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70號公告
《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2日
條例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條例
(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技城包括《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總體規劃》確定的南山港、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科教城、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等區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科技城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要求,對標國際先進標準,創新體制機制,在科技城開放合作、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等方面先行先試,高水平推進深海科技、南繁科技、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研發、科教研發、遙感等產業發展。
第四條 科技城應當鼓勵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創新活動,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制度集成創新體系。
第二章 治理結構
第五條 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城的領導,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決定科技城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項目,建立考核和評估機制。
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科技城建設發展相關工作。
三亞市崖州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行使科技城的社會管理職能,具體範圍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三亞市人民政府在科技城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是在科技城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科技城的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制度創新、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依照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科技城管理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的薪酬總額範圍內,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機制和薪酬體系,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
科技城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從境外選聘。
第八條 科技城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或者引進開發運營企業,委託企業負責科技城內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產業投資、招商引資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及運營,參與科技城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科技城管理機構根據三亞市人民政府授權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九條 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有關管理許可權下放或者委託科技城管理機構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託行使的管理許可權,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在科技城設立駐城機構。
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科技城管理機構、駐城機構應當明確在科技城的管理許可權,依法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科技城管理機構建立科技城業界共治機制,建設科技城業界共治、社會參與和協商討論的公共平台。
第十一條 三亞市在科技城建立廉政監督機制,依法對科技城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活動進行廉政監督。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三亞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法定程式對科技城總體規划進行部分調整,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科技城管理機構負責根據科技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科技城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經批准後實施。
科技城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應當與科技城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三條 科技城開發建設應當嚴守資源利用上限、環境質量底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生態修復與環境整治,嚴格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堅持綠色發展。
科技城開發建設應當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和歷史文化資源,體現自然、傳統和現代融合的城市特色風貌。
第十四條 科技城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推動產城融合、港城融合、城鄉融合與農旅融合發展。
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科技城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推動區域一體化布局和聯動發展。
第十五條 三亞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科技城管理機構負責科技城範圍內土地的監督、管理和開發,但土地徵收事項除外。
科技城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可以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科技城範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科技城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在科技城可以採取收購、置換、入股、合作開發等方式整合土地資源,綜合運用規劃、地價、容積率、貢獻率、獎勵等手段,創新土地儲備機制。
在科技城可以採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
在科技城可以按照規定採用劃撥或者協定出讓方式供應科研用地和教育用地。
在科技城依法保障教學、科研、水產育種等項目的海域使用需求。
第十七條 在科技城有償供應的土地上配建的屬於科技城管理機構資產的,或者由科技城管理機構統籌建設的產業用房、辦公、商業、住宅、停車位等物業,可用於科技城的產業扶持、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人才住房等。科技城管理機構統籌上述資產的規劃、配置和管理。
第十八條 科技城管理機構應當創新科技城開發建設的體制機制,探索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新模式。
科技城管理機構探索創新建設項目工程諮詢、造價、保險、審批、監管、評價等機制,支持境外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專業機構以及人員依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有關規定參與科技城開發建設。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十九條 科技城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科技城發展定位,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和指導目錄,經三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在科技城開展符合科技城發展定位、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創新業務。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創新業務範圍,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科技城應當推動信息技術在港口管理和物流系統建設中的套用,增強港口在科考服務、船舶維修以及基地保障方面的功能,先行先試深海、南繁科研等設備的保稅研發、保稅維修等業務。
第二十一條 科技城圍繞深海科研、資源開發利用和現代服務等領域,重點發展深海科技和海洋產業,聚焦全球深海科技創新資源,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國家深海科技創新中心。
第二十二條 科技城圍繞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建設,重點發展南繁科研、種業科技及熱帶農科產業,加強南繁科研育種用地保護,建設集科研、生產、銷售、科技交流、成果轉化為一體的現代種業示範區和國際種業貿易中心。支持科技城試行種業開放相關政策,在外資市場準入、生物育種審批、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出境服務等領域開展創新。
