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漁業捕撈活動,控制捕撈強度,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漁業捕撈許可的實施,適用本辦法。
  遠洋漁船、到特定水域作業的漁船以及港澳流動漁船的捕撈許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省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和捕撈許可證制度。
  製造、更新改造、購置國內的海洋捕撈漁船、捕撈輔助船、內陸捕撈漁船、休閒漁船,應當取得船網工具指標。
  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不得為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頒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和捕撈能力總量控制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做好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實施相關惠漁政策,引導漁民合理利用漁業資源。
  漁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嚴格落實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措施,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捕撈能力總量控制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的申請、審核審批和制發證書檔案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漁船動態管理系統進行。
  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在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或者部門間核查能夠查詢到有效信息的,申請人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材料。
  
第二章 船網工具指標
  第八條 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分配方案,應當根據漁業資源與環境承載能力、資源利用狀況、漁民作業傳統和捕撈能力等情況確定。
  捕撈輔助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當與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數量相匹配,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捕撈輔助船數量不得超過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數量的三分之一。
  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當與休閒漁業發展水平以及擬退出捕撈生產的捕撈漁船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洋小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內陸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捕撈輔助船和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登記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
  申請船網工具指標,應當提供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申請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以及申請人所在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並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船網工具指標製造捕撈漁船、捕撈輔助船和休閒漁船,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和經漁船檢驗機構確認的船舶建造設計圖紙。
  原漁船淘汰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製造漁船的,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船拆解、銷毀或者處理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註銷資料。
  原漁船滅失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製造漁船的,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漁船滅失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註銷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船網工具指標更新改造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以及將捕撈漁船更新改造為休閒漁船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漁船檢驗機構確認的船舶建造設計圖紙;
  (二)漁船檢驗證書、漁船國籍證書、漁船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資料。
  申請增加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主機功率的,還應當提供用於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或者滅失漁船的拆解、銷毀、處理或者滅失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註銷資料。
  第十三條 申請船網工具指標購置捕撈漁船、捕撈輔助船和休閒漁船,除了提供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購置漁船的漁船檢驗證書、漁船國籍證書和漁船所有權登記證書;
  (二)被購置漁船的捕撈許可證註銷資料;
  (三)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資料;
  (四)漁船交易契約;
  (五)出售方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
  購置並製造、購置並更新改造漁船的,應當同時按照製造、更新改造和購置漁船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捕撈漁船被淘汰或者滅失的,原漁船所有人可以申請製造捕撈漁船,或者增加其擁有的其他捕撈漁船的主機功率。製造漁船的數量和主機功率不得超過被淘汰或者滅失漁船的數量和主機功率,更新改造漁船增加的主機功率不得超過被淘汰或者滅失漁船的主機功率。
  第十五條 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與海洋小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不得互相轉換,捕撈漁船與捕撈輔助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不得互相轉換,內陸捕撈漁船與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不得互相轉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內陸捕撈漁船退出捕撈生產。退出捕撈生產的內陸捕撈漁船應當予以拆解,拆解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鼓勵淘汰老舊內陸捕撈漁船,按照標準化船型製造內陸捕撈漁船。
  第十七條 一戶漁民家庭擁有的小型捕撈漁船不得超過兩艘。
  前款所稱小型捕撈漁船,是指船長小於12米的捕撈漁船。
  第十八條 捕撈漁船或者休閒漁船被淘汰或者滅失的,原漁船所有人可以申請船網工具指標製造休閒漁船,但申請製造的休閒漁船數量不得超過被淘汰或者滅失的捕撈漁船、休閒漁船的數量。
  捕撈漁船可以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更新改造為休閒漁船。
  捕撈漁船被淘汰或者滅失後製造休閒漁船或者將捕撈漁船更新改造為休閒漁船,不增加主機功率的,原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予以保留;增加主機功率的,原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予以收回。
  第十九條 原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予以保留的,休閒漁船所有人可以申請恢復原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重新從事捕撈生產。
  第二十條 跨縣級行政區域買賣漁船的,賣出地、買入地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相應核減、核增。
  第二十一條 禁止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
  第二十二條 禁止未依法取得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或者未按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核定的內容委託製造、更新改造漁船。
  
第三章 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下列捕撈作業的專項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
  (一)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
  (二)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的。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作業的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
  除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作業外的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及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輔助船許可證、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
  其他類型捕撈許可證的批准發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海洋、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船舶所有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
  (三)漁船檢驗證書、漁船國籍證書和漁船所有權登記證書;
  (四)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漁具準用目錄和技術標準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 捕撈輔助船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捕撈輔助船許可證申請書;
  (二)漁船所有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
  (三)漁船檢驗證書、漁船國籍證書和漁船所有權登記證書。
  捕撈輔助船許可證應當載明漁船所有人、作業水域、輔助方式等事項。變更輔助方式的,應當重新申請捕撈輔助船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休閒漁船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三)漁船檢驗證書、漁船國籍證書和漁船所有權登記證書;
