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市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鼓勵社會各界人士積極為榆樹引薦項目(資金),促進榆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榆樹市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樹市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
  • 施行地區:榆樹市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鼓勵社會各界人士積極為榆樹引薦項目(資金),促進榆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引薦項目(資金)的國(境)內、外機構、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中介人),為榆樹市引薦項目(資金),生產型項目竣工投產、非生產加工型項目經營滿1年、引薦資金全部到位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中介人可向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提出獎勵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引進外資生產加工型項目應提交:
1.《榆樹市招商引資項目(資金)中介費兌現審批表》;
2.《外商投資企業契約文本》;
3.項目批准證書;
4.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正本複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本的驗資報告;
6.外商出具的引薦人證明;
7.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出具的引資證明;
8.引進設備的海關報關單等相關材料;
9.評估師事務所出具的固定資產評估報告及固定資產投資有效票據。
(二)引進內資生產加工型項目應提交:
1.《榆樹市招商引資項目(資金)中介費兌現審批表》;
2.購買、租賃廠房或使用土地的有關材料;
3.項目的立項批准檔案;
4.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正本複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本的驗資報告;
6.項目建設單位出具的引薦人證明;
7.評估師事務所出具的固定資產評估報告和固定資產投資有效票據;
8.榆樹市有關部門的確認意見。
(三)引進非生產加工型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應提交:
1.《榆樹市招商引資項目(資金)中介費兌現審批表》;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正本複印件;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本的驗資報告;
4.項目建設單位出具的引薦人證明;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榆樹市有關部門的確認意見。
(四)引進資金應提交:
1.《榆樹市招商引資項目(資金)中介費兌現審批表》;
2.進帳單(銀行憑證);
3.無償捐贈資金單位的檔案或證明;
4.受益單位出具的引薦人證明;
5.榆樹市有關部門的確認意見。
第四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引進項目(資金)的中介人獎勵標準(按人民幣計算):
(一)引進生產加工型項目。凡引進資金在榆樹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內、外資生產加工型項目:外商投資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生產型項目;內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生產型項目,按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 (資金由受益單位提供)。
(二)引進非生產加工型項目。凡引進資金在榆樹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年納稅100萬元及以上的非生產加工型項目,自經營之日起,參照其1年內上繳稅金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額度的10%比例給予獎勵。
(三)引進資金。凡通過個人關係,從域外引進無償捐贈(或無償使用)資金投入生產型項目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的,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對中介人予以適度獎勵。
第五條 引進項目(資金)中介人獎金兌現辦法:
(一)生產型項目竣工投產後兌現應得獎金的30%,餘下的70%獎金待該項目累計繳稅額(地方留用部分)超過應得獎金餘額時,給予兌現。
(二)引進非生產加工型項目,自經營之日起,滿1年後,參照上繳稅金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額度的10%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引進資金的由引薦人向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提出申請,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中介費兌現比例和金額後,一次性兌現。
第六條 中介人引進資金的,應於資金到位之日起2個月內,到市招商引資辦公室辦理獎勵手續;引薦生產加工型項目的,應於項目竣工投產之日起3個月內到市招商引資辦公室辦理獎勵手續;引進非生產加工型項目,應於項目經營滿1年之日起3個月內到市招商引資辦公室辦理獎勵手續。
第七條 市招商引資辦公室對中介人的獎勵申請初審認定符合獎勵條件的,經相關部門確認後,擬訂獎勵金額,報市政府審核批准後兌現。
第八條 以下招商引資項目不在獎勵範圍之內:
1.省政府已列入規劃由省級國有投資公司在榆樹市投資的項目;
2.需政府財政擔保,且要歸還借貸款的項目;
3.已在榆樹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企業的增資部分;
4.外來投資者本人及其任命或委託的代理人、我市中方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所促成的項目;
5.其它不予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
第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將追繳全部獎金,同時追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研究解決。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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