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引進更多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落戶,推動河源率先振興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2月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獎勵對象
(一)通過各種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實的項目投資意向,協助我市與投資方直接聯繫,在項目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實現項目落戶並竣工投產或運營的項目引薦人。項目引薦人包括商會、協會、專業機構等法人組織或其他組織機構及自然人(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項目投資方不列入該範圍內)。
(二)1個項目只認定1個首辦引薦人或1個首辦團隊(2人以上,下同),由項目牽頭協調單位會同項目納稅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投資方共同確認。
第三條 獎勵條件
凡申請獎勵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和我市主導產業方向(見附屬檔案目錄清單)的投資項目(財政性資金或政府投入類項目、融資代建類項目等模式項目、捐資項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綜合開發以及房地產項目不在本辦法獎勵範圍內)。
(二)購地建廠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資金在1億元以上,租賃廠房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或年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或年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外幣按當時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計算),並在協定約定時間內投產。
(三)項目在河源市範圍內註冊登記並在河源設立獨立法人單位、投資建設、經營、納稅。
(四)項目無法律糾紛、其他爭議的。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以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資金申報的,在項目投產後,對項目引薦人按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資金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實際投入資金為從項目動工後12個月內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實際投入資金的額度憑項目企業提供的發票核計。
(二)以年主營業務收入申報的,對項目引薦人按年主營業務收入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年主營業務收入時間的計算,從項目竣工投產或正式運營起連續計算12個月。
(三)以年納稅額申報的,對項目引薦人按年納稅額市縣(區)留成部分(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納稅時間的計算,從項目竣工投產或正式運營起連續計算12個月,以稅務部門提供的發票核計。
(四)引進世界500強項目的,對項目引薦人按上述獎勵標準的2倍進行獎勵;引進中國500強項目、主機板上市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對項目引薦人按上述獎勵標準的1.5倍進行獎勵。
(五)項目引薦人只能從“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資金”“年主營業務收入”“年納稅額”三種申報方式中選擇其一進行獎勵。
第五條 項目引薦獎勵流程
(一)申報。引進項目落戶後,項目引薦人自項目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計的60天內,憑以下材料向項目牽頭協調單位提出申請:
1.項目引薦人申請報告,由項目投資方加具意見,並蓋章確認。
2.項目在河源市轄區內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外資項目還需提供企業設立備案回執複印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會計師事務所等合法驗資機構審核出具的資金投入到位證明複印件等資料,並提供原件核對。
3.項目引薦人為個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4.項目引薦人為團隊的,項目引薦人申請報告須全部成員共同簽名,隨附團隊全部成員的有效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5.項目引薦人為法人的,需提交法人社會信用代碼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6.項目引薦人逾期不辦理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認定。項目牽頭協調單位受理申請材料,並按以下要求提交相關部門對項目引薦人進行認定:
1.以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資金申報的,在項目竣工投產或正式運營後,提交票據等相關材料到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統計部門審核,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
2.以年主營業務收入申報的,在項目竣工投產或正式運營滿12個月後,提交票據等相關材料到項目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統計部門審核,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牽頭;
3.以年納稅額申報的,在項目竣工投產或正式運營滿12個月後,提交票據等相關材料到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統計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牽頭。
上述職能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後,在1個月內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提交項目牽頭協調單位,並報項目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部門審核中對獎勵資金有異議或存在其他問題的,由項目牽頭協調單位提交市招商項目協調小組會議審議。
(三)兌付。項目牽頭協調單位收集部門審核意見,送項目受益地財政部門,受益地財政部門收到審核意見後3個月內給予兌付,獎勵金以轉賬方式轉到申報人的個人或法人賬戶。
第六條 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合法合規設立招商引資專項獎勵資金,並列入預算,專門用於本級招商引資項目獎勵工作。
第七條 項目引薦人獲得獎勵金後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團隊所獲獎勵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議。
第八條 落戶縣區的項目,如果項目納稅所在地的縣(區)政府(管委會)對項目引薦人已有獎勵辦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疊加原則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述及的獎勵事項,按一事一議原則另行處理。
第十條 對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財政部門追回全部獎金,並對騙取獎金的機構、個人和出具虛假材料者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源市招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印發的通知

河府辦〔2018〕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5日

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資和對外開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資工作的服務水平,完善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充分調動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招商引資氛圍,結合全市招商引資工作實際情況,在認真學習借鑑發達地區招商引資先進工作經驗及其獎勵辦法先進理念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
三、主要內容
《獎勵辦法》共12條,第一條是闡述本辦法制定意義;第二至六條分別對獎勵對象、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申報程式、資金保障以及時效等進行了明確;第七條是項目引薦人獲得獎勵金後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團隊所獲獎勵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議;第八條是落戶縣區的項目,如果項目納稅所在地的縣(區)政府(管委會)對項目引薦人已有獎勵辦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疊加原則執行;第九條是本辦法未述及的獎勵事項,按一事一議原則另行處理。第十至十二條明確了對騙取獎勵行為的處罰機關、本辦法的解釋機構及有效期。
四、徵求意見情況
起草單位市商務局已徵求並部分採納了61個相關單位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的意見,並於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在市商務局網站向各有關商協會、企業及社會大眾徵求意見,未收到任何反饋意見建議。
五、審查情況
已經市法制局審查(河法函〔2017〕363號),並經七屆2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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