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青海省實施〈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客觀量化、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由省政府統一領導,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會同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政府法制辦、省國家保密局、省政府新聞辦、省檔案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信息技術辦等部門組成考核組。考核組組成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機構或組織。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考核內容:
(一)組織推進。包括組織機構建設、保障措施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部署、協調、實施、監督檢查、考核評議情況。
(二)公開載體建設。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各級行政機關向本級國家檔案館、公開圖書館及時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情況。
(三)制度建設和執行。包括實施《條例》辦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審查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四)主動公開。依照法律、法規和《條例》及《辦法》有關規定要求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發布情況;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辦事具體機構地點、程式步驟、條件性質、聯繫方法、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事結果及服務承諾的踐諾情況;推進重點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公開目錄、公開指南、年度報告編制和發布情況。
(五)依申請公開。包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答覆機制、渠道建設和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
(六)監督和保障。包括開展考核工作、社會評議、責任追究的情況;對下級機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情況;依法受理舉報並及時處理的情況。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機構健全、責任明確、人員落實;機制完善、工作開展有章可依;公開內容齊全、規範、具體、準確、及時;公開範圍全面、重點突出;公開方式多樣、便民效果明顯;公開效果顯著、民眾滿意;投訴、複議、訴訟依法處理。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個等次。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式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採取隨機方式,定期考核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核時間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考核結果於3月底前公布。
第九條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考核小組依據考核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方案、考核評分細則並提前下發。
(二)被考核單位參照考核方案組織自查,並於考核方案下發1個月內,將自查情況報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抄送考核組其他成員單位。
(三)考核組根據日常考核和核實自查情況,確定重點被考核單位,並提前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考核組採取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綜合評議等方式,對重點被考核部門進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組綜合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及社會評議情況,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經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同時抄送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考核結果利用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考核發現違反《條例》規定,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視情節責令責任部門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準確公開或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的;
(三)未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不予答覆的;
(五)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做出不予公開決定,拒絕說明理由的;
(六)不受理、延遲受理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或不予答覆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訴訟中敗訴的;
(八)在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行政複議中被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
(九)拒絕、阻止、干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考核評議,或不落實整改意見的;
(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中連續2年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具有以下行為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中,違反規定收費,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故意泄漏或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三)未嚴格執行公開保密審查程式或審查不嚴,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考核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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