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2012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2012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的通知
  • 索引號:015000185/2013-00033 
  • 文號:青政辦函[2013]38號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3/3/7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近期對相關地區2012年度節能目標責任進行現場評價考核,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相關地區要參照《“十二五”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及打分標準,儘快開展自查工作,認真總結2012年節能工作取得的成效、經驗、亮點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從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打分,並於2013年3月15日前將本地區2012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自查報告報省政府、省節能辦公室和省節能減排綜合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由省經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組織成立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小組,參照《“十二五”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於2013年3月20日起對西寧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海東地區五個重點地區開展2012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
三、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小組要於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地區的評價考核工作,通過節能目標完成及節能措施落實情況、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形成綜合評價考核報告報省政府。
四、依照相關規定,相關地區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分別作為對相關地區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以及對相關地區政府節能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整改和節能績效考評結果實行問責制的重要依據。
附屬檔案1
“十二五”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將節能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按照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獎懲分明,一級抓一級,一級考核一級的要求,健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獎懲制度,把落實五年目標與完成年度目標相結合,把年度目標考核與進度跟蹤相結合,把指標完成與措施落實相結合,把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強化政府責任,充分發揮節能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動形成轉變發展方式的倒逼機制,確保實現“十二五”節能目標。
二、考核對象、內容和方法
(一)考核對象:相關州(地、市)政府。
(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三)考核辦法:採用量化辦法,相應設定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指標,滿分為100分。
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為定量考核指標,以相關地區年度節能目標和“十二五”節能目標進度為基準,分別依據省統計局核定的相關地區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十二五”節能目標進度完成情況進行評分,滿分為40分。其中,年度節能目標指標分值10分,為否決性指標,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的,考核結果一律為未完成等級;為加強跟蹤管理,避免節能工作前松後緊,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晴雨表中連續兩個季度為一級預警的地區扣0.5分,連續三個季度為一級預警的地區扣1分。“十二五”節能目標進度指標分值30分,超過進度目標的適當加分,未達到進度目標的按完成情況予以扣分,進度目標按時間進度設定。
節能措施落實情況為定性考核指標,主要包括目標責任、結構調整、重點工程、節能管理、技術推廣、經濟政策、監督檢查、市場化機制推廣、基礎工作和能力建設等九個方面政策措施,滿分為60分。(四)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95分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個等級(具體考核指標及打分標準見附屬檔案2)。
三、考核程式
(一)相關州(地、市)政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下達“十二五”全省節能減排指標的通知》(青政〔2011〕39號)要求,確定年度節能目標,於當年3月底前報省節能辦公室備案。
(二)每年3月中旬前,相關州(地、市)政府將上年度本地區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自查報告報省節能辦公室。省經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等部門組成評價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相關地區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及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形成綜合評價考核報告報省政府。
四、獎懲措施
(一)相關地區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關於開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監督檢查的意見》(中紀發〔2011〕21號)、《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工作試點工作的意見》(監發〔2011〕6號)等規定,交由幹部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分別作為對相關州(地、市)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以及對相關州(地、市)政府節能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整改和節能績效考評結果實行問責制的重要依據。
(二)對考核等級完成和超額完成的州(地、市)政府,結合全省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對考核等級未完成的州(地、市)政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並暫停對該地區新建高耗能項目的核准和審批。
(三)考核等級未完成的州(地、市)政府,要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布後一個月內向省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省節能辦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對在節能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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