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麗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進一步提升我市招商引資工作實效,最佳化營商環境,充分利用國內外各類經濟要素,加快培育發展新動能,紮實推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州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條按照非禁即入、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凡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和領域,無污染無高耗能產業,允許市內外資本進入。在享受本優惠政策基礎上,同時享受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德宏片區規劃範圍內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條鼓勵外來投資者投資開發本市以下產業和項目:
(一)裝備製造、生物製藥、電子信息、新型材料、旅遊開發、高新技術等重點產業,承接東部相關產業轉移。
(二)農特產品深加工、農畜產品深加工、水果及海產品深加工、農業綜合開發及特色中草藥種植、加工等產業。
(三)以總部經濟、現代倉儲物流、跨境電商、跨境旅遊、免稅購物、內外商貿流通、金融、證券、中介服務、高檔酒店為主的現代服務業。
(四)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交通、水利、城鎮配套工程;環保、生態等基礎設施建設。
(五)國家鼓勵的其它投資領域。
第三條適用範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達160萬元/畝或租賃標準廠房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不低於500萬元,同時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或產值不低於2000萬元)的,按契約約定期限建成投產且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和安全生產等要求,新入駐市工業園區規劃範圍內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市工業園區範圍包括進出口加工製造基地、畹町片區(芒滿區塊、芒棒區塊)和弄島片區)
(二)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按契約約定期限內建成運營的商貿物流、旅遊文化、康養大健康、種植養殖等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且按契約約定期限內建成運營,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500萬元的免稅購物、電子商務及其配套服務等項目。
第四條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年上繳稅收達到10萬元/畝的項目,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中國行業100強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主機板上市企業等投資的工業、現代物流、旅遊大健康、電子商務等項目,視投資規模按“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優惠政策扶持。
第五條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和工業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布局的投資項目,根據企業投資規模,工業用地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使用土地。長期租賃年限在6年至20年內確定,期滿可續期,但不可轉為出讓土地;先租後讓租賃期限不超過5年;彈性年期出讓原則上按不超過20年確定出讓期限。
第六條凡需購置園區土地的新入駐市工業園區項目投資總規模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同時項目投資強度按每畝不低於160萬元的,工業用地價格原則上不低於25萬/畝,結合產業類別、建設標準、使用地類、土地成本等,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同時項目建設應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相關要求。項目按約定時限內建成後按土地成交價10%的標準給予獎勵,項目按約定如期投產且連續3年每年形成生產經營性稅收均值達10萬元/畝以上的,再按土地成交價20%的標準給予獎勵。(由市工業園區工管委審查核定報請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七條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項目,投資額可以放寬。投資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環保、生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等非營利性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土地劃撥目錄》的,可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土地劃撥後,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八條鼓勵用地面積在10畝以下的企業進駐工業園區標準化廠房進行投資生產,租賃價格為12元/平方米/月,並給予租金扶持,扶持期限自交付標準廠房之日起3年。具體為:企業自租賃園區標準廠房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生產經營並申報成為規模以上企業的,返還申報當年租金80%;第二年保持成為規模以上企業的,返還當年租金50%;第三年保持成為規模以上企業的,返還當年租金30%;此後正常計收租金。(由市工業園區工管委審查核定報請市政府,給予租金返還。)
第九條旅遊、康養及星級酒店項目開發建設用地按不低於土地成本價(土地成本價低於基準地價的,按不低於基準地價)以公開出讓方式供地,優先安排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報批供地。涉及市城鎮規劃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利、公益林、文物保護單位等範圍內項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安排用地。鼓勵和支持集體林地、農用地、宅基地、非農建設用地參與投資文化旅遊產業開發經營。對投資規模較大的旅遊康養項目用地,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
第十條投資企業從事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用地,可以採取租用集體土地的方式,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企業可依法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等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一條現代倉儲物流、保稅項目須符合市政府產業布局規劃,入駐德宏(瑞麗)陸上邊境口岸型國家物流樞紐,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的物資儲備、中轉場所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按“工礦倉儲”用地確定土地價格,供地價格原則上不低於40萬/畝。
