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

《德惠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是德惠市招商委員會為了吸引域外投資者來德惠投資興業、鼓勵各方面力量引進域外資金、促進德惠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制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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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為了吸引域外投資者來德惠投資興業,鼓勵各方面力量引進域外資金,促進德惠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結合德惠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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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域外投資者在德惠市境內投資固定資產5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除享受國家、省、長春市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本規定中的優惠待遇。
第二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免收2年本級所收企業所得稅;第3年起至第5年本級徵收企業所得稅返還40%;第6年起5年內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本市留用部分,由財政部門按年度列支返還給企業40%。在開發區內興辦的企業,10年內所繳納的所得稅本市留用部分,按年度列支50%返還給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興辦生產型企業,從開始興建之日起,3年內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繳稅後,由財政部門按年度列支返還給企業;在開發區內興辦的生產型企業,5年內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繳稅後,由財政部門按年度列支返還給企業。
第四條 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產品出口額達到當年企業全部產品銷售額的70%以上的,該年度可以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五條 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可以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
第六條 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我市境內作為資本直接再投資開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可以全部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的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鼓勵域外客商投資與我市企業嫁接改造,我方以現有廠房、生產設備和工業產權作為投資的,經雙方協商及有關部門批准後,可讓給外方一定比例的股權。鼓勵域外客商承包、收購我市的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在辦理房產過戶時,免徵產權交易費,房產契稅繳稅後,由財政部門列支返還給企業。
第八條 域外客商投資興辦的生產型企業或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的經營性企業,減半徵收基礎設施配套費,其它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本市部分按最低標準減半徵收。
第九條 域外投資者在德惠境內投資興辦企業,可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轉讓、出租、抵押,也可作為參股入股或聯營的條件。
第十條 對域外投資者徵用土地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由財政部門按50%的比例列支返還給投資者;土地出讓金按最高年限一次繳納有困難的,可降低出讓年限,但最少不得低於11年(商業、金融、旅遊、娛樂、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第十一條 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興辦能源、交通、水利、電力、科學文化及醫療衛生等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不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 土地出讓最高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業、倉儲及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第十三條 域外客商投資興辦的個體工商業允許試經營半年,試經營期間免收工商管理費。
第十四條 對投資企業優先提供水、電、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對經濟發展具有特別推動作用的大項目,給予特殊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經有關部門審核,對域外投資辦企業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費在投資地落戶辦理城鎮戶口。
第十六條 域外投資企業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可根據企業需要,經申請公安部門,可派駐警務人員,無償服務。
第十七條 域外投資者,遵紀守法,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可授予相應的名譽職務;對在某一方面有專長者,可聘為政府經濟顧問,並享受政府津貼;受聘人的聘用年限一般為3年,聘用期滿後可續聘;聘用期間,政府津貼每月不低於500元。
第十八條 在德惠投資的企業享受國家給予東北老工業基地相關優惠政策。
服 務 承 諾

第十九條 凡是來德惠投資置業的出資人、經營者,保證享受全省最優惠的政策,最優良的環境,最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條 對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成立專門的項目服務辦公室,全程跟蹤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各類投資項目,保證提供辦照(證)、用地、電訊、就學、住房等最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將視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綜合效益,採取“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特事特辦、急事急辦、一事一議、“一企一策 ”的辦法。
獎 勵 政 策

第二十三條 獎金原則上在企業投產見效後,由受益單位支付。
對引薦無償資金的,按資金實際到位金額5%給予獎勵(上級撥付的政策性資金除外);對引薦外商投資辦企業者,由合營的中方按外資實際到位金額8‰給予獎勵;引薦舉辦獨資企業者,按資金實際到位金額8‰給予獎勵;引薦以實物形式投資者,經國家商檢機關檢驗審核後,按實際評估確認價值的5‰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由招商辦公室牽頭,財政局、審計局配合,對引進項目、資金、技術、設備的中介人(中介組織)招商業績進行認定,由德惠市招商委員會審定,市政府批准,由同級財政予以獎勵。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具體由市招商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定如有與上級法規相悖的地方,按上級法規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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