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招商引資獎勵規定》在1995.05.17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招商引資獎勵規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17
- 實施時間:1995.05.17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以個人關係吸引外商投資,推動我市外向型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利用個人關係為長春市引進外商投資,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或以其他形式對我市進行的直接投資;提供產品出口渠道,促成產品出口;提供技術出口渠道,促成技術出口;促成驛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引進國外友好捐贈等,均按本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條 引薦外資的個人,應在立項時到同級外經委領取並填寫《中介人登記表》。
第四條 利用個人關係,引進外資五百萬美元以下的,按實際認繳出資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予以獎勵;引進外資五百萬美元以上(含五百萬美元)的,按實際認繳出資額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予以獎勵。
對引進外資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的,在實際認繳出資額全部或部分到位,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獎金由中方受益單位在60天內,從自有資金中支付。
對引進外資興辦獨資企業的,在企業繳納流轉稅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財政留用的流轉額支付獎金,不足部分結轉下年。
第五條 利用個人關係,提供產品出口渠道,促成產品出口的,由受益單位按該產品實際出口額的百分之一予以獎勵。獎金應在收到產品出口貨款後30天內,由受益單位從自有資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六條 利用個人關係,提供技術出口渠道,促成技術出口的,由受益單位按實際出口額的百分之一予以獎勵。獎金應在技術出口後30天內,由受益單位從自有資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七條 利用個人關係,促成對外承包工程契約額三百萬美元以下的,由受益單位按契約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予以獎勵;促成對外承包工程契約額三百萬美元以上(含三百萬美元)的,由受益單位按契約額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予以獎勵。獎金應在工程開工後30天內,由受益單位從自有資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八條 利用個人關係,促成勞務輸出十人以上(含十人)一百人以下,可根據輸出國家、勞務年限、勞務層次、工資額度的不同,由受益單位按每輸出一人三百至七百元予以獎勵;促成勞務輸出一百人以上(含一百人)的,由受益單位按每輸出一人七百至一千五百元予以獎勵。獎勵應在勞務人員出國後60天內,由受益單位從自有資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九條 利用個人關係,聯繫國外友好人士捐贈,由受益單位按實際接受錢物(折合)金額的百分之一予以獎勵。獎金應在收到捐贈後30天內,由受益單位從自有資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十條 獎金均以人民幣支付。對引進外幣的,按外幣匯入我市銀行收帳當天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支付。
第十一條 受益單位支付給個人的獎勵,應由受獎人持《中介人登記表》、受益單位的證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後,由受益單位自行支付;由各級財政部門支付給中介人的獎勵,應由受獎人持《中介人登記表》和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完稅證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支付。
第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金者,一經查實,追回資金,並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第十三條 對引進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資金的個人的獎勵,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政府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外經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