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旨在實施科技創新發展戰略及構建開放型科技創新體制機制。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共二十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
  • 發布機關: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解讀,

規定發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1號公告 
  《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日

規定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技創新發展戰略,構建開放型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開放創新統籌協調工作機制,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技開放創新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開放創新相關工作。
  第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科研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科技人才保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國際科技合作等科技開放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海洋、航天、生物醫藥、信息技術、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熱帶高效農業等領域進行科技創新。
  第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科技開放創新財政投入,通過資助、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技開放創新,推動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和轉化套用,其捐贈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益捐贈有關優惠待遇。
  第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境內外資本對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推動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拓寬創新創業項目境外融資渠道。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銀行依法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鼓勵銀行、保險、擔保等各類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信貸保險等業務,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推動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全國性金融科技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室等。
  第六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供應、海域使用等方面,支持種業、深海、航天、生物醫藥、熱帶高效農業等領域的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國家重大科學裝置、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條件平台建設。
  鼓勵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重大科技項目。
  利用財政資金、國有資本購置和建設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支持融資租賃企業國外先進高端科研儀器設備,開展融資租賃服務。
  第七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支持技術企業牽頭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通過資助、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落實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股權激勵、技術入股、技術服務和轉讓、設備進口等優惠政策和分紅激勵政策。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推動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企業孵化器網路。
  第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支持、財政扶持等方式,鼓勵國內外各類創新主體採取多種方式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在科技計畫項目承擔、科研設備進口採購、技術企業認定等方面對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支持。
  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實行報備員額制的新型研發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賦予其在財政資金使用、科技項目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實驗室資產使用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權,適用靈活的用人機制、薪酬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設立研發設計、中試熟化、檢驗檢測認證、技術轉移、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公共服務平台,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
  第十條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打造南繁種業科技創新高地,加快建設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崖州灣種子實驗室和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等創新平台,支持三亞崖州灣南繁科技城建設國家熱帶農業科學中心、現代種業示範區和國際種業貿易中心。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打造深海技術科技創新高地,支持三亞崖州灣深海科技城承接深海領域國家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引入國家大科學裝置,建設深海科技創新中心、國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深海科技中試基地和深海科技成果孵化與轉化基地。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打造航天科技創新高地,支持文昌國際航天城建立星箭研製、航天先進制造、發射、航天套用的航天科技創新平台,開展關鍵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套用,發展空間大數據、空間信息套用、航天科普等產業。
  第十一條 鼓勵重點園區設立國際離岸創新創業試驗區,依照有關規定提供外幣兌換、利潤匯回等便利,建設離岸企業孵化器、創新創業基地、技術轉移中心等平台,在產學研用結合、智慧財產權保護、離岸數據外包服務等方面進行創新。
  國際離岸創新創業試驗區應當推動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轉移轉化,鼓勵境外科技人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創新創業,支持跨國公司、境外研發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設立研發機構和技術轉移中心。
  國際離岸創新創業試驗區內可以建設國際科技大數據平台,為國內外科研人員提供專門的國際科技信息和跨境數據流動服務。
  第十二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設立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建立國際科研合作平台和聯合攻關機制,推進氣候變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樣性保護等人類共同議題的國際科技合作。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各類創新主體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前瞻性、戰略性技術研究,建立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管理機制,依法支持相關設備、材料、樣品、樣本跨境使用。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技術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擴大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資格範圍,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加強對禁止類和限制類技術進出口的安全管控。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以及科技交流專業機構通過舉辦國際性學術會議、科技創新展會、創新創業大賽等方式開展國際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與國際接軌、體現中國特色、符合海南定位的國際人才管理服務體制機制。推行國際人才管理服務一卡通制度。
  放寬境外人員參與政府科研任務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兼職創新創業。對外國人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為導向的外國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提供出境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完善事業單位聘用外國人工作制度,符合條件的外國人依照有關規定考核評價後可以免於考試,直接予以聘用。
  第十四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的發展需求,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和科技創新發達省市合作,推動重點園區與其他省市國家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新區等園區合作,促進人員、資金、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
  鼓勵國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設立科研機構、研發基地和成果轉化基地。
  第十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機制,擴大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經費管理自主權,最佳化科研項目經費撥付、管理以及成果評價方式,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調動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
  對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實行財政經費包乾制,對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逐步推行財政經費包乾制。橫向科研項目資金按照委託方要求或者契約約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加強成果套用示範和場景創新。建立國內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技術與信息服務平台,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資產評估管理機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鼓勵重大新藥成果等科技成果優先在海南轉移轉化。
