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規範(試行)》和《青海省行政執法案卷立卷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規範(試行)》和《青海省行政執法案卷立卷規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規範(試行)
青海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行政執法案卷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含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的組織)將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給付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等,依法組卷歸檔形成的檔案卷宗。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案卷評查組織機構,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檢查、評議並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內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可按系統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並對本系統下級行政執法機關開展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國務院部門已制定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依法、公平、公正開展,堅持內容規範與形式規範相結合、實體規範與程式規範相結合、層級監督與自我監督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具有法制工作實踐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五條 實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成立案卷評查組織機構,制訂評查方案、下發評查通知,明確評查的地點、範圍、內容、方法、時限和標準要求;
(二)被評查機關按要求提供或者報送行政執法案卷目錄,以及相關類別的行政執法案卷;
(三)案卷評查組織機構採取隨機抽取案卷或者選送案卷等方式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四)匯總案卷評查工作情況,並向被評查機關反饋意見;
(五)形成案卷評查工作報告,通報案卷評查工作情況。
實施案卷評查應當符合檔案、保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案卷,案卷評查組織機構應當出具公文並採取特殊登記措施,由專人保管、專人評查,防止毀損、遺失、泄密。
第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評查內容:
(一)行政執法行為主體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實施執法活動的情況;
(四)有無違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內容:
(一)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補正告知書;
(二)依法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憑證;
(三)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說明理由,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四)除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外,需要核實申請材料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五)按照法定程式依法組織應當舉行的聽證;
(六)依法對被許可人進行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查;
(七)涉及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等特定內容行政許可事項,符合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
(八)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並使用合法票據;
(九)許可文書、證件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
第八條 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內容:
(一)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審批、依法決定、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及救濟途徑、履行等步驟;
(二)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擬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物品清單規範;
(三)調查取證符合法定程式、形式,證明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四)依法組織應當舉行的聽證;
(五)重大複雜行政處罰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六)認定案件性質準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七)落實一事不再罰原則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
(八)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當;
(九)依法送達執法文書;
(十)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條件、步驟,《當場處罰決定書》使用預定格式並編有統一號碼、形式和載明的事項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
(十一)結案符合有關規定。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案卷評查內容:
(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並按規定履行告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的義務;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並製作現場筆錄;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或者邀請見證人到場;
(五)有無違法委託行使行政強制措施權;
(六)依法報告補辦情況緊急需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批准手續;
(七)按法定期限或者要求實施並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八)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一併依法移送涉案財物。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案卷評查內容:
(一)對逾期未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依法履行催告義務,並以書面形式和法定程式送達當事人;
(二)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依法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並依法送達當事人;
(四)依法中止執行行政強制、依法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定、依法恢復執行行政強制;
(五)依法終結執行行政強制;
(六)有無採取法律禁止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決定;
(七)遵循依法加處罰款和滯納金、依法劃撥存款(匯款)、依法拍賣財物的特別規定;
(八)依法作出行政強制代履行、立即實施代履行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確認案卷評查內容:
(一)申請材料種類、數量符合法定要求;
(二)確認的事實清楚,證據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式且確鑿充分;
(三)查驗記錄、對權利人與利害關係人的詢問筆錄等完備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實地核查收集的證據全面、客觀、公正;
(五)頒發證書符合法定程式和時限;
(六)收取費用符合法定項目和標準。
第十二條 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程式評查內容,針對個案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程式實施。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案卷製作管理評查內容:
(一)落實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制度;
(二)規範行政執法案卷目錄和行政執法文書目錄;
(三)規範卷內材料排序;
(四)卷內材料完整。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評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應當作為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案卷評查組織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案卷優秀率、合格率較高的行政執法機關給予通報表揚;對案卷合格率低的或者不配合案卷評查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在案卷評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評查組織機構應當建議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式撤銷該行政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行政執法程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響實體判斷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無法定依據的;
(四)行政執法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撤銷的行政行為。
