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

《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府辦規〔2021〕39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創新招商引資模式,提升招商引資成效,鼓勵招商引資機構參與到文昌市的招商引資活動中,更好地發揮招商引資對文昌市經濟成長的關鍵作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工作意見》(瓊府辦〔2018〕37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商引資機構是指通過招商引資渠道向文昌市推介真實有效的項目,並在促成項目落戶文昌市的過程中發揮實質性作用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設立招商引資機構獎勵專項資金,納入文昌市招商局年度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獎勵招商引資機構。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並建立專項資金第三方評估機制。
第四條 獎勵對象
獎勵對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文昌市總體規劃和政策的非財政性直接投資的項目引入到文昌市的招商引資中介或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財經媒體、國際金融平台/經貿機構、商會、行業協會/聯盟、專業服務機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不含自然人)。
同一個項目只獎勵一個招商引資機構(2個或2個機構以上的視為一個團隊,須書面委託1個機構來辦理備案手續),由項目方提供確認書,作為機構獎勵確認依據。如同一項目由多個機構共同協助落戶文昌市的,需由項目方在提供的確認書中確定唯一一個機構作為獎勵對象。若已備案的招商引資機構在項目落戶過程中無實質性促成作用,經上報文昌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可取消獎勵資格。
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法定機構、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項目的投資方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權人、個體工商戶、信用狀況被列入信用徵信失信黑名單的機構以及不符合本辦法所列條件的其他機構,不屬於獎勵對象範圍。
第五條 獎勵條件
凡申請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招商引資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權人未持有、變相持有或讓其他自然人、組織代持該項目或項目投資方的股份。
(二)符合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旅遊業、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省重點產業發展需要,且非房地產或變相房地產項目(以市統計局口徑為準)。
(三)項目引進資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財政性直接投資資金,包括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等作為投資。
(四)在文昌市轄區範圍內設立,企業註冊和稅務登記地均在文昌市的獨立法人實體,並已形成實收資本、納稅或固定資產,且註冊時間或遷入時間在本辦法正式實施之後。
第六條 獎勵標準、方式
(一)項目涉及用地,且項目公司實繳註冊資本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按以下標準分兩次給予獎勵:
1.項目取得用地(以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為準),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10萬元招商獎勵;
2.項目投產(或投入運營)且實現投資協定所約定的投資強度、年度產值和年度稅收貢獻,再按項目首次達標年對文昌市地方財力貢獻的5%對應給予獎勵對象一次性招商獎勵,獎勵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二)項目不涉及用地,且項目公司實繳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項目公司年度營業收入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且年度對文昌市地方財力貢獻達到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按照項目首次達標年對文昌市地方財力貢獻的10%對應給予獎勵對象一次性招商獎勵,獎勵額度不超過50萬元。項目公司註冊之日或遷入之日起2年內就業參保人數在 50人(含50人)以上的,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5萬元招商獎勵。
(三)招商引資項目按實際到位外資達到300萬美元或其他等額外資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到位資金1‰的獎勵,獎勵額度不超過人民幣40萬元。
(四)在本辦法實施後,招商引資項目在文昌註冊新公司,如在文昌實際參與投資、開發、建設項目,並實現合作協定(或承諾)約定,且新公司的主要投資方(控股股東,下同)入選“世界500強”企業,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25萬元;新公司的主要投資方入選“中央直屬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20萬元;新公司的主要投資方入選“中國500強”企業,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20萬元;新公司的主要投資方入選“中國民營500強”企業,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20萬元;新公司的主要投資方入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搬遷)”,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15萬元。對於同一家項目企業,符合本項多個條件的,按就高原則選擇其中一項給予獎勵。本條款規定的獎勵與前述第(一)(二)(三)條款規定的獎勵可進行疊加。
(五)同一招商項目對應的招商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申請時間範圍為企業註冊之日或遷入之日起3年內。
第七條 文昌市招商局負責招商引資機構備案材料收集、獎勵申報受理等工作。
第八條 申請材料
(一)備案材料
1.項目投資者出具《投資引薦委託書》;
2.招商引資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3.《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申報材料
1.《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申報表》;
