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該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技創新和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和產業,促進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新區是經國務院批准,以實施自主創新戰略、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的特定區域。具體範圍可以根據開發建設情況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程式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 高新區的開發、建設、招商、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設立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管理制度規則,最佳化創新創業生態,建設智慧園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管委會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對高新區發展規劃、開發建設、招商引資、企業服務、產業促進、對外開放等經濟事務實行統一管理,履行法定的職責;協調國家、本省和海口市有關部門設在高新區機構的工作。
高新區的社會管理事務由所在轄區的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符合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實行任用與聘用相結合的人事管理制度、體現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薪酬制度和更加靈活的人才交流制度。
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實行特職特聘、特崗特薪。
第七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管委會依法對國家出資的企業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管委會可以組建開發運營公司,委託其負責高新區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等,參與高新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支持開發運營公司通過上市融資、發行債券、股權投資等方式開展資本運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高新區確有需求且能夠承接的省級和市級管理許可權,應當依法下放或者委託給管委會實施。
管委會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產業促進、人才引進、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財政金融等高新區建設發展需要的管理許可權清單,並結合實際提出下放或者委託實施需求。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林地占補平衡、能耗、排放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高新區的發展需要。
第十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海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海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為高新區建設和發展預留充分的發展空間。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時,應當將重點資源向高新區傾斜,支持高新區的發展。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考慮高新區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創新創業平台建設用地,保障重點產業、重點項目用地,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依法依規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高新區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用劃撥或者協定出讓方式供應科研用地。
支持高新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鼓勵採用資產重組、租賃經營、合資合作等方式盤活存量土地資源。
第十二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管委會負責高新區範圍內土地的管理和開發,但土地徵收事項除外。
第十三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高新區財政預算管理和核算機制,給予高新區充分的財政保障。
高新區預算由管委會編制,納入海口市人民政府預算,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接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財政對高新區的科技創新投入,綜合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通過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基金等多種形式,支持高新區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第十五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管委會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融資和擔保等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開發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等金融產品;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優先支持科技創新企業創新創業。
鼓勵保險機構在高新區開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履約保險、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金融產品,為科技企業提供風險保障支持。
高新區設立產業引導基金,引導創投機構投資科技創新型企業,引導科技企業在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依託證券交易所海南基地,支持科技企業直接融資。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十六條 高新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重點發展現代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等產業。
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相關產業向高新區集聚,完善研發、檢驗檢測等配套服務,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產業集群,創建一流的國家級高新區。
第十七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在高新區設立研發、生產、結算等區域總部,支持建立貿易、物流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十八條 高新區應當圍繞重點產業建設公共科技研發平台、專業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發展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等科技服務機構,提升專業化服務能力,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體制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形成產學研資投一體化創新創業創投體系。
第十九條 支持高新區加快建設國際離岸創新創業試驗區,引進境外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科技人員開展國際離岸創新創業,並給予外匯、人才等政策支持。
鼓勵境外科研組織、科技服務機構在高新區內設立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參與國家和地方科技計畫。
支持高新區各類單位在境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離岸研發中心,聘請使用高層次創新人才。
第二十條 支持境內外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在高新區建立新型研發機構、創新創業基地、職業培訓基地以及設立分支機構。
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可以參照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到高新區內創辦科技企業,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科技研發、人才培養和合辦企業。鼓勵科技人員以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入股方式在高新區創辦企業。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應當強化創新驅動,持續培育引進“專精特新”企業,構建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領軍企業等企業梯度培育體系。
支持高新區探索具有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發展政策措施,持續擴大高新技術企業數量,提升研發能力,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
第二十三條 支持高新區建設重大新藥創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成果轉移轉化試點示範基地,建立完善生物醫藥產業功能區,構建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等生物醫藥公共技術服務平台。
支持探索新藥引進轉化的扶持政策及制度集成創新,完善生物醫藥產業生態,大力引進新藥品種,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四條 高新區應當積極培育新興產業,加快推進產業數位化、數字產業化。支持高新區實施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構建多元化套用場景,發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探索實行包容審慎的新興產業市場準入和行業監管模式。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高新區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促進高新區交通、管網等與市政建設接軌,完善科研、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促進產城融合。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應當根據企業對智慧財產權服務的需求,建設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協作保護機制和快速維權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創新發展。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組織及科研人員進行自主創新,提升專利產出質量和效率,建設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在高新區實施和深化特別極簡審批改革,完善“極簡審批+企業服務平台”等制度。在實施強制性標準領域探索建立“標準制+承諾制”的投資制度,創新管理服務方式,最佳化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八條 管委會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認定和高層次人才認定許可權,具體評審認定辦法由管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對在高新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海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科研、住房、醫療、就業、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高新區應當加強高新技術、生態環境、公共衛生等領域重大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配套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對高新區的要素保障、產業發展和管理方面提出具體舉措。
  《條例》指出,在要素保障方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林地占補平衡、能耗、排放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高新區的發展需要。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時,應當將重點資源向高新區傾斜,支持高新區的發展。
  《條例》強調,在產業促進方面,高新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重點發展現代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等產業。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相關產業向高新區集聚,完善研發、檢驗檢測等配套服務,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產業集群,創建一流的國家級高新區。
  高新區應當強化創新驅動,持續培育引進“專精特新”企業,構建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領軍企業等企業梯度培育體系。支持高新區探索具有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發展政策措施,持續擴大高新技術企業數量。
  同時,支持高新區建設重大新藥創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成果轉移轉化試點示範基地,建立完善生物醫藥產業功能區,構建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等生物醫藥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支持探索新藥引進轉化的扶持政策及制度集成創新,完善生物醫藥產業生態,大力引進新藥品種,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條例》還指出,在高新區實施和深化特別極簡審批改革,完善“極簡審批+企業服務平台”等制度。在實施強制性標準領域探索建立“標準制+承諾制”的投資制度,創新管理服務方式,最佳化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此外,管委會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認定和高層次人才認定許可權,具體評審認定辦法由管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對在高新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海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科研、住房、醫療、就業、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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