第十七條 案卷評查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案卷評查中,應當公正公平實施評查、保證案卷整潔完整並嚴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隱瞞篡改案卷內容、損壞丟失案卷或者泄露相關涉密和個人信息。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所屬單位依法處理;給有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範(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行政執法案卷立卷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案卷的製作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我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含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活動所形成的檔案卷宗。
國務院部門已制定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許可文書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組卷歸檔:
(一)受理文書。包括許可申請書、申請材料清單、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準予(不予)受理審批表、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等;
(二)聽證告知文書。包括聽證告知書、申請書、通知書、公告、筆錄等;
(三)審查與決定文書。包括檢查(勘查)筆錄、延期決定通知書、準予(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延續(不予延續)決定書、變更(不予變更)決定書、撤回(撤銷、註銷)決定書等。
第四條 行政處罰一般程式文書卷。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一般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案件辦結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組卷歸檔:
(一)立案審批表。包括案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等;
(二)提取物證、書證清單;
(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檢查(勘驗)筆錄(一個案件有多處現場的,應分別製作筆錄)、抽樣取證文書(含抽樣取證物品清單)等;
(四)鑑定委託書,鑑定結論;
(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文書,查封、扣押物品清單,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等;
(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送達回證;
(七)當事人陳述、申辯書(筆錄);
(八)當事人聽證申請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公告)、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
(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筆錄、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移送函等;
(十)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及送達回證;
(十一)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十二)當事人繳納罰款的單據,當事人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申請書及行政機關批准文書;
(十三)行政處罰結案審批表、結案報告。
前款所稱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包括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未提起行政訴訟且已履行或者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依法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將《行政處罰委託書》(與原件內容一致的複印件)組卷歸檔。
第五條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文書卷。簡易程式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預定格式並編有統一號碼的行政處罰文書。
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簡易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文書存根或複印底聯等材料,於5個工作日內組卷歸檔。
第六條 行政強制措施文書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完畢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組卷歸檔:
(一)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
(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決定書、現場筆錄、證據物品清單、證據物品處理通知書;
(三)實施人身強制有關證據及審查批准文書;
(四)查封(扣押)物品(設施、場所)決定書、現場筆錄、清單,查封(扣押)物品(設施、場所)處理通知書、處理清單,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書;
(五)凍結存款(匯款)決定書、現場筆錄、通知書,解除(延長)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
(六)被執行人有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
(七)其他重要文書、證據。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文書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完畢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組卷歸檔:
(一)行政強制執行審批表、催告書、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執行公告;
(二)被執行人陳述申辯筆錄,實施行政強制的現場筆錄;
(三)行政強制中止執行審批表、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協定書,恢復行政強制執行審批表、決定書;
(四)行政強制終結執行審批表、決定書;
(五)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標準告知書;
(六)劃撥存款(匯款)決定書、通知書;
(七)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物品(設施、場所)決定書;
(八)行政強制代履行決定書、催告書、立即代履行決定書。
第八條 行政確認文書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行政確認事項辦結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組卷歸檔:
(一)行政確認申請書,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檔案;
(二)有關契約、協定;
(三)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相關資料;
(四)行政執法機關調查所獲相關證據、審查(調查)報告;
(五)予以(不予)行政確認決定書;
(六)登記證件複印件、收費許可證複印件及依法收取費用的單據;
(七)其他重要文書、證據。
第九條 行政徵收(徵用)文書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徵收(徵用)完畢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組卷歸檔:
(一)實施行政徵收(徵用)的有關依據、證據材料;
(二)請求減、免、分期繳納的證明材料、申請材料;
(三)徵收(徵用)審批文書、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四)行政相對人交納款物單據;
(五)其他重要文書、證據。
第十條 行政裁決文書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組卷歸檔:
(一)行政裁決申請書;
(二)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裁決告知書;
(三)行政機關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
(四)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裁決決定書;
(五)其他重要文書、證據。
第十一條 行政給付文書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實施行政給付完畢20個工作日內,按照類別或者批次將下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組卷歸檔:
(一)行政給付申請書(表);
(二)災民或者被救助(補助)人員登記表;
(三)申請單位或者基層組織評議意見;
(四)給付機關調查材料、有關部門審查或者核實意見;
(五)政府的批准檔案;
(六)發放款物登記表(款物領取表或者發放款物花名冊)、款物發放情況報告;
(七)其他重要資料、證據。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案卷實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制度,並且所有文書只存一份正本。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可實行正副卷。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案卷封面應當格式統一,卷內材料依次編排順序頁碼裝訂整齊(破損文書應修補或複製、文書過小的應襯紙貼上,文書過大的應摺疊整齊),卷內文書應當使用藍黑、黑色墨水的鋼筆或者簽字筆書寫,案卷裝訂線處應當有立卷人簽章或者加蓋立卷專用章。
第十四條 不便於隨法律文書直接入卷的錄音、錄像或者實物證據,應當建立證據材料備考表並註明證據名稱、內容、數量、提取時間、存放地點等隨卷歸檔。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應當按年度編排案卷目錄,行政執法文書可按照行政執法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在前,其餘文書按照辦案時間順序排列或者按照法律文書、證據文書、其他文書設定分類順序排列,並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目錄編排於案卷封面之後。
第十六條 本規則(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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