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

《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是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戰略,聚焦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集群化發展,推動全球資本和創新等要素聚集,促進海南省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的辦法。由海南省商務廳於2023年3月15日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商務廳
  • 有效期: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海南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的函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
海南省商務廳
2023年3月15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戰略,聚焦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集群化發展,推動全球資本和創新等要素聚集,促進我省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實質性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新落戶總部和現有總部。
新落戶總部,是指本辦法發布後認定的總部企業。現有總部,是指本辦法發布前已認定且存續至今的總部企業。
第三條總部企業類型分為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和高成長型總部。按照“分類認定、分級管理”原則,由海南自由貿易港招商工作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聯席辦”)實施總部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市縣設定相應機構並履行本級管理職能。
第二章  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式
第四條申請跨國公司區域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記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於50%,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2億美元;
(四)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於3家。
第五條申請大企業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登記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三)在全國範圍內控股企業不少於3家,其中省外企業不少於1家;
(四)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且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於3500萬元人民幣。
在我省登記註冊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直接認定為大企業總部: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上市;2.國家和中央部門確定的大企業(集團)第二總部或區域性總部;3.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企500強在瓊設立的總部或區域性總部。
第六條申請綜合型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登記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三)在瓊承擔總部在中國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範圍內的商品採購、銷售和結算,生產研發和產品銷售,服務及服務貿易等一項或多項業務的運營職能。
第七條申請功能型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登記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全國性或區域性的採購、銷售、物流、配送、結算、管理、研發、法律諮詢、人力資源等一項或多項職能。
第八條申請高成長型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登記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
(三)在所從事業務領域擁有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自主研發或授權),企業研發費用(以審計報告數據為準)不低於當年營業收入的5%;或至少已獲得私募股權投資公司C輪融資;
(四)具有專門的研發團隊、研發機構或研發中心。
第九條海南國際投資單一視窗設立總部企業服務視窗,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政策解讀、認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務功能。企業需通過海南國際投資單一視窗套用模組申請各類型總部企業認定。
第十條申請認定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的,由企業屬地市(縣)政府初審,報省聯席辦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認定。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和高成長型總部的,由企業屬地市(縣)政府認定,報省聯席辦備案。
第三章  支持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認定為總部企業後五年內,由企業屬地市(縣)政府按照企業的綜合貢獻,每年予以一定財政獎勵。市(縣)政府每年對總部企業覆核,覆核達標方可享受財政獎勵。
第十三條鼓勵新落戶總部和現有總部提升能級,達到跨國公司區域總部或大企業總部認定標準的,可重新予以認定,自認定當年起按照新總部類型在剩餘年限內從優獲得獎勵,但不得重複。
第十四條認定為總部企業後,由屬地市(縣)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支持申報列入省重點項目,予以用地保障。
第十五條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享有10個小客車指標的申領資格,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享有6個小客車指標的申領資格。
第十六條鼓勵金融機構運用融資擔保、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政策工具,對總部企業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經我省認定備案的總部企業隨遷人才和引進人才(統稱總部企業人才)按現有相關政策享受服務保障。
第十八條市(縣)政府要加大對總部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引進的總部企業可以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章  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總部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詳見附表);
(三)按照“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申請材料明細表”(詳見附表)提交的詳細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招商工作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和監督總部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對認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省聯席辦設在省商務廳,負責總部企業認定管理日常工作。市(縣)政府是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的實施主體,承擔本市(縣)總部企業諮詢服務、申報受理、核查認定、事中事後監管和總部經濟管理隊伍建設等職責。
第二十一條市(縣)政府每年上半年對總部企業進行覆核(與本辦法認定標準一致),並將覆核結果報省聯席辦。本辦法出台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可選擇適用本辦法或《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瓊商通函〔2018〕473號)進行覆核。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總部企業資格,終止享受優惠政策:
