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伊犁州對外開放步伐,促進伊犁州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鼓勵州內外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投資者來我州投資創辦企業、經濟實體,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以及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本優惠政策適用於所有投資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 試行地區:伊犁州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自治州境內的資源、市場、產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律開放,州內外投資者可以以合作、合資、獨資等形式進行開發利用,投資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投資者可以用貨幣資本、實質資本、無形資產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進行投資,凡申辦生產性企業,其註冊商標、高新技術、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經評估後最高可占投資企業總註冊資金的40%。
第四條 鼓勵投資領域
(一)工業項目(能源工業、加工工業、出口加工業);
(二)農業產業化項目;
(三)生態建設項目;
(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五)旅遊產業開發項目;
(六)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項目;
(七)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八)高新技術項目。
第五條 州政府經協辦(招商局)委託授權各縣、市政府指定的招商部門審核辦理本縣、市的區內外投資企業享受自治州優惠政策證書;州政府經協辦(招商局)對各縣、市辦理區內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工作予以監督。區內外投資者申辦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二章 稅收政策
第六條 凡在我州投資的區內外企業除享受國家、自治區的優惠政策,享受西部大開發和自治州境內沿邊開放城市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自治區以內(以下簡稱區內)投資者在我州新辦國家鼓勵發展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本優惠政策第四條鼓勵投資領域的工業企業(2004年1月1日起新建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其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財政按10%—20%返還給企業作為企業發展資金;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項目的,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其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財政按20%—40%返還企業作為企業發展資金。
(二)區內投資者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交納的房產稅、車船稅,財政按50%返還給企業作為企業發展資金。
(三)區內外投資者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期滿後,凡年出口本企業產品占總生產量50%以上的,繼續延長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區內外投資者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旅遊景區綜合開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營業稅3年內財政返還20%用於企業發展資金。
(五)區內外投資者在繼續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稅收方面的各種優惠政策外,在自治州新辦國家鼓勵發展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本優惠政策第四條鼓勵投資領域的工業企業,由自治州財政局、經貿委根據國家財政部、經貿委聯合頒布的《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結合自治州實際情況,對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給予技術改造貼息。
第三章 土地和礦產開發政策
第七條 關於生態建設的土地政策
(一)凡經批准利用荒山、荒地等國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和生態建設的,實施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收益、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的政策。免交全部土地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70年不變。可以從用地總面積中劃出30%的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其他經營,免交土地出讓金。
若達到出讓契約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標準的,土地使用權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可以申請續期。
(二)凡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集體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和生態建設的,在集體土地所用權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50-70年不變,可以繼承、轉讓(租賃)和抵押。
(三)經批准從事農業綜合開發,且符合自治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可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關於投資項目建設用地政策
(一)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國有未利用地進行旅遊開發的項目,經批准符合旅遊發展規劃,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並具有相當規模的,前5年免繳土地出讓金,第6年至第10年免繳50%的土地出讓金。
(二)凡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工業項目、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前5年免繳土地租金,第6年至第10年免繳50%的土地租金。在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扶貧工作重點縣、重點鄉投資的,前10年免繳租金。
(三)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工業項目、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根據投資者的經營期、投資區域,最高可以減繳50%的土地出讓金。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掛賬經營、緩期交納、先交後返等優惠政策。
(四)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技術先進的工業項目,經批准後,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方式,使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採取先征後返或前5年保留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投資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設施建設項目,可以通過劃撥供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政策
