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試行)》是一條管理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鳳岡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參保對象及辦理程式
- 第三章:養老保障費的籌集
內容,參保對象及辦理程式,養老保障費的籌集,個人帳戶管理,待遇確定及發放,基金管理與監督,附則,時間,
內容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我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新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遵府發[2008]34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堅持“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充分考慮我縣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從低水平起步,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確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並隨著我縣經濟水平的發展而逐步提高。
第三條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鼓勵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足額繳納養老保障費。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實行封閉運行。
參保對象及辦理程式
第四條納入參保範圍及對象: 自2009年1月1日以來,土地被政府按有關規定徵用後,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6畝,不能滿足正常的生產生活需要且年滿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被征地時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業在冊人口。
第五條不納入參保範圍及對象:
(一)征地時是在校學生的;
(二)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
(三)被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人員(國家另有規定);
(四)已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兵役法》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障人員。
第六條 參保對象確定的程式:
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村民組和村(社區)討論並提供有關詳細情況及名單,並在全鄉(鎮)範圍內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定。
第七條首次參保人員需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書、土地承包證明原件;
(二)所在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征地單位和國土部門證明及有關材料。征地證明須說明徵地時間、征地用途、征地面積和被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等基本情況;
(三)身份證複印件兩份,一寸照片兩張。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條件,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得重複參保。
養老保障費的籌集
第九條個人繳費。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障的農村居民應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障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一次性繳納,多繳多得。繳費標準根據國家、省的政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已享受農村低保的重度殘疾人,由縣人民政府按最低繳費標準全額為其繳納;未享受農村低保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一類等次的農村低保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按最低繳費標準50%繳納,剩餘部分個人繳納。農村重度殘疾人的界定,原則上以持有的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依據。
第十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集體補助或其他資助資金不得超過第九條規定的最高繳費標準。
第十一條繳費辦法及繳費方式:
(一)對征地時屬於勞動年齡段(16-60周歲,不含60周歲)的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障費,繳納年限從16周歲起計算到征地時的實際年齡,按兩年折算一年確定補繳年限。折算後的補繳年限最長為15年,補繳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被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障費按照《關於妥善解決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後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10]60號)規定,在征地時由建設項目單位按照公布的社會保障資金標準繳納。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所選檔次按1:1對應進行補貼。所需資金不足部分從征地項目所在地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和縣財政預算資金解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障費用後還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逐年順延繳費至退休年齡,所需繳納的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
(二)凡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期限內因個人原因放棄參保,政府不予補貼給個人。逾期再辦理的人員,養老保障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政府不承擔任何費用。
(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後年滿16周歲本人又自願參加養老保障的,養老保障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實行逐年繳納,政府不承擔任何費用。
(四)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繳費。補貼辦法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標準執行,一次性繳入財政專戶,分年度進行抵扣,其差額部分由個人承擔。
(五)被征地農民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可進行中斷補繳處理(被判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除外)。補繳時間從中斷時開始計算,到辦理補繳時上年年末止。補繳基數以中斷繳費各年度的最高繳費標準計算,同時補收利息。
個人帳戶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賬戶,核發《鳳岡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參保手冊》,建立檔案。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所有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保後戶籍遷出本縣的,其個人帳戶可以轉移到新的住地,本人也可申請退保並一次性退還個人帳戶(政府補貼資金除外),終止養老保障關係。
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的處理
(一)被征地農民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餘額(政府補貼資金除外)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合法繼承人或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障關係。
(二)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而死亡的,其個人帳戶(政府補貼資金除外)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合法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障關係。
(三)被征地農民參保後被錄用為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參軍入伍轉為軍官、出國(境)定居等人員,須停止繳費,其個人帳戶(政府補貼資金除外)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障關係。
(四)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障費的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其個人帳戶(政府補貼資金除外)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障關係。
待遇確定及發放
第十五條待遇享受條件
(一)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障費的被征地農民不分男女,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辦理申領養老保障待遇手續後,從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直至死亡。
(二)領取養老保障金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保障金,並享受以後的調整待遇政策。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障金的待遇計算
(一)養老保障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累計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05元;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在上述基礎上每月增發3元。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全額承擔。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按照本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即:個人賬戶養老金÷139。
(二)征地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業戶籍老年人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不繳費,按每人每月105元計發基礎養老金。若本人自願,也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障費,由建設項目單位按照公布的社會保障資金標準繳納,政府不給予補貼。補繳後養老金待遇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補繳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檔次自主選擇,一次性補繳。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計發標準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月標準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月標準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隨經濟發展水平作相應調整。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按照不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加的幅度調整。保障資金不足時,由縣財政承擔。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保障待遇條件的,可由個人或個人委託村及相關人向所在地勞動保障所申請辦理領取養老金相關手續,經勞動保障所初審後,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並核發《鳳岡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發放手冊》,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同時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並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依法退還給其合法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依法退還給其合法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條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則對養老保障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並組織鄉鎮勞動保障所開展領取養老保障待遇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應當參加資格認證。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勞動保障所辦理相關手續。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村集體、政府共同承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建設項目單位按照公布的社會保障資金標準繳交,不足部分由縣人民政府補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縣級所得淨收益每年預留20%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風險金,繳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金不足和待遇調整。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範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平調、挪用、擠占、截留,嚴禁將基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抵押和擔保。為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基金結餘只能存入銀行或認購國債。
第二十四條縣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必須在當月將收繳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及時上交到財政專戶,不得逾期和滯留。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委會,具體負責宣傳、動員、組織新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對不願參保者,須經被征地農民本人簽字認可,並報鎮人民政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縣國土資源部門及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偽造證件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騙取或冒領、多領養老保障待遇的,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依法追回,並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的擬定、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縣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經辦工作;縣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籌集及監管工作;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在征地過程中,監督用地單位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配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參保人員情況進行核准;縣農業部門負責提供承包土地變化情況;縣監察部門按照監察職能,依法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開展情況實施行政監察;縣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新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
各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履行職責。對於應當為被征地農民辦理社會養老保障參保繳費手續而又未辦理的,追究相關各級部門和領導的責任。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間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遇上級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