(一)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獲得資格認定的;
(二)無特殊原因經營期限不滿十年,提前向登記機關辦理歇業備案登記,或註銷稅務登記移往省外,或實際經營移往省外的;
(三)連續兩年覆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二條總部企業被撤銷資格的,自被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三條總部企業認定後,新增海南省內分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時,要及時告知市縣商務部門,確保應統盡統。
第二十四條對採用違法違規手段騙取獎勵資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經核實後,取消總部企業資格,終止享受優惠政策,責令退回獎補,並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記錄其失信行為,推送至海南自貿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公開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總部企業營業收入不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相關收入,統計範圍為總部企業及全省範圍內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均申請總部企業的,營業收入不予重複計算。
第二十六條總部企業地方財力貢獻計算範圍為企業年實際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總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其他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相關的稅收。統計範圍為總部企業及全省範圍內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均申請總部企業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予重複計算。
第二十七條總部企業營業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總部企業稅收按照企業提交的稅收完稅證明計算。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綜合貢獻,是指企業在經濟貢獻、科技創新、促進就業、節能減排、社會誠信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綜合貢獻。
第二十九條總部企業認定後,在本省範圍內變更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在剩餘年限內享受總部企業獎補。
第三十條總部企業可申請享受我省制定出台的其他獎勵支持政策,與本辦法規定政策屬同等類型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政策。
第三十一條省直相關部門在本辦法基礎上,更新完善總部經濟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二條支持海口、三亞和儋州打造總部經濟集聚區。各市(縣)在本辦法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報省聯席辦備案後印發執行。
第三十三條屬於《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的企業和房地產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現有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分別與本辦法規定的跨國公司區域總部、綜合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對應。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聯席辦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前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2023年3月,海南省商務廳印發《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省商務廳相關負責人3月17日對《辦法》進行解讀時表示,《辦法》呈現五大亮點,通過系列舉措促進海南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
據介紹,2018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為更好地服務自貿港建設發展戰略,促進海南省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在廣泛徵求省內各單位、社會各層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海南省修訂出台了《辦法》。《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包括制定目的、認定標準及程式、支持獎勵政策、監督管理等內容,呈現五大亮點。
一是最佳化了總部類型。將原有的四類總部類型最佳化調整為五類。著眼於鼓勵總部企業做大做強、提升能級,增設了層級更高的大企業總部,以及承擔一項或若干項總部職能的功能型總部,刪除了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最佳化後的總部類型有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和高成長型總部五類。
二是最佳化了總部認定標準。為充分體現跨國公司總部功能集聚的方向,匹配跨國公司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在吸引跨國公司區域總部落戶方面,將母公司的資產總額由原來的4億美元(服務業3億美元)降低至所有行業統一適用不低於2億美元的標準,放寬被授權管理企業的數量,取消母公司在全國累計實繳註冊資本金的要求。
為提高對大企業集團的吸引力,新增了大企業總部類型,認定大企業總部要求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在全國範圍內控股企業不少於3家,其中省外企業不少於1家,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且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於3500萬元人民幣;同時對主機板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企500強在海南省設立第二總部或區域性總部,簡化流程予以直接認定。
為強化總部企業的綜合引領作用,最佳化調整了綜合型總部的認定條件,不再區分產業設立認定標準,所有產業統一標準為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總部職能方面側重於企業承擔一項或多項業務的運營職能。
為引進與自貿港緊密相關的國際旅遊、免稅購物、會展經濟等現代服務業功能總部,新增功能型總部,要求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在總部職能方面側重於具有全國性或區域性的採購、銷售、物流、配送、結算、管理、研發、法律諮詢、人力資源等一項或多項職能。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型總部發展,最佳化調整了高成長型總部的認定標準,新增具有專門的研發團隊、研發機構或研發中心的認定條件。
三是最佳化了總部認定程式,實行分級認定、分類管理。充分調動市(縣)發展總部經濟的積極性,給予市(縣)政府自主權,除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和大企業總部報省聯席辦審核外,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和高成長型總部由市縣政府直接認定。
四是最佳化了支持配套政策。資金支持方面,認定為總部企業後,由各市縣政府根據企業的綜合貢獻給予資金支持。海口市、三亞市和儋州市等市縣已在加快出台支持總部經濟發展扶持細則。其他配套支持方面,認定為總部企業後,可享受用地支持、車輛購置指標、金融信貸支持、便利化行政審批等服務;總部企業人才可享有購房購車資格、醫療綠色通道、子女就近入學等方面的配套支持。省直相關部門將在本辦法基礎上,更新完善總部經濟相關的配套政策。
五是最佳化了管理服務體系。在海南國際投資單一視窗設立總部企業服務視窗,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政策解讀、認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務功能,通過海南國際投資單一視窗套用模組來申請各類型總部企業認定。建立全生命周期線上管理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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