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2012年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2012年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通知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096
- 文 號::青政辦[2012]111號
- 主題分類::其他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4/13
一、2011年地質災害及引發因素
(一)地質災害。2011年共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19起。其中滑坡12起、崩塌6起、土石流1起。災害主要發生在西寧市區、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平安縣、互助縣、循化縣、祁連縣、門源縣、同仁縣、貴南縣、瑪沁縣、玉樹縣等13個市、縣。其中:西寧市區滑坡2起、崩塌1起;大通縣崩塌1起;湟中縣滑坡1起、崩塌2起;湟源縣崩塌1起;平安縣滑坡1起;互助縣土石流1起、崩塌1起;循化縣滑坡1起;祁連縣滑坡1起;門源縣滑坡1起、崩塌1起;同仁縣滑坡1起;貴南縣滑坡1起;瑪沁縣滑坡1起;玉樹縣滑坡1起。
突發性地質災害造成57戶村民230人受災,1人死亡,5人受傷,毀房28間、毀耕地30畝、沖毀糧食5000kg、沖毀鄉村水源1處等,災害造成交通、供電、供水中斷,對506戶(2064人)村民的生命財產及1個電信發射塔、西久公路、通信光纜等構成威脅,直接經濟損失77.89萬元。
2011年突發性地質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比2010年明顯減少;與多年平均值相比傷亡人數、經濟損失明顯減少,屬地質災害較輕的年份。
(二)引發因素。
1.降水。受全球氣候變暖影響,青海高原作為我國氣候變化敏感區,增溫顯著,近年來極端天氣不斷出現。汛期強降雨天氣的次數增多,近而引發的地質災害頻發。2011年全省汛期(6—9月)降水較2010年同期偏多18—34%,由降水天氣引發的地質災害共10起,占災害總數的52.6%。由降水引發的地質災害造成1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為72.09萬元,占總經濟損失的92.55%
2.不規範的人為活動。2011年因人為不合理的開挖斜坡坡腳和渠道及自來水管道、蓄水池、綠化灌溉水滲漏等引發的地質災害6起,占災害總數的31.58%,由人為活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且災害威脅著367戶(1495人)村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二、2012年地質災害態勢預測
(一)2012年降水趨勢預測。據青海省氣象局氣候中心,2012年度(3—11月)氣候趨勢預測:
春季(3—5月)總降水量海西西部在10mm以下,海西東部和小唐古拉山在20—77mm之間,省內其餘地區在38—173mm之間。與歷年同期相比,果洛南部、玉樹、青海湖西北部正常略多,唐古拉偏多2—3成,省內其餘地區偏少1—4成。春季氣溫玉樹南部、果洛大部及民和、循化、格爾木、沱沱河等地正常略低,其餘各地正常略高—偏高。
夏季(6—8月),總降水量海西西部不足20mm,海西中東部在37—146mm之間,青南地區在216—358mm之間,省內其餘地區在153—256mm之間。與歷年同期相比,海西中東部、唐古拉、海南及黃南大部偏多1—3成,其餘地區偏少1—5成。夏季除我省西部、玉樹南部、海南及黃南部分地區正常略低外,其餘各地正常略高—偏高。
秋季(9—11月),總降水量海西中西部不足5mm,青南地區在74—220mm之間,省內其餘地區在50—151mm之間。與歷年同期相比,除柴達木盆地及玉樹南部偏少1—6成外,省內其餘大部分地區偏多1—3成。秋季氣溫較歷年同期相比,玉樹、唐古拉及海北地區正常略低,其餘地區正常略高。
(二)2012年地質災害態勢預測。據青海省2012年度氣候趨勢預測,省內的汛期降水大部分地區偏多1—3成。據對1990—2011年突發性地質災害資料統計,有60%左右的地質災害發生在6—9月份。因此,今年汛期的全省突發性地質災害發災程度將高於歷年同期。
三、2012年地質災害類型、發生的重點區域及引發因素
(一)地質災害類型。2012年地質災害仍以崩塌、滑坡、土石流等突發性災害為主。
(二)地質災害重點區域。青海東部地區為2012年防範地質災害的重點地區。包括西寧市區及湟中、大通、湟源3縣;海東地區民和、樂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6縣。其他地區包括黃南州同仁、尖扎、澤庫3縣;海南州貴德、同德、興海、共和、貴南5縣;海北州祁連、門源2縣;玉樹州玉樹縣;果洛州瑪沁、瑪多2縣。受災對象主要為居住在高陡不穩定斜坡區和土石流逕流、堆積區的居民民眾以及生產生活等基礎設施。
(三)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段)。2012年潛在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段)92處。其中位於城鎮的有7處分別為:西寧市區北山危岩、滑坡等危險點(段);黃南州州府隆務鎮西山滑坡危險點;玉樹州玉樹縣結古鎮土石流、滑坡、崩塌危險點(段)、雜多縣城薩呼騰鎮土石流危險點;果洛州瑪多縣花石峽鎮危岩危險點;海西州德令哈市白水河土石流、大柴旦鎮八里溝土石流危險點。92處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段)分布在西寧市14處、海東地區32處、海北州5處、黃南州14處、海南州19處、玉樹州2處、果洛州4處、海西州2處(見附表)。
(四)引發因素。
1.強降水。是引發突發性地質災害特別是土石流災害的最重要自然因素之一。
2.地震。強震是引發突發性地質災害,特別是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重要自然因素。
3.不規範的工程活動。水利、水電、交通、礦山、城鎮等工程建設切坡、開挖、滲水,礦山採掘、棄渣和村(居)民傍山、沿溝建房,以及工程施工缺少防護或者防護不當等人為引發的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將會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的損失,並遺留下許多地質災害隱患。
四、2011年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要點
(一)指導思想。按照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以人為本增強防災意識,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經常或可能發生崩塌、滑坡、土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重點地區進行跟蹤管理,加強險情排查、群測群防、預報預警、搬遷避險和執法督查等各項事前防範避災措施的落實,加大防災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作要求。
1.強化管理,各司其職。各州(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防災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防災直接責任人。各級防災責任人要全面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和《青海省地質環境保護辦法》,切實做好2012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防災。各地要切實執行汛前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和地質災害排查方案的編制工作,並將防災預案在媒體上公布,同時組成地質災害排查組,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後複查、監測預報、報警避讓和險(災)情速報、汛期值班等各項制度。加強防災知識的宣傳、培訓、教育,提前部署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防災減災工作。
