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招商引資“一號工程”,推動洪山區重點產業創新發展,最佳化發展環境,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武政規〔2017〕6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山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洪山區政府法制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引進註冊落戶洪山區的重點企業,其中,房地產開發及建築企業、商業綜合體開發企業、特色小鎮開發企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投資企業、基金項目投資企業、功能性園區開發企業除外。受獎企業須在洪山區進行工商註冊、納稅登記、統計核算,並承諾在洪山區經營期限不低於10年。
第三條 支持內容
(一)支持總部經濟發展
1.對在我區註冊並經洪山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新引進總部企業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對境外世界500強企業設立的總部企業,給予10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區級獎勵500萬元);對其他企業設立的總部企業,給予8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區級獎勵400萬元)。外幣投資設立總部的企業,折算成本幣執行。
2.自認定為總部企業年度起,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總部企業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按其年度區級經濟貢獻的50%給予資金支持,期限為3年。
(二)支持樓宇經濟發展。樓宇經營主體通過招商,引進企業登記註冊並在我區納稅,每引進一家世界500強企業給予經營主體3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專項資金支持;每引進一家國內500強、民營企業100強企業總部給予經營主體2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專項資金支持;每引進一家年度經濟貢獻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專項資金支持;每引進一家年度經濟貢獻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給予5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專項資金支持。對樓宇內入駐企業年度經濟貢獻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每年按其年度區級經濟貢獻增量的50%給予資金支持。
對新引進的在洪山區登記註冊並納稅,年度區級經濟貢獻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租賃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業,給予每平方米人民幣20元/月的租金補貼,總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本條政策支持期限為三年。
(三)支持企業實際固定資產投資。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2年內,企業實際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購買土地費用,下同)累計達到2億元人民幣以上(以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為準,下同),且對本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按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800萬元人民幣。
新引進的製造業項目(企業),畝均實際固定資產投資超過500萬元人民幣,且畝均年度營業收入超過800萬元人民幣,畝均年度經濟貢獻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給予3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落戶獎勵。
(四)支持引進和使用人才
對重點產業企業核心團隊成員,按個人工薪收入對洪山區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並在家屬安置、子女入學、社會保險、醫療服務、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優質的服務保障。企業年度對區級經濟發展貢獻在人民幣200萬元—500萬元(含200萬元)之間的,對其核心團隊實施獎勵人數最多10人;企業年度對區級經濟發展貢獻在人民幣500萬元—1000萬元(含500萬元)之間的,對其核心團隊實施獎勵人數最多20人;企業年度對區級經濟發展貢獻達人民幣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對其核心團隊實施獎勵人數最多30人。本條政策支持期限為五年。
(五)對洪山區具有重大支撐帶動作用的企業,經洪山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採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條 企業支持政策申請以一個財政年度為單位,隨時受理。由區商務和旅遊局負責新引進企業的申請,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批,審核通過的申請,由區財政局按程式實施兌現,並由區商務和旅遊局集中備案。
第五條 本辦法所列獎勵資金支出的區級部分,由區財政承擔,納入年度預算。同一企業(項目)同類事項滿足本辦法多項獎勵條件的,或者同時滿足本區其他政策檔案規定的同類獎勵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獎勵。獎勵的涉稅支出,由受獎企業或者個人承擔。受獎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承諾,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一經查實,將按法律程式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本辦法中涉及外幣投資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洪山區關於支持引進和發展重點產業企業的意見(試行)》(洪辦文〔2017〕1號)廢止。本辦法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衝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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