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是2020年梧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桂政辦函〔2020〕5號)等檔案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我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同時停止執行。2020年1月1日前,已經獲得有批准許可權的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其征地補償及征地程式按照已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組織實施。今後我市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至少每3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範圍、征地程式、征地補償標準等相關要求,依法依規征地,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不得改變和降低征地補償標準。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適用範圍
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適用於全市範圍內集體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和自然保護區除外)的徵收補償,其中,涉及徵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不低於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1.1 倍進行補償;徵收集體建設用地的,按照不低於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4倍進行補償;徵收集體未利用地的,按照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1至0.4倍進行補償;新增鄉(鎮)、村,參照相鄰鄉(鎮)、村中較高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補償。
三、做好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配套工作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各縣(市、區)在制定具體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將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單獨列支,不得納入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得擠占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各縣(市、區)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配套實施。
四、妥善做好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各縣(市、區)可結合各地實際,進一步拓寬被征地農民安置渠道,妥善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工作。除採取一次性貨幣安置外,可採取農業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業安置、入股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途徑安置被征地農民。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採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區和政府組織實施的民生、公共服務、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外,其他項目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積的不低於5%配套(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畝)用作預留地,供被征地村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使用,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五、精心組織,確保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順利實施
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採取有效工作措施,確保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順利實施;要認真做好宣傳、公布等工作,及時在本級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的官方網站等主要媒體上公布,加大宣傳力度,爭取民眾的支持。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監管,防止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
附屬檔案:梧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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