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鼓勵外來投資的若干優惠政策

《信陽市鼓勵外來投資的若干優惠政策》,信陽市施行的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鼓勵外來投資的若干優惠政策
  • 地區:信陽市
  • 實質內容:優惠政策
  • 對象:外來投資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條 客商在信陽投資,享受國家、河南省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由稅務部門予以落實。
第二條 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產型企業和經營性的社會事業,從獲利年度起,前2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由本市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3至第5年補償50%,第6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條 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繳納的所得稅由本市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6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7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本市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8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五條 客商投資創辦從事礦產開發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灘、荒地資源的生產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6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本市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7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六條 客商投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前3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房產稅和車船牌照使用稅由本市受益財政全額補償。

第二章

第七條 客商來信陽新辦企業,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一次繳納有困難的,可以分期分批繳納。
第八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礎設施、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用地,可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繳納的費用由本市受益財政在7年內全額返還。
第九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本市受益財政從該項目投產之日起開始返還,10年內返還完畢。
第十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本市受益財政從該項目投產之日起開始返還,6年內返還完畢。
第十一條 世界500強或國家重點企業來信陽投資所需用地的,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本市受益財政從該項目投產之日起,3年內返還完畢。
第十二條 客商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種草的,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客商利用國有荒山、荒地造林、種草的,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本市受益財政8年內全額返還;客商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造林、種草的,可以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繳納的租賃或承包費用的50%由本市受益財政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凡享受優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準轉讓,不得轉為經營用地。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免繳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五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興辦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事業的,前3年免繳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50%收取。
第十六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性企業,前3年免繳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60%收取。

第四章

第十七條 對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客商投資項目、國內大型企業(集團)或知名企業總部遷入本市的,實行“一事一議”,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在享受以上優惠條件的基礎上,以會議紀要形式再給予特殊優惠。
第十八條 凡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在開展項目前期籌備工作階段,經籌辦人員申請,本市可免費為其提供3—6個月1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用房。

第五章

第十九條 客商兼併、收購、重組信陽企業的,享有新辦企業同等優惠待遇,客商投資比例在25%以下的企業除外。
第二十條 本政策所稱客商包括外商和國內投資者,外商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國內投資者是指本市轄區外的國內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省市級開發區、管理區可據此制定在其行政區域內施行的其它優惠政策。
本政策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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