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招商引資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原平市招商引資政策
  • 城市原平市
  • 國家:中國
  • 關於:招商引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土地優惠政策,第三章 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章 收費優惠政策,第五章 財政扶持政策,第六章 投資環境建設,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市(原平市)大開放、大招商、大發展,鼓勵國內外投資商在我市投資興業,促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忻州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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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新建的項目,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保要求。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外商和市外投資者還可依法享受國家、省、忻州市規定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四條 鼓勵外商和市外投資者在煤化工產業、機械裝備製造業、新型材料工業、高新技術產業、特色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旅遊業、服務業、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各行業和領域投資。

第二章 土地優惠政策

第五條 凡來我市投資的項目用地,由市國土管理部門統征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忻州市產業發展規劃的鼓勵類外來投資項目,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投資興辦非盈利性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按規定劃撥供地。
第七條 新辦工業項目用地的地價,在保證土地取得成本的基礎上,按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工業用地最低價作為起始價掛牌,實行現狀供地。土地出讓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其超出起始價部分,在企業辦理用地手續時,市財政將留市部分全部補助企業,由企業用於項目建設。商業等用地參照工業用地的有關規定,採取市委、政府集體研究、“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第八條 鼓勵外來投資者利用市內關、停、破產企業場地投資興辦企業,所涉及的原企業內部問題由市政府負責處理。
第九條 外來投資開發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從事林業、畜牧業、種植業生產,按農業用地對待,其固定設施建築和旅遊接待設施按有關規定供地。

第三章 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招商引資企業從事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和新辦的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招商引資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20%優惠稅率。
第十二條 招商引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其中從事項目為蔬菜、穀物等農作物的種植及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畜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農產品初加工、農機推廣等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及其它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及養殖的項目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 招商引資企業投資經營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鼓勵類行業的項目,如對企業投資經營公路、城市公共運輸、電力和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取得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對安置殘疾人的招商引資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對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100%。
第十五條 招商引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在五年內抵免企業所得稅。
第十六條 招商引資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十七條 招商引資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八條 招商引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第十九條 招商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並符合條件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四章 收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外來投資新建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除收取工本費和代國家、省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一條 新辦外來投資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除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環保排污費、污水處理費、工本費,以及代國家、省、忻州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免收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二條 外來投資企業利用尾礦、開採未達到工業品位或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和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項目,免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 對所有涉及外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國家、省有明確規定和前列條款有規定的,均按低限徵收,能免收的一律免收。

第五章 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每年至少預算1000萬元,並從新增地方稅收中提取1%作為投資促進基金,主要用於推動投資促進活動,建立扶持、鼓勵類項目的貸款擔保基金、貼息基金和企業獎勵基金。
第二十五條 對國家扶持、鼓勵類項目,相關部門要在安排重點項目前期費、科研項目經費等方面優先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對扶持類項目,可提出更為優惠的財政扶持政策,經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統一平衡、審核,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後執行。

第六章 投資環境建設

第二十七條 對投資者實行全程跟蹤服務。成立原平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對接、考核、獎勵等日常事務。從項目簽約、核准、備案、申報、建設直至營運,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跟蹤服務,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建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對外來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由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主管單位(或由市政府指定部委局室)對項目在我市範圍內的一切手續實行領辦制、代辦制、包辦制,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組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實行一條龍服務;相關部門要公開辦事政策、公開辦事內容、公開辦事程式、公開辦事人員,承諾服務標準和服務時限,資料齊全後7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省、忻州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布局,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籌劃,建立原平市經濟與社會發展項目儲備庫,建設原平市招商引資網站。並直接負責全市未來經濟與社會發展重大項目的前瞻性研究,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後,具體負責項目的前期論證、基礎資料編制,積極對外招商推介。
第三十條 嚴禁對外來投資企業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強化監督,實行投資軟環境建設責任制、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責任追究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外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氣、熱、運輸、通訊條件等,有關部門優先安排,簡化審批程式,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收費標準按本地企業標準執行。電力部門在確保電網安全和企業用電安全的前提下,用電配置實行“三不指定”,即不指定設計單位、不指定物資採購、不指定施工單位;住建部門在確定企業用地紅線後,企業根據項目需求契約約定設計和建設,住建部門按照相關標準審核把關,不得指定設計和建設單位;住建部門在受理企業開工建設手續時,除勞保統籌費、殘疾人保障金以及工本費外,其他服務性收費免收或按最低限收取。
第三十二條 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的重大項目,或符合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項目,或增加較多就業崗位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經本人申請,可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辦理原平市城鎮居民戶口。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所聘用的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經本人申請,可辦理原平市城鎮居民戶口。
第三十五條 外來投資者和其企業所聘外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子女,在就業、入托、就學等方面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條 優惠政策的兌現,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審核認定後,財政、稅務、工商、國土、公安等相關部門負責辦理兌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內現有企業重新翻牌註冊的,不享受上述政策。現有企業增加投資的,按新增投資數額占該企業投資總額的比例,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它事項,可根據投資者投資的產業、規模和要求,經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報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後給予特殊優惠。
第三十九條 本政策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政策由市人大常委會、紀委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為準。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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