  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勵報酬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與單位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額可以不低於70%。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長期使用權的,使用許可權可以不低於10年。
  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研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其成果轉化收益和獎勵。
  第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採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技術創新產品的規模化套用,實行顛覆性創新產品市場準入特別措施,促進新技術、新產品產業化、商品化。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包容審慎監管體系,健全新技術、新產品套用安全監測機制,分類實行監管規則和標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九條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探索性強、不確定性高的科技項目,能夠充分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的,經立項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可以允許該項目結題,不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再次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共20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順應國際科技開放創新合作的發展趨勢,借鑑國內外開放創新先進經驗,以聚集創新資源、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核心,堅持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解決制約海南科技開放創新發展的障礙,構建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致力於把海南自由貿易港打造為我國科技創新開放的前沿高地。
  一、制定《若干規定》的重要意義
  《若干規定》是將開放的新發展理念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緊密結合起來的重要實踐,既是海南適應改革開放發展大勢、探索具有區域特色創新驅動發展道路的重要舉措,也是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作用、推動國家科技創新發展戰略實施的重要探索,對於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國家開放創新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一)制定實施《若干規定》,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實踐。黨中央決定在海南建設自由貿易港,推進高水平開放,賦予了海南改革開放新的重大責任和使命,也為海南深化改革開放注入了強大動力。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自由貿易港是當今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形態”“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把制度集成創新擺在突出位置”等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試驗最高水平開放政策的獨特優勢,制定實施《若干規定》,以立法促進開放、以開放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將推動海南深度融入全球創新網路。
  (二)制定實施《若干規定》,是加快培育具有海南特色合作競爭新優勢的必然要求。《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對海南定位中明確提出,要搶抓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重要機遇,聚焦發展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技術產業,加快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合作競爭新優勢。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演進,創新要素在全球範圍內加速流動、集聚。制定實施《若干規定》,有助於開展持久、廣泛、深入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積極應對全球性挑戰、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制定實施《若干規定》,是提升海南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前沿高地的重要途徑。發展的第一動力,必須依靠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實施《若干規定》,以開放推動科技創新發展,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切口,以解決制約開放創新的體制機制障礙和破解堵點問題為著力點,提供法治保障,不斷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打造先行先試的科技創新制度優勢,有利於促進創新資源要素集聚和釋放活力,為海南科技跨越式發展奠定基礎。
  二、《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一)強化科技開放創新的條件保障。投入是科技創新的首要保障,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完善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制度保障,要求加大投入,確保科技開放創新各項任務能夠順利開展。《若干規定》規定了具體的保障措施:一是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級政府部門推動科技開放創新的職責,科技開放創新工作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完善科技創新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投入機制,加大科技開放創新財政投入,通過資助、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技開放創新,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方式投入基礎研究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益捐贈有關優惠待遇;三是引導境內外資本對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推動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創新科技金融產品,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推動金融科技實體發展;四是確保政府對科技開放創新工作給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供應、海域使用等保障,鼓勵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重大科技項目。
  (二)加強科技開放創新的主體建設。為了充分發揮科技創新主體的作用,鼓勵企業等創新主體加大研發投入、提高創新能力,集聚創新要素,整合創新資源,《若干規定》規定了具體的支持措施:一是積極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支持技術企業牽頭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通過資助、獎勵、補助、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股權激勵等多種政策措施激勵企業科技創新;二是鼓勵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在科技計畫項目承擔、科研設備進口採購、技術企業認定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實行報備員額制的新型研發機構賦予充分自主權;三是鼓勵設立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公共服務平台,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四是打造“陸海空”科技創新高地,高起點推動海南科技發展,集聚國內外科技創新資源。
  (三)打造科技開放合作高地。加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應對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是全球科技發展的共同需求。要求進一步破除創新要素跨國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路、打造科技開放合作新高地。《若干規定》中明確:一是鼓勵重點園區設立國際離岸創新創業試驗區,依規提供外幣兌換、利潤匯回、國際科技信息和跨境數據流動服務等便利。推動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轉移轉化,鼓勵境外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支持跨國公司、境外研發機構依法設立研發機構和技術轉移中心;二是在氣候變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樣性保護等人類共同議題,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加強合作研究。建立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管理機制,依法支持相關設備、材料、樣品、樣本跨境適用。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鼓勵舉辦國際性學術會議、科技創新展會、創新創業大賽等;三是完善國際人才管理服務體制機制,推行國際人才管理服務一卡通制度,對外國人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為導向的外國高層人才認定標準。完善事業單位聘用外國人工作制度,符合條件的外國人依照有關規定考核評價後可以免於考試,直接予以聘用;四是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和科技創新發達省市合作,推動園區合作,鼓勵國內創新主體在重點園區設立科研機構、研發基地和成果轉化基地。
  (四)建設科技體制改革試驗田。推動科技創新跨越發展,迫切需要發揮海南作為改革開放試驗田的獨特優勢,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破除科技開放創新的堵點和難點,完善有利於科技創新發展的環境。《若干規定》中明確:一是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機制,擴大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經費管理類自主權,推進財政經費包乾制;二是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作為重要切口和突破口,完善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加強成果套用示範和場景創新。完善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權屬和獎勵制度,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獎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轉化規定執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有產權份額可以不低於70%,長期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可以不低於10年,激勵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三是建立適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需要的包容審慎監管體系,採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技術創新產品的規模化套用,實行顛覆性創新產品市場準入特別措施;四是建立創新決策、科研活動的盡職免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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