃霧等惡劣天氣離港,超出休閒漁業區和本船核准活動區域;
3.超出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遊客承載人數,航行途中擅自上下遊客,在指定的港區外上下遊客;
4.從事與休閒漁業活動無關的輪渡業務,攜帶與休閒漁業活動無關的漁具和設備;
5.將含油污水、垃圾等拋、排入水等損害漁業資源和水域環境的行為;
6.擅自關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或北斗系統等船舶定位設施設備;
7.在海上搭靠外省及境外船隻;
8.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休閒漁船的所有權需要變更和註銷的,船舶所有人應向原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船舶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休閒漁船買賣或滅失,船舶所有人應向原船舶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等事宜。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市農業農村局可以發布擬關於強制註銷捕撈許可證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市農業農村局可以註銷該船舶的捕撈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文昌市休閒漁船船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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