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發布時間是2007年11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07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 發布者:中共桓仁滿族自治縣委等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5〕36號)和《本溪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本委發〔2006〕12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實施外向牽動戰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提高全縣對外開放水平,加快推進我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
詳細內容
一、政策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商(包括港、澳、台)投資興辦的獨資或合資、合作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外商註冊資金不低於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25%)和國內縣域外各地投資者興辦的生產加工型企業。
第二條 縣內民間投資參照本政策執行。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域外投資新建的生產加工型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且固定資產(辦公樓、廠房、設備及生產用車)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建設用地,項目竣工投產後,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除上繳國家、省、市部分外,我縣地方政府土地純收益的可支配部分,由同級財政按50%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企業發展。
第四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域外投資新建的生產加工型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且固定資產(辦公樓、廠房、設備及生產用車)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建設用地,項目竣工投產後,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除上繳國家、省、市部分外,我縣地方政府土地純收益的可支配部分,由同級財政按70%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企業發展。
第五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域外投資新建的生產加工型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且固定資產(辦公樓、廠房、設備及生產用車)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建設用地,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更優惠的土地使用獎勵政策。
三、財政獎勵政策
第六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投資新辦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的生產加工型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人民幣的,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形成地方財力100%的比例給予3年的財政扶持;按繳納增值稅(含營業稅)形成地方財力50%的比例給予2年的財政扶持。
第七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投資新辦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的生產加工型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3000萬元人民幣的,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分別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形成地方財力的100%和繳納增值稅(含營業稅)形成地方財力的50%的比例,給予3年的財政扶持。
第八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投資新辦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的生產加工型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更優惠的財政扶持政策。
第九條 以投資、購買、兼併、參股及其他方式啟動我縣境內停產或長期虧損的生產加工型企業,且安置原企業職工30%(含30%)以上的,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按照企業繳納所得稅形成地方財力的100%和繳納增值稅形成地方財力50%的比例,給予3年財政扶持。
第十條 凡新辦或落戶我縣的科研開發企業,新上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對全縣經濟有牽動作用的,可從縣本級科技“三項費用”中拿出部分資金給予重點扶持。
四、收費減免政策
第十一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域外投資新建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固定資產(辦公樓、廠房、設備及生產用車)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在企業基本建設和經營過程中應繳納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屬縣本級許可權範圍內的,給予減、免、緩等優惠政策。
五、中介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域外投資新建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固定資產(辦公樓、廠房、設備及生產用車)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不含能源工業等核准類項目),項目投產形成稅收後,按固定資產界定標準核實驗收,對項目所在地單位和中介方按固定資產實際投入的0.7%進行獎勵,獎金由縣財政支付。獎金髮放到項目所在地單位,由項目所在地單位和中介方協商分成,分成比例原則為3:7。
第十三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域外投資新建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固定資產(辦公樓、廠房、設備及生產用車)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不含能源工業等核准類項目),項目投產形成稅收後,按固定資產界定標準核實驗收,對項目所在地單位和中介方按固定資產實際投入的0.8%進行獎勵,獎金由縣財政支付。獎金髮放到項目所在地單位,由項目所在地單位和中介方協商分成,分成比例原則為3:7。
第十四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域外投資新建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固定資產(辦公樓、廠房、設備及生產用車)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不含能源工業等核准類項目),項目投產形成稅收後,按固定資產界定標準核實驗收,對項目所在地單位和中介方按固定資產實際投入的0.9%進行獎勵,獎金由縣財政支付。獎金髮放到項目所在地單位,由項目所在地單位和中介方協商分成,分成比例原則為3:7。
第十五條 對我縣各鄉鎮引進固定資產(辦公樓、廠房、設備及生產用車)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域外投資新建生產加工項目,進駐五女山經濟資源開發區投資的企業,自優惠政策期滿後,形成稅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縣、鄉財政按照3:7比例進行分成。
第十六條 對我縣公職人員引進固定資產(辦公樓、廠房、設備及生產用車)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域外投資新建的生產加工型企業,由縣政府研究特殊獎勵政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單體項目獎勵最高限額為30萬元人民幣。
六、其他
第十八條 凡在我縣新辦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均享受國家對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及少數民族地區給予的稅收減免等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對全縣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的人才,由縣政府聘為經濟顧問,按月發給顧問津貼,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貢獻大的境內外投資者,由縣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凡受聘來招商引資生產加工型企業工作的各類人才,在住房、落戶、子女入學、就業等方面提供方便條件。
第二十條 對科技含量高、投資規模大、對地方財政貢獻大、知名品牌等重點生產加工型企業落戶桓仁,視企業規模和科技含量,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明確更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域外投資興辦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裝備製造企業、原材料加工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等生產加工型企業,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申報,爭取享受省政府給予少數民族自治區域特有的各種貸款貼息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非生產加工型的招商企業,一律按本溪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政策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政策規定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中共桓仁滿族自治縣委
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