3.以人為本,消除隱患。要加大汛期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群專結合和村民房前屋後地質災害隱患點群測群防工作力度,及時提出防災目標和落實各項應急避讓減災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和減少財產損失。對有重大險情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應建立專職群測群防責任人,應給予適當補助。
4.任務到人、責任到人。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目標責任制度,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把地質災害危險隱患點的長期監測和應急防災措施落實到鄉(鎮)、村、社和具體部門及單位,做到汛前防災措施布置檢查、汛期防災措施落實督查、汛後防災成效檢驗任務到人,責任到人。各縣(市)要根據已查出的危險點、隱患點,層層落實防災預案,將涉及地質災害防災避險的“明白卡”發至村(居)民手中,讓受災害威脅的村(居)民知道災害即將發生的徵兆和發生時的撤離路線,進一步發揮群測群防網路功能。
5.群專結合,務求實效。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環境監測機構要進一步加強省級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巡查和險情排查,做好預警預報,提高險情災情的快速回響與應急處置能力。加強監測、預報預警和防災知識的現場宣傳培訓教育工作;加大在城市、經濟較發達地區和地質災害嚴重地區建立民眾—專業相結合的監測網。在廣大農村地區建立群測群防監測網路的技術支持力度,汛前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會同省環境地質勘查局、省水工環地質調查院、省核工業地質局4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省內重點地區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汛前排查,對發現的危險點和各地提供的險情線索要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及時提出包括監測、報警、人員疏散路線等在內的應急防災措施建議。
6.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省國土資源廳與省氣象局聯合在青海電視台的全省天氣預報中以“全省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節目向公眾發布。預報預警地區的各級政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電視和手機簡訊預報預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實崩塌、滑坡、土石流易發區和危險區人民民眾的應急避險及搬遷避讓等應急防災減災工作。
7.加強“十有縣”建設。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地質災害防災減災機制和體制建設,按照“十有縣”的標準,推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現建設和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提高地質災害防治能力。
8.教育、旅遊、建設、水利、電力、交通、工礦、鐵路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制定年度防災預案,並負責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三)應急回響。當發生地質災害或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按以下程式進行應急回響。
1.災害速報。
1小時報告。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災害發生地的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速報省級人民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
6小時報告。發生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蹤的中型地質災害,災害發生地的州(地、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報告後6小時內速報省國土資源廳。
1日報告。發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蹤的中、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災害發生地的州(地、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報告後1日內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建築工程施工、工礦生產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失蹤的,要在向安監部門報告的同時報告省國土資源廳。
省國土資源廳接到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報告後,應立即前往調查並起草災情或險情報告,速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
2.應急回響開始。出現特大、大、中、小型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根據災情或險情情況提出應急防災減災對策,迅速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等措施。
3.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應急回響。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發生後,當地縣(市、區、行委)、州(地、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指揮、協調和組織應急防災減災職責部門責任人和專家及時趕赴現場,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防止災害損失進一步擴大。
4.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應急回響。出現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縣(市、區、行委)、州(地、市)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指揮、協調和組織應急防災減災職責部門責任人和專家及時趕赴現場,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防止災害損失進一步擴大。
5.應急回響結束。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後,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回響結束。
(四)地質災害應急中心。青海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掛青海省地質災害應急中心牌子,青海省地質災害應急中心為省級地質災害應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