2.項目批准檔案(包括項目核准、合作協定或備案檔案、環保評估批覆複印件等);
3.項目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4.項目實際到位資金證明(包括銀行進賬單、符合資質
條件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等);
5.項目投資者出具的《投資引薦委託書》;
6.被引入企業(項目)出具的《招商引資項目確認書》;
7.招商引資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8.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9.信用承諾函;
10.其他補充證明材料(如納稅證明和招商引資機構引進屬“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等類型企業,需提供以申報時《財富》雜誌、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合會等機構發布榜單為準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 評定程式
(一)備案
招商引資機構應在所引企業(項目)簽署合作協定前或申報獎勵前,到文昌市招商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根據工作需要,文昌市人民政府可與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機構簽訂委託招商或代理招商協定。
(二)申報
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招商引資機構,在所引進項目達到本辦法相關要求後,將材料及相應原件提交給文昌市招商局進行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如材料不齊全,應一次性告知。
(三)審核
文昌市招商局收到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按相關程式上報市政府審核。
(四)公示
對經審核擬獎勵的項目、招商引資機構名單及獎勵金額,將在文昌市政府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獎勵兌現
對公示後無異議的,則按照本辦法兌現招商引資機構獎勵。如對公示後有異議的,則由文昌市招商局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再次公示。原則上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資金每半年兌現1次。由文昌市招商局統一撥付,獎金收入由招商引資機構自行依法納稅。
簽署《海南省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定》的項目應當按協定約定的時限投產或投入運營,逾期則不給予招商獎勵(若非項目方原因導致延期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及個人在開展招商引資機構獎勵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在獎勵資金審核和資金管理監督工作中若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獎勵資金的招商引資機構應保證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並承擔所提交項目申報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如有虛假或侵權等行為,該獎勵申請無效;如事後發現存在以上行為,由文昌市招商局追繳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將招商引資機構及相關責任人依法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單”,依法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世界500強”企業應以申報時《財富》雜誌發布的名單為準;“中央直屬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應以申報時國務院國資委最新公布的“央企名錄”為準;“中國500強”企業應以申報時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最新發布的名單為準;“中國民營500強”企業應以申報時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最新發布的名單為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為準。
第十三條 享受本辦法獎勵的招商引資機構應當簽訂承諾書,並承諾:
(一)所引進項目在3年內不出現減資、撤資、關停等情形;
(二)所引進項目的企業註冊、稅務、統計關係等在3年內不遷離文昌市;
(三)所引進項目不得擅自違反土地出讓契約出租、轉讓用地。
如不能實現上述承諾的,享受本辦法獎勵的招商投資機構應承擔違諾責任,退回已接受的全部獎勵金,如未及時退回,由文昌市招商局作為追繳主體負責追繳。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強度指標是指,單位土地面積上的累計固定資產投資額(工業用地為包含房地產、設備的所有投資總額,其他用地為扣除土地出讓價款之外的所有投資總額,均不含有關稅費)。
本辦法所稱的年度產值指標是指,單位土地面積上的年度總產值(營業收入)。
本辦法所稱的年度稅收指標是指,單位土地面積上的年度稅收(含已依法依規享受減征、免徵的稅額,不包含取得土地環節繳納的稅款)。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財力貢獻是指,企業納稅額文昌市地方留成部分,不含個人所得稅及與房地產相關的財力貢獻。
本辦法所稱的實質促成作用是指,經認定在項目洽談、商務談判、協調事項、協定簽署、註冊落地、開展運營等過程中提供相關幫助或服務。
本辦法所稱“以內”“不超過”“不低於”均含本數。
本辦法所稱現代服務業以海南省頒布的最新現代服務業產業指導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文昌市招商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經其授權的機構按有關政策與招商引資機構簽訂專門合作協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招商引資獎勵金額加上該項目得到的相關獎勵、補貼不得超過當年度該項目對文昌市的地方財力貢獻。本獎勵辦法如與省級獎勵項目重複,按獎勵總額“從高,從優,不重複”的原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文昌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文府〔2020〕150號)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廢止。
附屬檔案:1.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備案登記表(模板)
2.投資引薦委託書(模板)
3.文昌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申報表(模板)
4.招商引資項目確認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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