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11〕26號),制定《六盤水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5日六盤水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2012年1月16日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市府辦發〔2012〕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就業和培訓、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資金管理、職責分工、組織領導、附則8章37條,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六盤水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府辦發〔2009〕63號)予以廢止。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府辦發〔2012〕5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六盤水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新形勢,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11〕2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以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其年老後的基本生活為主要目標,堅持低起點、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堅持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適用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承包耕地後,被征地家庭人均剩餘耕地面積與2009年本縣(特區、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比例(簡稱“人均剩餘耕地比”)不足70%(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高比例)的在冊農業人口、征地後農轉非人口。
“剩餘耕地”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權的耕地。
第四條 被征地人員身份的認定按照《貴州省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程式》辦理。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農轉非後,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並處於失業狀態的,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按規定優先享受國家和省的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扶持政策。
第六條 用地項目業主單位要優先安置符合用工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就業,招用項目所在縣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補貼。補貼資金從縣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補貼標準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仍保留農村戶籍進城務工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並享受相應的培訓補貼;自主創業的,可優先享受小額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優惠政策。
第八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征地一戶、幫扶一戶”的就業失業動態管理制度,為被征地農民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提供指導和就業服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分別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保障範圍。被征地的農村戶籍人員參加新農保,征地後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者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參保繳費補助。
(一)征地時年滿16周歲未年滿60周歲的,參保給予一定的繳費補助,累計補助15年。
(二)繳費補助標準根據人均剩餘耕地比確定。人均剩餘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餘耕地比30%—40%(含40%)的,每人每年750元;人均剩餘耕地比4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餘耕地比50%—60%(含60%)的,每人每年450元;人均剩餘耕地比6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三)參加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補助按年劃入個人賬戶;到待遇領取年齡時補助年限不足15年的,辦理領取待遇手續時一次性補足;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年度繳費憑證為依據領取繳費補助金;未辦理參保手續的,不享受繳費補助。
第十一條 增發基礎養老金。
征地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繳費補助的,根據人均剩餘耕地比增發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人均剩餘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餘耕地比30%—40%(含40%)的,每人每月80元;人均剩餘耕地比4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餘耕地比50%—60%(含60%)的,每人每月48元;人均剩餘耕地比6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人員,不享受增發基礎養老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後再次被征地,人均剩餘耕地比達到新的繳費補助標準,在上次繳費補助標準基礎上按已補助年限進行補差,並按新繳費補助標準按年補助,補助年限累積計算。已領取待遇的,人均剩餘耕地比達到新的基礎養老金增發標準,按照待遇就高原則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本辦法實施時符合規定條件且年滿16周歲的,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已享受後期扶持政策現金直補的大中型水庫移民,補貼政策到期後,即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參保繳費補助或增發基礎養老金。
第十五條 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參保繳費補助和增發的基礎養老金,從縣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對生活困難的被征地農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享受農村低保的,作為特殊困難農村低保保障對象,每年按不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20%的比例按季度增發補助金。
第十八條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從2011年1月1日起,凡實施征地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各縣(特區、區)應按照不低於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的6%提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具體提取標準由各縣(特區、區)根據資金收支情況自行確定,並按照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第十九條 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六盤水市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地價社保資金提取標準的通知》(市府發〔2011〕6號)檔案規定,我市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地價社保資金提取標準在全市範圍內不分區域、不分耕地非耕地,統一按23352元/畝提取。用地項目業主單位要足額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城鎮建設批次用地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繳納。
第二十條 各縣(特區、區)財政根據上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結餘、本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和支出計畫,編制本級財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預算,確保所需資金足額到位。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安排一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列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用於本級應承擔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對困難縣(特區、區)的補助,具體辦法由市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縣級財政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用地項目業主單位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及上級下達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等,均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縣級政府對資金平衡承擔兜底責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第二十三條 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在出讓收入到位時由財政部門按標準同步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從項目業主單位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在用地手續報批前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征地項目未獲批准的,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 縣級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劃出不低於5%的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資金到本級財政就業資金專戶,統籌使用。縣級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年度就業資金使用計畫,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於本年度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參保繳費補助和增發基礎養老金資金需求計畫,經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審核後,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年度參保繳費補助和增發基礎養老金資金需求計畫,按季度將所需資金預撥到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辦理參加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繳費補助劃入個人賬戶、增發的基礎養老金髮放、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補助發放等事宜,年終結算。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征地社會保障手續報批審核等工作,就業服務機構負責促進就業政策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情況動態管理、審核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申請等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登記、基金徵收、社保待遇發放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與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用地項目報批、征地面積確定;農業部門負責土地政策確定、被征地農民承包土地的認定;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按城鄉低保條件納入城鄉低保範圍審核、發放低保金;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被征地農民身份申報、審核和管理,年度參保繳費補助資金需求計畫的編制上報,享受參保繳費補助及增發基礎養老金人員定期資格認證等工作。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充實鄉、鎮、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就業服務機構力量,核撥工作經費,確保政策落實。
第三十一條 建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籌協調,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委、市民政局、市移民局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動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各縣(特區、區)也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三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宣傳工作。注意總結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資金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虛報瞞報征地數額、剩餘耕地數額等信息享受參保繳費補助和基礎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停止待遇發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額,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2008年以後各縣(特區、區)用地項目報審社會保障方案時,各級人民政府及項目業主單位承諾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2011年底前必須撥付到位。
第三十五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從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府辦發〔2009〕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貴州省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程式
2.貴州省征地社會保障審核程式
貴州省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程式
一、申報:被征地農民填寫《貴州省被征地農民身份申報表》(附後),經村(社區)初審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所、農業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被征地農民身份進行初步認定並通知村(社區)。
三、公示:初步認定結果由村(社區)張榜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內容包括被征地農民姓名、身份證號、被征地時間、家庭承包耕地面積、剩餘耕地面積、就業現狀等。
四、確認:經公示無異議的,公示結果由村(社區)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民政府,由縣級人民政府牽頭,國土資源、農業、移民、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參加審核確認。
貴州省征地社會保障審核程式
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各地征地項目不再單獨制定和審核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只報審應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情況。
一、由項目業主單位將項目立項依據、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認可的征地數據、應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繳納憑證(複印件)報送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編制報審材料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報審材料包括項目立項依據、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認可的征地數據、應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繳納憑證(複印件)、《貴州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情況表》(附後)。
二、征地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社會保障報審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報送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於7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出具《貴州省征地社會保障資金審核意見書》,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三、征地需經國務院批准的,出具《貴州省征地社會保障資金初審意見書》(附後),與報審材料一併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於7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出具《貴州省征地社會保障資金審核意見書》(附後),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