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是2020年梧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梧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梧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5月21日
梧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擴大對外開放,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培育發展新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商引資堅持科學激勵、分類激勵、分級激勵的原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考核要求,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進行激勵,對集體和個人記功評選表彰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對招商引資項目和成功引進外來投資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由項目所在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激勵。
本辦法獎勵金應以專項資金劃撥。對梧州市獲得自治區招商引資績效考評獎勵的獎勵金,50%用於補充市本級招商引資工作經費,其餘的50%用作本激勵辦法獎勵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補充招商引資工作經費之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一)承擔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二)招商引資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
(三)招商引資項目。
1.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具體指當年新引進區外境內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人民幣)、國(境)外契約外資1500萬美元以上(含1500萬美元)項目及對全市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的非國家、自治區禁止和限制類產業項目。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指導目錄如有修訂,按新修訂的版本執行。不屬於房地產、稀缺資源開發以及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招商的其他項目、BT、BOT項目。
2.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招商引資項目。
3.經梧州市認定的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
(四)招商引資中介機構。
第二章 招商引資目標績效考核激勵
第四條 市投資促進委員會對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招商引資工作實行專項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專項激勵。
第五條 招商引資目標績效考核激勵措施及標準為:
(一)根據我市在自治區招商引資專項考評中的綜合考評情況,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差異化核發績效獎勵。梧州市級財政一次性分別獎勵一等獎1名,獎勵60萬元;二等獎2名,各獎勵50萬元;三等獎3名,各獎勵30萬元;補充作為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對獲得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一、二、三等獎(共6名)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無《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檔案規定暫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的情形,且在自治區下達的指標之數量限額內,梧州市一次性分別獎勵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一等獎1名,獎勵100畝;二等獎2名,各獎勵80畝;三等獎3名,各獎勵50畝;並由被獎勵單位按時限要求完成報批工作,逾期收回另行統籌安排。
對於招商引資專項績效考評分值設定,原則上採用100分制,並設定10分的超額加分,總分為110分。年度考核總分在105分以上才能評為一等獎,年度考核總分在103分以上才能評為二等獎,年度考核總分在100分以上才能評為三等獎。招商引資績效考評具體分值,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投促局)按照實際情況予以設定。如無合適對象,上述獎勵可從缺。
(二)對連續3年獲得招商引資績效考核一、二、三等獎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在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設立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關規定予以優先安排。
(三)對年度利用外資績效考核一、二、三等獎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梧州市級財政一次性分別獎勵一等獎1名,獎勵50萬元;二等獎1名,獎勵40萬元;三等獎1名,獎勵30萬元;補充作為利用外資工作經費。
對於利用外資績效考核分值設定,原則上採用6分制,並設定1分的超額加分,年度考核在5.5分以上才能評為一等獎,年度考核在5.3分以上才能評為二等獎,年度考核在5分以上才能評為三等獎。利用外資績效考評具體分值,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實際情況予以設定。如無合適對象,上述獎勵可從缺。
(四)對招商引資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開展記三等功評選表彰活動。具體由市投促局商市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制定評選表彰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督考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科技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統計局等單位建立考評工作機制和獎勵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組織實施各項招商引資激勵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資項目激勵
第七條 對符合自治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和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獎勵的,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和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招商引資項目獎勵標準為:
(一)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按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項目業主一次性獎勵;項目投資建設期較長的,在建設期內形成固定資產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按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項目業主一次性獎勵;項目投資建設期較長的,在建設期內形成固定資產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2年,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招商引資項目按以下程式進行獎勵認定: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業主按要求向項目屬地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提供相關的申報材料,經市投促局初審後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進行備案登記。
(二)市投資促進委員會對初步審核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進行備案登記,委託專業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對項目到位資金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會同市招商引資獎勵工作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對申報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進行核查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擬獎勵項目和單位。
(三)對經審核符合條件擬給予獎勵的項目單位,在市投資促進局網站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相關部門及時兌現獎勵資金。
第四章 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激勵
第十一條 對成功引進自治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流程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相應獎勵:
(一)成功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獎勵條件的。
(二)成功引進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獎勵條件的。
(三)受市投促局委託,以招商大使、招商專員、招商顧問等名義開展投資促進推廣工作的。
第十三條 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
(一)對成功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按經審核認定的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0.2‰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二)對成功引進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按經審核認定的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
(三)對成功引進經認定的“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一次性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人民幣的落戶獎勵。
(四)對受市投促局委託、開展投資促進推廣工作的中介機構,每年一次性給予10萬元至30萬元人民幣的前期經費,委託開展投資促進推廣工作前期經費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具體經費獎勵及管理使用規定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五)招商引資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認定,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按以下程式進行獎勵認定:
(一)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應在所引進項目企業於梧州市登記註冊之日前,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並填寫《梧州市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表》,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投資促進主管部門對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市投促局在收到備案登記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三)根據工作需要,市投促局可與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簽訂委託協定,直接進行備案登記。
(四)已備案登記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在所引進項目達到本辦法規定要求後,可領取並填寫《梧州市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申報表》,由屬地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投資促進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報市投促局審定。
(五)同一個項目只認定一個招商引資中介機構。
(六)項目投資者不能以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身份就自身投資的項目申請獎勵。
(七)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的獎勵審核工作每年進行1次。由市投促局按照招商引資項目審計評審制度開展,可與招商引資項目獎勵審核一併進行。
(八)對擬獎勵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名單和金額,在市投促局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市投促局通知相關部門及時兌現獎勵資金。
第五章 激勵兌現
第十五條 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前6名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利用外資績效考核排前5名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經梧州市招商引資績效考評小組會議審定後,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將有關績效考核情況通報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收到通報文後,市財政局在30個工作日內撥付獎勵資金;市自然資源局在自治區下達年度計畫指標後,30個工作日內下達新增建設用地獎勵計畫指標。
第十六條 對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的獎勵兌現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對公示無異議的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通知項目所在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兌現獎勵資金。項目所在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財政部門統一在30個工作日內兌現給項目業主或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金收入的應納稅款由項目業主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自行依法繳納。
(二)對成功引進經認定的“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的中介機構,經市招商引資獎勵工作聯席會議審議,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市財政局兌現獎勵資金。市財政局接到兌現檔案通知後,將市本級承擔的獎勵經費撥付至項目所在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財政部門,並督促項目所在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其本級所負擔獎勵經費後,統一在30個工作日內兌現給項目業主或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金收入的應納稅款由項目業主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自行依法繳納。
第六章 監督問責
第十七條 全市各級政府、各園區管委會要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在開展招商引資考核激勵工作中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八條 對在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資績效考評辦法(試行)》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對在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激勵中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追回全部獎金或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所稱招商引資或外來投資,是按照自治區招商引資統計制度或外商投資統計制度,從自治區外、國(境)外引進的各類直接投資,包括以貨幣、實物、技術等作為投資,但不包括國家政策性貸款和政府直接投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制定《梧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
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區)、園區的招商引資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度招商引資考核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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