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暫行辦法

條例目的,明文條例,

條例目的

為進一步拓寬招商引資渠道,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鼓勵中介人為我市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大力提升開放型經濟水平,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明文條例

第一條 獎勵對象
直接介紹、引薦市外投資者來我市興辦投資項目,並第一個攜同市外投資者到項目所在地招商引資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的境內外機構、單位或個人(統稱中介人)。
第二條 獎勵範圍
2007年1月1日起,凡外來企業來我市投資工業、農業、基礎設施、旅遊和服務業(不含房地產及其它項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生產經營後(市外投資者的企業股份必須在50%以上),企業年繳納稅收地方所得部分在30萬元以上項目,中介人可以享受獎勵。
第三條 獎勵標準
外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後,自納稅之日起三年內,依據繳納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工業項目按8%,旅遊和服務業項目按3%給予獎勵,基礎設施和農業項目適r'r't'f'g'h當給予獎勵,每年兌現獎勵一次。
第四條 獎金來源
獎金由外來投資企業所在地受益財政提供和支付。
第五條 獎勵程式
1、中介人在外來投資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即可向項目所在地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①中介人身份證明;
②市外投資者身份證明(複印件);
③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④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驗資報告(原件);
⑤項目進入時,中介人在項目所在地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的登記證明;
⑥稅收交納證明;
⑦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2、市財政受益項目的認定和獎金的發放,由市財政局牽頭,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審計局、市外經貿局協助審核後,報請市開放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認定,市財政核撥獎金。
3、每年年底集中兌現獎勵一次。自獎勵公布之日起,180天內未辦理申領獎金的,視為放棄。
第六條 多人或多個單位共同參與引進的項目,在申請獎勵之前,必須自行商定好獎金分配方案。中介人屬單位的,其獎金用於獎勵單位有功人員;屬個人的,其獎金在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後發給個人。
第七條 不能認定中介人的,或中介人所提供證明資料不全的,不予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開放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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