支持科技城建設國家熱帶農業科學中心,推動熱帶農業科技創新、生物育種科技創新,探索實施熱帶農業對外開放和國際合作新模式,推進全球熱帶農業中心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支持科技城建設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鼓勵在種質資源引進、檢驗檢疫、鑑定評價、保存繁育、研發創新、生物安全防控、品種交易及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符合綠色農業發展要求的農業投入品的引進、研發、生產等方面建立更加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和監管模式。
第二十四條 支持科技城發展科研教育、公共科技研發及創新創業孵化,探索高校科研體制機制改革,開放共享科技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教育、科研、產業協同發展。
科技城應加大科教城內的公共教學樓、公共活動區等設施建設,推行辦學機構聚集、學科交叉融合、辦學資源共享的科教發展模式。
第二十五條 科技城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教育島全省布局,支持國內重點高校在科技城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與國外知名院校合作辦學,支持境外理工農醫類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在科技城獨立辦學,設立國際學校。
支持境內外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市場化機制在科技城建立新型研發機構、創新創業基地和職業培訓基地;鼓勵境外科研組織、科技服務機構在科技城內設立分支機構,參與國家和地方科技計畫。
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職稱評審、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可以參照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優惠政策。
支持在科技城探索科技項目立項和組織方式、科研經費使用、人才評價等方面的改革。
第二十六條 支持科技城發展衛星導航、測繪和相關產業及服務,建設衛星遙感信息產業園區。
第二十七條 支持科技城設立跨境電子商務展示展銷中心、服務中心和區域總部基地。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相關專業配套服務發展,形成集孵化、研發、運營、客服、設計於一體的綜合服務載體。
第二十八條 科技城應當引導主導產業資產數位化,建立數字資產確權、流動以及交易的技術標準和模式,推動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物聯網等新一代的信息技術套用。
支持與科技城主導產業相配套的金融服務業發展,建設多層次的產業金融服務體系。
第二十九條 科技城應當探索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國際化智慧財產權制度體系,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與運用先行區。
科技城應當圍繞推進海洋科技、南繁種業發展及科技創新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授權、快速維權機制。鼓勵科技城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體系與交易機制。支持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股權、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融資。
鼓勵科技城引進高端國際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加強國際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和引進。
第三十條 支持科技城探索建立國際離岸創新創業試驗區,引進境外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科技人員開展國際離岸創新創業。
第三十一條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與單位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額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七十。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長期使用權的,科技成果許可使用許可權不得少於十年。
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研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科技城應當引進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自主認定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可以對急需緊缺人才結合實際適當放寬文憑、年齡、職稱等條件限制。
對在科技城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科技城在科研、住房、醫療、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勵科技城各類單位在境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離岸研發中心,聘請使用高層次創新人才。
支持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按規定在科技城兼職兼薪、按勞取酬。
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港澳台地區人才以及經認定取得我國永久居留權資格的國外人才可以用其境內合法收入在科技城內直接設立科技型企業。
第三十四條 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城管理機構應當綜合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通過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基金等多種形式支持科技城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科技城的企業或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在科技城實施和深化極簡審批改革,探索在具有強制性標準領域建立“標準制+承諾制”的投資制度,簡化審批條件和程式,提高審批服務效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科技城對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和出口實行“多審合一、多檢合一”的審批制度。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海關主管部門建立跨部門間信息互通、監管聯動、執法互助、考核互認等工作機制,提高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 科技城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招商項目和引進人才全程跟蹤服務責任制,為科技城的企業、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科技城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過程監管體系,明確加強過程監管的規則和標準,依法對投資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監管。
科技城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科技城內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及時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科技城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不良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保障科技城產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 科技城應當完善科技倫理審查制度,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管。
第三十九條 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城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建立外來動物、農作物病蟲害、外來物種生態安全監測評估預警體系,加強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確保動植物疫病防控安全。
科技城應當配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監管部門建立健全種業信息監測、種業安全預警和種業安全應急處理等種業安全管理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科技城管理機構、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城服務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科技城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除責任:
(一)在推進改革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
(二)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
(三)為推動改革發展的無意過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