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與青海省總工會聯席會議辦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與青海省總工會聯席會議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省人民政府與省總工會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建設水平,密切黨和政府與職工民眾的聯繫,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省,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工會法》規定和《中共青海省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工會工作的意見》(青發〔2010〕3號)精神,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席會議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省委十二屆六次、七次全體會議精神,自覺接受黨的領導,主動爭取政府支持,深入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橋樑紐帶、國家政權重要社會支柱和職工利益代表者維護者的作用,教育引導廣大職工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增強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力推進工會法治化進程,依法維護和發展職工合法權益,激發調動職工積極性創造性,團結動員全省職工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實現“堅持正確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奮力打造‘三區’、建設全面小康”的戰略任務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三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通報政府工作主要情況、重要部署和涉及職工利益的決策、規章和措施;通報工會組織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部署要求,團結動員廣大職工創先爭優建功立業,依法維護和發展職工民眾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和情況;通報上次聯席會議議題的落實情況。
(二)研究組織動員廣大職工民眾在全面深化改革、建設法治青海、實現“堅持正確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奮力打造‘三區’、建設全面小康”戰略任務中建功立業的有關問題;研究解決涉及職工民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研究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部署措施;研究加強職工思想引領,做好職工凝心聚力的有關問題;研究立足職工民眾多元化、多層次需求,提供更多更高水平的精神性、發展性服務的措施。
(三)研究支持工會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創造性開展工作的問題,賦予工會更多資源和手段,促進工會工作創新發展;研究解決工會工作、加強“三基”和效能建設中需要政府支持的問題;研究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省政府組成部門協調解決的相關問題。
(四)省政府和省總工會認為需要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工作規則:
(一)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省政府與省總工會協商確定。如遇特殊情況或重要問題,經過商議可隨時召開。
(二)聯席會議的議題,由省政府和省總工會共同商議確定。按照確定的聯席會議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與省總工會共同對聯席會議議題深入研究,做好充分準備,使工會的主張和意見成為政府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堅持改革創新的精神,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意見,切實可行。
(三)聯席會議由省長副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省總工會主席、副主席參加。根據會議議題,經省政府辦公廳和省總工會協商,可邀請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省總工會有關部室負責同志、地區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同志、職工代表參加會議。
(四)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責任分工,經省政府和省總工會領導審定,由省政府辦公廳正式下發。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政府部門應給予工會工作更多更有力更直接的支持,全力推動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落地實施。省政府督查室聯合省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定期對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跟蹤督查,強化問責,及時通報,確保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五)及時宣傳報導聯席會議的重要內容和成效,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總工會共同商定。
第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辦法》精神,與同級總工會建立完善聯席會議制度。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工業園區要積極探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省級產業工會及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工會應當參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本級政府(行政)與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人民政府、省總工會聯席會議暫行辦法》(青政辦〔199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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