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企業擴投資穩增長暫行辦法

《海南省支持企業擴投資穩增長暫行辦法》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財政廳發布,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1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修訂印發《海南省支持企業擴投資穩增長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發改規〔2021〕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實施重點產業扶持工作,促進我省重點產業做優做大做強。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對《海南省支持企業擴投資穩增長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將第五條第二款“省統計局還負責相關統計指標的說明並提供企業營業收入、產值和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等數據,省科技廳會同省統計局認定研發投入情況。”修改為“相關統計數據由申報扶持獎勵的企業自行登錄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台下載相關統計報表,收集整理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數據、企業產值數據以及研發投入情況等,由省統計局最終確認與平台數據是否一致。”
  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支持企業擴投資穩增長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財政廳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檔案全文

海南省支持企業擴投資穩增長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扶持重點產業發展,不斷夯實實體經濟基礎,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規範支持重點產業企業上項目、擴投資相關工作,根據《海南省重點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參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圍繞支持企業“上項目、擴投資、強創新”實際需要,給予企業扶持措施,通過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推動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本辦法獎補資金來源於省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重點支持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三大主導產業和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十個重點領域”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其中“十個重點領域”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明確的種業、醫療、教育、體育、電信、網際網路、文化、維修、金融、航運領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相關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編制、發布申報通知,統籌項目審核、評審、驗收評價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物流、清潔能源產業相關工作;
  (三)負責信用核查和信用監測工作;
  (四)負責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申報項目評審、材料查驗,包括對申報單位財務狀況、申報項目所發生的相關費用進行核查,開展項目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相關職能部門、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及重點園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產業發展情況,擬訂分管產業建議扶持範圍、準入條件,按照要求儲備企業和項目,與企業“一對一”協商承諾目標和支持措施條款(項目投資、營業收入或產值、社會效益等),並向省發展改革委推薦。經省政府同意後,與扶持企業簽訂“對賭”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和預算績效管理,參與驗收評定工作。涉及多部門的項目,可由屬地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推薦。
  (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財政、應急管理、統計、市場監督管理及稅務、銀保監、海關等單位負責共同審核申報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相關統計數據由申報扶持獎勵的企業自行登錄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台下載相關統計報表,收集整理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數據、企業產值數據以及研發投入情況等,由省統計局最終確認與平台數據是否一致。
  (三)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核查企業歷年獲得省級財政資金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四)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和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落實屬地責任,在企業申報期間核實前期工作落實情況,並根據申報企業或項目所屬行業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申報項目經省政府同意列入年度支持計畫後,負責推動工作落實。
  第六條 企業按要求申報,與推薦部門簽訂協定,確保各項承諾目標落實,並有義務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監督檢查、驗收評價、調研統計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與方式
  第七條 申報扶持獎勵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守法守信運營、經營管理狀況良好。
  (二)申報項目屬於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十個重點領域”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項目。
  (三)申報項目必須在海南省內實施,已按規定完成備案,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在“對賭”年度內實際新增建設投資或研發投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個別如會展等輕資產行業項目、研發投入等標準可適當降低)。
  第八條 以下企業和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
  (一)項目單位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二)“對賭”年度內已獲得相同類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
  第九條 扶持方式原則上為事後獎勵,獎勵資金在企業實現承諾目標後兌現,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獎勵、貸款貼息、研發獎勵或就業扶持等。
  第十條 原則上投資獎勵不超過項目年度實際完成投資的5%,對項目當年實際完成投資使用的銀行貸款按市場報價利率50%給予貼息。單家申報企業年度綜合扶持力度一般不超過1500萬元。
  對年度完成投資10億元以上重大項目、就業帶動大等經濟社會效益較好的企業和填補產業鏈空白的項目,可在當年度最高獎勵金額基礎上適當上浮。
第四章 申報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報和推薦。省發展改革委編制、發布申報通知,明確支持方向、申報程式、申報材料要求等。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對行業內企業遴選,企業根據要求自主自願報送相關材料。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產業和企業發展情況,篩選企業,初步商定扶持措施、企業承諾目標和列出項目清單(有項目的必須列出),推薦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
  (二)初審。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相關部門、相關市縣政府,審核申報企業資質、有無嚴重不良記錄、是否重複申報、項目單位及有關人員是否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等情況,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召開評審會。對於通過初審的企業和項目,省發展改革委進一步組織項目評審或現場核查。主要就項目符合產業政策方向、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審,並對企業承諾目標和支持措施再確認。
  (四)上報省政府。將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和項目上報省政府審定,待省政府同意後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與企業簽訂協定。
  第十二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申請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申請表;
  (二)項目建設表;
  (三)申報企業真實性聲明。
  第十三條 “對賭”有關要求如下。
  (一)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從申報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特殊情況可簽兩年至三年。
  (二)企業應根據申報的獎勵類型,在項目投資、營業收入、帶動就業人數等方面作出相應承諾。
  (三)實施年限內,原則上承諾目標不作調整。如企業名稱發生變化且完成法人變更登記或企業追加項目投資,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可簽訂補充協定。
  (四)實施期限結束後,按經批准後的承諾目標驗收和兌現支持措施。
第五章 驗收和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驗收評定,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原則上“對賭”期限結束後3-4個月內完成驗收認定工作。
  第十五條 完成承諾目標通過驗收的,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向省政府申請撥付獎勵資金,經省政府同意後省財政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驗收意見為不通過的,不予兌現支持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監督管理。對項目實施績效監控,定期開展項目調度和評估。企業必須根據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按月登錄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台報送投資數據,按季度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簽訂協定單位)報送項目建設進展、完成投資情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屬地政府推進項目建設,不定期開展實地督查並做好記錄,確保目標充分落實。
  第十七條 省政府同意扶持計畫後,企業拒絕簽訂協定的,相關部門自下個申報年度起2年內不再受理其產業扶持申報資料;企業簽訂協定後,目標完成率低於70%的,相關部門下個申報年度內不再受理其產業扶持申報資料。
  第十八條 企業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存在故意違反相關規定、申報材料主要經營指標數據不真實、提供虛假項目資料或違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等行為的,終止協定,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指標範圍明確如下。
  (一)本辦法涉及的固定資產投資,應按照國家統計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制度進行統計,投資數據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台。
  (二)營業收入主要指企業在海南區域範圍內、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在營業範圍內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
  (三)企業年度產值按企業類型分為工業產值和農林牧漁業產值。工業總產值指工業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或提供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最終產品和提供工業勞務活動的總價值量,包括生產的成品價值、對外加工費收入、自製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
  農林牧漁業產值是以貨幣表現的農林牧漁業的全部產品總量和對農林牧漁業生產活動進行的各種支持性服務活動的價值。具體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參照省統計部門現行統計制度。
  (四)研發投入指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研發活動(R&D)指為增加知識存量(也包括有關人類、文化和社會的知識)以及設計已有知識的新套用而進行的創造性、系統性工作。研發費用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核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1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單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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