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培育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文府辦〔2019〕64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培育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培育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工作意見》(瓊府辦〔2018〕37號)檔案精神,鼓勵內外資企業和國際組織(機構)在文昌市設立總部,培育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加快文昌市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助力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包括新落戶總部企業和現有總部企業。
新落戶總部是指2019年1月1日(含)以後在文昌市設立或遷入文昌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
現有總部是指2019年1月1日以前在文昌市範圍內設立且存續至今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文昌市範圍內設立,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地在文昌市,並取得總部企業認定證書的總部企業。
第二章 政策支持條款
第四條 開辦獎勵
經初次認定的新落戶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實際到位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內的部分,按1.5%給予資金獎勵;超過5000萬元至2億元的部分,按2.5%給予資金獎勵;超過2億元的部分,按3%給予資金獎勵,總部企業落戶開辦補助資金累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開辦獎勵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經初次認定的新落戶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認定當年起3年內每年給予100萬元獎勵;在本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第五條 經營貢獻獎勵
(一)基礎貢獻獎勵
經初次認定的新落戶總部企業,自認定當年起5年內按其年地方財力貢獻市級留成部分(不含個人所得稅,下同)給予資金獎勵,前3年按90%給予資金獎勵,後2年按80%給予資金獎勵。
經初次認定的現有總部企業,自認定當年起5年內按其年地方財力貢獻市級留成部分的環比增長額的50%給予資金獎勵。
(二)上台階貢獻獎勵
對認定為旅遊業、現代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經初次認定的總部企業,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間,每年實際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1000萬元—3000萬元,在享受基礎貢獻獎勵基礎上,獎勵標準提高5個百分點;每年實際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3000萬元—6000萬元,在享受基礎貢獻獎勵基礎上,獎勵標準提高7個百分點;每年實際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6000萬元以上,在享受基礎貢獻獎勵基礎上,獎勵標準提高10個百分點。
對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等第二產業的經初次認定的總部企業,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間,每年實際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2000萬元—5000萬元,在享受基礎貢獻獎勵基礎上,獎勵標準提高5個百分點;每年實際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5000萬元—9000萬元,在享受基礎貢獻獎勵基礎上,獎勵標準提高7個百分點;每年實際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9000萬元以上,在享受基礎貢獻獎勵基礎上,獎勵標準提高10個百分點。
對認定為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第一產業的經初次認定的總部企業,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間,每年實際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800萬元—2000萬元,在享受基礎貢獻獎勵基礎上,獎勵標準提高5個百分點;每年實際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2000萬元—4000萬元,在享受基礎貢獻獎勵基礎上,獎勵標準提高7個百分點;每年實際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4000萬元以上,在享受基礎貢獻獎勵基礎上,獎勵標準提高10個百分點。
(三)增長額貢獻獎勵
經初次認定的總部企業自認定當年起5年內連續2年經營形成的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呈增長且比上年度增長率不低於30%,給予企業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增長額的50%獎勵,增長額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獎勵
對經初次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骨幹和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經認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前5年中每年根據其年地方財力貢獻市級留成部分的98%給予資金獎勵。符合條件的人才在任職滿1年後方可享受此項獎勵(領取獎勵時,必須仍為該總部的在職員工)。
對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的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骨幹,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出入境、居留、落戶、社會保險、醫療保障、人才安居、入園入學、就業等方面的便利政策。
第七條 辦公用房租房補貼
在文昌市無自有產權辦公用房的,經初次認定的總部企業租用商務寫字樓用於自用辦公用房的,自獲得認定當年起,根據辦公用房租賃契約金額(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期限5年,前3年補貼年度租金的60%,後2年補貼年度租金的40%,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 辦公用房購房補貼
在文昌市無自有產權辦公用房的,經初次認定的總部企業自獲得認定當年起5年內購買總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購房契約金額(若實際購買價格高於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購房補貼)的8%給予資金補貼,在其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購房補貼、辦公用房租房補貼可以同時申請,但獲得的累計辦公用房補貼資金不超過最高一項補貼。享受補貼期間,自用辦公用房不得轉讓、出租、轉租或改變用途,因特殊原因必須轉讓、出租、轉租或改變用途,總部企業已領取的辦公用房補貼資金應予退還。
第九條 用地支持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因發展需要確需新建或改擴建總部大樓的,經有關部門批准,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巨觀調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見》(瓊府〔2018〕3號)檔案精神,對其用地依法依規予以優先保障。
第十條 能級提升獎勵
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為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集聚區獎勵 對形成總部經濟集聚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根據園區內企業形成的年地方財力貢獻市級留成部分貢獻予以一定比例獎勵。
第十二條 綠色服務 在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總部企業綠色服務視窗,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憑認定檔案可享受全程代辦和優先服務。
第十三條 特別支持 對新重點引進對文昌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重點引進的特別重大的企業,可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建立文昌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為市長,副總召集人為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成員由市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解決總部經濟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市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席辦”)設在文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總部企業認定工作
企業首次申請總部經濟扶持資金時,應先依據《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申請總部企業認定並取得總部企業認定證書。市聯席會議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總部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對認定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十六條 總部企業政策兌現流程:獎補資金每年申報和審核撥付一次。市聯席辦負責組織政策兌現工作,經認定的總部,需準備下列材料:
1.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2.公司營業執照、納稅證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股東信息證明、驗資報告;
3.總部承諾提供全部材料真實性及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承諾函;
4.總部企業認定證書;
5.申請扶持種類、額度及相關證明材料;
6.主要股東或申請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
7.其他需要企業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叄份,附電子版光碟,報送市聯席辦。由市聯席辦作出審核意見上報市聯席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由市聯席辦負責組織各成員單位實施。
第十七條 設立總部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由文昌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按照財政預算資金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建立扶持資金監督檢查機制。
(一)企業應據實申報扶持材料,對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總部企業資格認定和獎補的,拒絕配合扶持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除按照規定取消總部企業資格和終止享受優惠政策外,責令其退回全部獎補所得,5年內不得獲取資金扶持,記入企業信用信息黑名單檔案,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建立常態監督機制。由聯席辦牽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配合,每年定期對扶持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須書面承諾自享受文昌市總部企業獎補資金之日起,10年內工商註冊地和稅務登記地不遷離文昌市,如搬離或更改的,應全額退還已按本辦法享受到的全部獎補所得。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分立、重組、併購、轉產、減資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送市聯席辦並重新申請總部企業認定。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依然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算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與文昌市其他同類型優惠支持政策,總部企業可按就高原則申請享受,但不得重複享受。本辦法的扶持政策每個總部企業最多享受5年。
第二十二條 總部企業(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除外)年度獲得的市財政獎補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總部企業當年對文昌地方財力貢獻的總額,超過部分可結轉到享受政策年度期間內的下一年度再相應予以撥付。
第二十三條 總部企業應於每財務年度結束後第一個月內向市聯席辦提交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 政策執行期如遇中央、省政策調整,按就高、就新的原則給予扶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內”“不超過”“不低於”均含本數,數值區間中的前一個不含本數、後一個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文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後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