  (四)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漁具準用目錄和技術標準的說明。
  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載明休閒漁船作業類型、作業水域、作業時間、航線和停泊點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捕撈漁船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休閒漁船應使用手工釣具進行作業,不得使用其他作業類型進行作業。
  第二十八條 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捕撈輔助船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的專項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有效期按照申請作業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1年。到期後需要繼續開展專項漁業捕撈作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捕撈許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或者未按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核定的內容委託製造、更新改造漁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由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一戶漁民家庭已經擁有兩艘以上小型捕撈漁船的,可以繼續以現有漁船開展捕撈作業;但原有漁船被淘汰或者滅失後製造漁船的,一戶漁民家庭擁有的小型捕撈漁船不得超過兩艘。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符合相關規定從事休閒漁業的漁船,應當按照規定申領休閒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和捕撈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近日,省人民政府以粵府令第292號頒布《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將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對該《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漁業捕撈許可是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行政管理活動,目的在於控制捕撈強度,規範捕撈活動,促進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我國漁業管理的基本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均明確規定,依法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漁業捕撈活動。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修訂了《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規定海洋捕撈漁船實行分類分級分區管理,對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及申請捕撈許可證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將部分審批權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並要求各省對本轄區內捕撈輔助船、內陸捕撈漁船、休閒漁船等漁業船舶的捕撈許可管理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我省原《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於1992年,最近一次修訂距今約有20年。大部分內容已經滯後於時代,在管理主體、審批程式、許可條件等諸多方面亟需修訂。為了與新《規定》保持銜接,貫徹落實粵府令第248號有關漁船管理領域簡政放權的有關規定,為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相關管理提供有效依據,需要通過廢舊立新的方式對我省漁業捕撈許可制度予以全面完善。
  二、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本《辦法》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以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指示精神,實行嚴格的捕撈投入控制,強化漁業資源合理利用,保障漁民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漁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法制統一,強化與新《規定》各項制度的協調銜接。
  二是堅持簡政便民,最大程度精簡申請材料與辦理手續。
  三是堅持嚴格管理與引導激勵相結合,有效壓減捕撈強度。
  四是堅持務實管用,著眼解決我省漁業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以及相關歷史遺留問題,提升操作性,保持前瞻性,滿足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捕撈許可管理需要。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適用於除遠洋漁船、港澳流動漁船外的在我省登記的漁業船舶,分為總則、船網工具指標、漁業捕撈許可證、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一步下放審批權
  《辦法》在《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248號)將省管許可權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審批權及國內海洋大型拖網、圍網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核發權委託沿海地級市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實施的基礎上,進一步下放審批權,規定除國家明確要求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外,地級以上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審批國內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並核發除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作業外的國內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以及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輔助船許可證、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
  (二)完善船網工具指標管理制度
  一是除國內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和國內海洋小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按《規定》要求管理外,規定內陸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捕撈輔助船和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是列明了各類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條件。
  三是規定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與海洋小型捕撈漁船、捕撈漁船與捕撈輔助船、海洋捕撈漁船與內陸捕撈漁船之間的船網工具指標均不得互換。
  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引導內陸捕撈漁船退出捕撈生產。
  (三)完善捕撈許可證核發制度
  一是列明了各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二是明確了各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有效期。其中,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捕撈輔助船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的專項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有效期按照申請作業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1年。
  (四)完善內陸漁船管理制度
  一是引導內陸捕撈漁船轉產轉業,降低捕撈強度。
  二是對老舊內陸捕撈漁船鼓勵按照標準化船型更新改造,降低安全生產風險。
  (五)完善休閒漁船管理制度
  《辦法》為推動漁業綠色發展和轉型升級,完善了休閒漁船管理制度。
  關於休閒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一是規定捕撈漁船或者休閒漁船被淘汰或者滅失的,原漁船所有人可以在原漁船數量範圍內申請船網工具指標製造休閒漁船。二是規定捕撈漁船可以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更新改造為休閒漁船。三是規定捕撈漁船被淘汰或者滅失後製造休閒漁船或者將捕撈漁船更新改造為休閒漁船,不增加主機功率的,原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予以保留,休閒漁船所有人可以申請恢復原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重新從事捕撈生產;增加主機功率的,原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則予以收回。
  關於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一是規定申請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申請書、休閒漁船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漁船檢驗證書、漁船國籍證書和漁船所有權登記證書,以及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漁具準用目錄和技術標準的說明。二是規定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三是規定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應載明休閒漁船作業類型、作業水域、作業時間、航線和停泊點等事項,且作業方式僅限於釣具。
  (六)強化法律責任
  《辦法》為強化審批後監管,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嚴厲打擊非法修造涉漁船舶以及非法取得有關許可文書的行為。
  一是規定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規定未依法取得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或者未按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核定的內容委託製造、更新改造漁船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撤銷相關行政許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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