第十二條本著“合作、整合、聚集、多贏”的原則,充分發揮商會、協會及總部企業等平台優勢,市政府與牽頭商會或企業就產業園項目投資建設等事宜,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符合相關條件的新辦企業,可以享受瑞麗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的優惠政策,對2013年1月1日起入駐瑞麗試驗區的新辦企業,除國家禁止和限制的產業外,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的部分實行“五免五減半”優惠,即自取得生產經營第一筆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徵、後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的部分。同時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另外,對符合政策條件的也可以同時享受特色小鎮、跨境經濟合作區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落戶瑞麗的招商引資鼓勵性項目,在協定期內建成投產,並在投產後兩年內達到投資協定約定銷售收入的70%,且年銷售額達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給予10萬元的激勵金,每增加銷售額1000萬元,增加激勵金10萬元,每個企業最高激勵金為50萬元,且只能享受一次。(由各園區管委會審核報請市政府,市財政給予兌現。)
第十五條在瑞麗市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獨立核算的企業高管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在瑞麗市實際年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及以上的納稅人,由市財政參照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縣級可用部分的數額,予以全額補助。
第十六條鼓勵總部經濟型企業入駐瑞麗市,採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企業扶持。
第十七條科研創新獎。鼓勵院士、專家到我市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除上級支持獎勵資金外,對成功申報“院士工作站”、“專家基層工作站”、“大師工作室”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企業30萬元、20萬元、15萬元;對成功申報州級“院士(博士)專家工作站”、“創新團隊”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企業5萬元、3萬元。
第十八條人才開發獎。除上級獎勵資金外,一次性分別對被評為“院士後備人才”、“雲嶺學者”的企業獎勵8萬元、個人獎勵4萬元;對被評為“雲嶺產業技術領軍人才”的企業獎勵4萬元、個人獎勵2萬元。
第十九條品牌創建獎。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及限額以上貿易企業獲得州級、省級、國家級知名品牌或著名、馳名商標的,州級每項獎勵1萬元,省級每項獎勵5萬元,國家級每項獎勵10萬元。
第二十條除上級支持獎勵資金外,對通過國家級認定的中小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金補助;對通過省級認定的中小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金補助;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創新型試點企業評價認定、國家重點新產品認定、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的中小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資金補助。
第二十一條鼓勵支持文化旅遊景區(點)品牌創建。市內文化旅遊景區(點)被上級旅遊部門新評定為4A、5A級景區(點)稱號的,市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30萬元獎勵金。
第二十二條農副產品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的企業,由市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元、4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當年被評為國家、省、州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市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符合國家、省、州政策扶持條件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優先爭取上級扶持政策,並及時足額的撥付給投資企業。
第二十四條根據州、市鼓勵投資政策,在我市一次性投資總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的外來投資者,其法人代表及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可納入轄區學校第一批次招錄;我市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上一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投資累計金額每滿1億元的企業,經市投資促進局確認後,給予1個參加市幼稚園、勐卯國小、姐崗國小或瑞麗市第一初級中學的第一批次招錄名額。
第二十五條建立重點項目領導分包責任制度。對投資1億元以上的內資及利用外資千萬美元以上外商投資產業類項目,建立項目領導分包制度,實行“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個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強力推進項目建設。
第二十六條對需上一級部門審批辦理的,牽頭服務部門安排專人陪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報手續,並跟蹤辦妥。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審批服務中心依申請開展幫辦、協辦服務,為企業提供相關審批業務諮詢、指導。
第二十七條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會商、調度、協調、督促“優惠政策”的落實。聯席會議由項目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牽頭召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按月或季度召開一次調度會。
第二十八條根據企業用工需求,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園區和有關單位協助企業招工,並督促企業與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及繳納社會保險,按計畫分批為員工提供崗前培訓,依政策給予培訓補貼。
第二十九條招商引資項目實行相應的退出機制,項目洽談期間,若項目方未指定負責人積極配合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前期工作,1年內對項目選址、項目規劃、土地招拍掛等前期工作未有實質性進展的項目,項目方視同退出該項目;已簽訂項目框架性協定的項目,6個月內未簽訂投資契約或未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項目視同退出該項目;已簽訂投資契約的項目,供地後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收取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收回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於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或入庫稅收達不到協定約定的,取消享受產業扶持政策,並按同類用地的市場價格補齊土地出讓金。對於動工後未達到協定約定投資強度或開工不足,造成低效用地的,對閒置的部分土地徵收土地閒置費。
在建項目超過協定約定期限6個月未竣工投產、慢建久拖或爛尾工程的,扣繳投資人30%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協定約定期限12個月仍未竣工投產、慢建久拖或爛尾工程的,取消項目一切優惠政策,並全額扣繳投資人履約保證金。
對於分期投資項目,實行分期提供項目用地。首期投資固定資產未實現協定約定投資70%以上或超期6個月未竣工的,取消項目享受的一切優惠政策,並全額扣繳投資人履約保證金,同時終止後續投資協定。
出現上述情形的投資人或投資企業,瑞麗市3年內不予其進行任何的項目接洽或合作。
第三十條本政策發布前按照協定已經享受並正在享受的優惠政策仍按原協定繼續執行;已定協定但尚未享受優惠政策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試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