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市鼓勵投資優惠政策

2015年,榆樹市為推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制定了鼓勵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該優惠政策主要涉及投資者的受優惠項政策、有關土地使用方面、項目標準及獎勵、和產業的管理宣傳及政府的審核。該政策主要為推進榆樹市朝農業現代化、工業化、城鎮化方向發展,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樹市鼓勵投資優惠政策
  • 實施地區:榆樹市
統籌推進榆樹市“農業現代化、工業化城鎮化”建設,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更加積極合理、有效吸引各類資本,加快榆樹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長春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域內、外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在榆樹市境內新建或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或300萬美元(業務主管部門和有法定資質的審定評估單位共同確定)及以上的,投資強度每平方米不低於2500元人民幣或500美元的生產加工型項目;年納稅100萬元及以上的其它型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除享受國家和省、長春市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本政策。
第二條投資者依法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依法獲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可作為入股或聯營的條件,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
第三條投資者新建項目,自建成投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分年度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1.年上繳稅金200萬元—100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項目,參照其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額度,按2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2.年上繳稅金1000萬元—30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項目,參照其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額度,按3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3.年上繳稅金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參照其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額度,按4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第四條投資者新建項目,生產經營五年後(不含第五年)擴建生產加工型項目,自擴建項目投產之日起,3年內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1.年新增上繳稅金200萬元—100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擴建項目,參照其新增上繳增值稅、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額度,按2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2.年新增上繳稅金1000萬元—30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項目,參照其新增上繳增值稅、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額度,按3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3.年新增上繳稅金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參照其新增上繳增值稅、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額度,按4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第五條投資者新建的生產加工型項目,在建設期間,減半徵收本級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性收費;投資5億元及以上,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的大型生產加工型項目,在建設期間,免徵本級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性收費。本級許可權外的行政性收費及經營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第六條投資者新建大型商貿物流業、餐飲服務業、文化產業等非生產加工型招商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建設期間收費,可視其投資規模,經榆樹市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採取“一事一議”的方法給予相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投資者新辦的企業在電台、電視台、榆樹信息港通過廣告宣傳其產品的,從投產經營之日起6個月內免收廣告費。
第八條對招商引資企業投資者及企業招聘的特殊技術和管理人才,有子女上學的,經相關部門審定,優先安排就讀,在榆樹市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自願擇校(私立學校除外)。
第九條凡享受鼓勵投資優惠政策的企業,其商標獲得國家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其產品被評為國家和省級重點新產品、名牌產品和出口創匯產品(出口產品占其產品50%以上)的企業,對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最高限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對招商引資做出貢獻的中介人兌現中介費。其中,引進生產加工型項目,中介費最高限額為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
其它型項目,自經營之日起,參照其1年內上繳稅金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額度的10%給予獎勵。具體兌現方式,按《榆樹市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對引進世界500強企業、國內500強企業、中央直屬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以及對榆樹市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帶動作用的大型投資項目,經榆樹市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其鼓勵政策,採取“一事一議”的方法,特事特辦。
第十二條對投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實行“一站式”辦公和跟蹤服務。
第十三條享受鼓勵投資優惠政策的企業和中介人,在申請享受相關政策前,必須到業務主管部門辦理規範審核手續,由業務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本政策由榆樹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榆樹市經濟技術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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