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經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礦產資源招商引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經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礦產資源招商引資工作意見的通知》是結合全省目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和招商引資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全省礦產資源招商引資工作中礦業權設定及轉讓等方面的背景下提出,意在加強規範青海省礦產資源招商引資商業行為,並在本土進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經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礦產資源招商引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 類別:地方條例
條例內容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國土資源廳、省經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礦產資源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2006〕47號)的要求,結合全省目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和招商引資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全省礦產資源招商引資工作中礦業權設定及轉讓等方面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招商引資時,涉及礦業權配置及礦業權轉讓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2006〕4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事先徵求具有法定審批許可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不得擅自承諾礦業權的配置、轉讓和優惠政策。
二、對以招商引資方式洽談並簽訂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各地區、各部門及引資企業要按以下程式辦理礦業權申請登記手續:
(一)由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2006〕47號)等法律法規中所劃分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審批登記許可權,向具有審批登記許可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招商局、資源所在地政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2006〕47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辦〔2007〕8號)的要求進行企業資質條件審查;
(三)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2006〕47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辦〔2007〕8號)的要求。
應按市場方式(招、拍、掛)確立礦業權人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招商引資項目,必須以招、拍、掛的方式進行礦業權配置,確定礦業權人;對不具備招、拍、掛條件的項目,可採用申請審批的方式配置礦業權;
(四)按上述程式確定的礦業權人,按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獲得礦業權;
(五)已按法定程式獲得礦業權的礦業權人,可與礦權所在地的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簽訂招商引資協定。
三、對已設立礦業權的礦產資源招商引資項目,因資產重組、聯合勘查開發、礦業權轉讓等情形由企業自行招商引資的,應事先徵得省國土資源廳和資源所在地政府的同意,並就相應變更事宜向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招商引資的,應事先和礦業權人進行協商,徵得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後方可進行。
四、對於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以及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等國家規定的特定礦種和國家確定保護性開採的礦種,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得從事招商引資活動;
對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礦產地,原則上不進行招商引資活動。
五、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礦產地和煤炭、鹽湖等重要礦產資源,以及為省政府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礦產資源的礦產地,招商引資時須經省政府審查同意後依法按程式進行。
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各級招商部門不組織集體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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