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區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修訂版)

第一款中“按引進企業註冊資本引進資金到位額的0.5‰給予獎勵”修改為“引進註冊類企業按註冊資本到位額的0.5‰給予獎勵,其中被認定為科技型的中小企業,按註冊資本到位額的1‰給予獎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清區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修訂版)
  • 外文名:Wuqing district investment intermediaries incentives (Revised Edition)
  • 頒發號:武清政〔2011〕3號
  • 發布單位:武清區招商局
印發修訂通知,修訂版內容,

印發修訂通知

武清政〔2011〕3號
關於修訂《武清區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武清區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武清政〔2006〕8號)的有關條款修訂如下:
第一條
第一條中“引進的企業是指武清區外的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修改為“引進的企業是指武清區外的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含房地產類和綜合開發類企業”。
第三條中“申請期限為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一年內,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修改為第二條“對第一條第1款和第3款中規定的,申請期限為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一年內,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條改為“獎金使用辦法:項目承辦單位必須確保中介人獎金足額發放到中介人手中,不得截留;由區內部門(人員)或市級以上部門(人員)介紹引進的項目,中介人獎勵由招商局負責兌現”。
修訂後的《武清區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武清區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武清政〔2006〕8號)檔案同時廢止。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修訂版內容

武清區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修訂稿)
為鼓勵武清區內外單位和個人,包括在職幹部、職工,利用各種方式招商引資,促進全區經濟的發展,特制定對招商引資中介人的獎勵辦法。
一、對為武清引進企業的中介人不受工作單位、職務、身份限制,都可享受下列獎勵:
(一)引進註冊類企業按註冊資本到位額的0.5‰給予獎勵,其中被認定為科技型的中小企業,按註冊資本到位額的1‰給予獎勵。
(二)引進企業在武清購買土地、廠房或新建廠房生產經營的,按註冊資本到位額的4‰給予獎勵。
(三)引進企業在武清租賃廠房生產經營的,按註冊資本到位額的2‰給予獎勵。如廠房先租後買或購地新建的,按原註冊資本到位額的2‰再給予獎勵。
引進的企業是指武清區外的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含房地產類和綜合開發類企業。
二、對符合第一條第1款獎勵條件的,在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年內實際納稅額(留區部分)達到應得獎金兩倍以上的,可兌現獎金。對符合第一條第2款獎勵條件的,在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且資金到位後,憑該企業房地產權證兌現獎金。對符合第一條第3款獎勵條件的,外資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且資金到位後,憑該企業租賃廠房協定書和首期付款憑證兌現獎金;內資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且資金到位後,一年內實際納稅額(留區部分)超過應兌現獎金的,方可憑該企業租賃廠房協定書和首期付款憑證兌現獎金。廠房租後又買或購地新建的,憑該企業房地產權證兌現獎金。
對第一條第1款和第3款中規定的企業,申請期限為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一年內,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
對第一條第2款和第3款中規定的企業,在武清購買土地、廠房或新建廠房和租賃廠房的受獎條件認定,還將審核其所購土地、廠房及租賃廠房的面積是否與引進企業的註冊資本和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
對引進企業中介人的獎勵按項目計獎,一個項目享受一份獎勵;中介人為二人以上或二個單位以上時,只對一人或一個單位獎勵,獎金分配由受獎人自行安排。
三、對中介人的獎勵由項目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招商引資獎勵申報表,報區招商局,經區評審領導小組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獎勵,獎金由區財政支付。
四、獎金使用辦法:項目承辦單位必須確保中介人獎金足額發放到中介人手中,不得截留;由區內部門(人員)或市級以上部門(人員)介紹引進的項目,中介人獎勵由招商局負責兌現。
本辦法由武清區招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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