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內容
青海省招商引資目標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招商引資考核責任制,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不斷推動全省招商引資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外資指省外、國外、境外資金。
第三條 考核對象:省政府按年度確定有招商引資任務的地區和單位。
第二章 考核組織機構
第四條 招商引資考核組織機構,由省招商局、省政府督查室、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委、省商務廳、省統計局等單位組成考核組。由省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各單位主管領導任副組長。考核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招商局。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按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年度重點任務考核目標確定的引進省外、國外、境外資金的實際到位資金;建立年度招商引資項目庫;參加“青洽會”等省內重大經貿活動的組織配合情況;招商活動的計畫、安排及項目簽約和跟蹤落實情況;準確上報統計報表及制度建設情況;招商引資工作目標任務措施、投資商投訴處理程式等。
第四章 考核確認到位資金
第六條 到位資金的確認範圍。
一、用於工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商業、旅遊、房地產開發、公益事業、生活及各項社會事業的投入資金(含實物投資)。
二、捐贈資金和實物。
三、項目實際到位資金。
四、以專利技術、科技成果投資入股。
第七條 確認原則。
一、依據各有關單位上報給當地確認部門的報表作為確認依據之一。由考核組對招商引資的項目和到位資金進行認定。投資項目的確認需提供投資者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契約,驗資報告或資金到位證明。實物投資要依據有關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財務憑證或直接評估確認。
二、引進專利技術、科技成果的價值依據當地科技部門確認書為準。
三、捐贈資金和物資依據當地民政部門的確認書為準。
四、以資金形式投資的,依據當地資金引進單位、項目審批部門和銀行共同出具的確認書為準。
第五章 考核辦法
第八條 考核組對按年度確定有招商引資任務的地區、部門單位依據年度招商引資工作目標任務進行考核評議。
第九條 招商引資工作考核採取年終考核的辦法,由考核組通過聽匯報、查資料、審查證明材料、實地抽查相結合的考評程式進行考核。
第十條 考評程式:
一、聽取匯報。主要聽取招商引資完成情況的總體分析、評價、存在問題以及對考核工作的建議。
二、查閱資料。主要是查看招商引資到位資金、項目庫及各項制度建設、投資投訴等需要查閱資料來驗證核實的工作。
三、實地抽查。對適宜實地察看的工作,考核組按照不低於40%的比例隨機抽查。
四、考評打分,滿分為100分。
減分:以《青海省招商引資目標考核標準》(附屬檔案)為準。
加分:視各有關單位各項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加分。
五、綜合評價。考核組對各單位的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匯總,作出總體評價得分。計算出的分值作為年度招商引資考核的依據。
六、表彰獎勵。
對招商引資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和部門及企業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招商引資工作考核以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以定量為主,為百分制。其計分標準如下:
一、完成招商引資到位資金70分
二、建立招商項目庫7分
三、經貿活動的組織配合3分
四、簽約項目的跟蹤落實及統計報表上報情況6分
五、建立健全招商引資制度4分
六、投訴案件處理5分
七、加分5分
第六章 考評獎勵
第十二條 招商引資考核總體得分不超過80分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招商引資考核總體總得分90分以上的招商引資優秀單位參照《青海省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本考核辦法由省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並逐年進行修改完善。
附屬檔案:
青海省招商引資目標考核標準
序號
| 考核指標
| 分值
| 考 核 辦 法
| 評 分 標 準
|
1
| 招商引資到位資金額
| 70
| 以各有關單位上報的報表作為確認依據,結合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抽查等方式確認
| 完成招商引資到位額(70分),完成為70分,完不成每減少10%扣減7分。超額10%加1—2分。
|
2
| 建立招商項目庫
| 7
| 查看有關資料
| 項目數和項目質量及項目前期等工作完成情況。
|
3
| 建立健全招商引資制度
| 4
| 實地查看 查閱資料
| 按照投資環境治理領導小組要求的各項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
4
| 經貿活動的組織配合
| 3
| 以省招商局掌握的情況為準
| 各類經貿洽談活動的組織協調配合,接待邀請等工作的開展情況。成績好的加1—2分。
|
5
| 簽約項目的跟蹤落實及統計報表上報情況
| 6
| 以省統計局和省招商局的統計資料為準
| 對簽約項目的跟蹤服務到位,並能按時上報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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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訴案件處理程式
| 5
| 結合省投資環境治理領導小組的資料進行考核
| 沒有投訴案件或處理及時讓投資者滿意的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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