(一)對一般性競爭行業,堅持以出讓、租賃方式配置土地。非國有資本購買、兼併原國有企業時,採取分割出讓與企業淨負債額相當的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方式,參與企業整體拍賣和兼併,剩餘土地,購買方或兼併方優先享受受讓權和承租權;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及組建企業集團的,原企業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按評估價的20%交財政,其餘80%企業留用。對破產企業,其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現收益,優先返還企業用於職工安置,其剩餘部分由當地政府調劑使用。
企業使用現有土地轉產搞其他生產經營的,只要有利於搞活企業,有利於安置職工就業,可繼續保留原無償劃撥的用地使用權,不按改變用途對待。
第十條 礦產資源開發政策
(一)積極鼓勵區內外投資者勘查、開採自治州礦產資源,對涉及的探礦權使用費實行優惠,優惠幅度最高可達100%,採礦權使用費在許可權內優惠幅度最高可達80%。對於投資勘查開發銅、鉛、鋅等有色金屬礦點、礦化點的,允許進行邊采邊探,在其開發生產的3年內,可免繳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
(二)對於礦山企業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或具有其他一些情形的,在許可權內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可以轉為國家資本。
(三)探礦權人投資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後,可依法優先獲得採礦權,其地質勘查費用,在該礦產進入商業性開採後可作為遞延資產於稅前逐年分期攤銷。
(四)礦山企業綜合開採回收礦產資源的,對伴生礦減半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一條 加快和鼓勵畜牧業發展,對農村的畜禽養殖能不占用耕地的,應儘量不占用耕地,確需占用非基本農田耕地,按照農業用地對待和管理;畜產品加工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可以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 規費徵收政策
第十二條 區內外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新建工業項目及興建其他鼓勵投資項目,按照從優從低標準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五章 公益事業發展政策
第十三條 區內外投資者投資興辦的醫院,凡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可確定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區內外投資者投資辦學或中外合作辦學,在辦學審批、職稱評定、推薦就業、教學業務指導等方面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區內外投資者投資興辦其他公益事業和進行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也同樣享受稅收、土地使用、規費徵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六章 金融服務政策
第十六條 改進金融服務,在開立賬戶、結算、現金供應、信貸登記諮詢等方面提供便捷、優質的綜合配套服務。
第十七條 貨幣信貸政策
(一)適當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根據投資者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額度;打破所有制界限,按照效益優先的原則安排貸款,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放寬貸款抵押品範圍,對投資流通領域的企業採取倉庫保全抵押貸款,對投資公用設施領域的,可試行收益權或收費權抵押;對投資者擔保難的問題可採取聯保、互保和貸款保險、資產抵押和擔保機構擔保等形式;大力發展企業擔保中介服務機構,增加擔保基金,擴大擔保面,提高擔保額度;通過“金融超市”、“綠色通道”等形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貸款的發放效率。
(二)創造良好的外匯金融環境,促進外貿企業發展。提供優質的結售匯服務;對出口企業試辦出口退稅質押貸款;簡化經常項目管理,滿足投資者的合理用匯需求。
(三)貸款利率實行優惠。對效益好、信譽高的投資者,可適當降低或不上浮;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對投資民族貿易生產、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國家民委確定的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定點企業的貸款實行利率優惠的政策,即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低2.88個百分點,優惠部分由人民銀行負責給予補貼。
(四)積極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通過召開季度經濟金融運行分析例會、銀企合作項目推介會議等形式,加強政府、銀行、企業間的聯繫溝通,為企業發展構築信息交流平台。
第七章 投資權益保障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做好各項服務,對投資項目,實行部門牽頭協調服務制度,投資企業各類項目前期籌建、審批事項,由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協調、服務。
第十九條 區內外投資者在我州投資興辦企業、經濟實體,各級政府要認真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改善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為投資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嚴禁以任何名義向投資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必須出示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檔案及發展計畫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第二十一條 凡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實行政務公開,為投資企業提供簡便高效的全方位服務,推行項目審批“一廳式辦公”和“一站式服務”,積極為投資者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系列手續,協調企業與銀行、國土資源、供電、工商、稅務、勞動就業等部門的關係。對投資者自主確定的投資項目,檔案資料齊全的,由縣(市)招商引資部門會同各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改善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第二十二條 區內外投資者對任何項目主動進行勘探、論證等前期工作的,可優先獲得投資權、開發權。
第二十三條 紀檢監察部門、發展計畫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嚴厲查處針對投資企業的非法干預行為。對違法、違規執法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優惠政策實施後,凡我州以前有關檔案或優惠政策與本政策有牴觸的,以本政策為準。
本優惠政策由州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 自治州境內的資源、市場、產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律開放,州內外投資者可以以合作、合資、獨資等形式進行開發利用,投資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投資者可以用貨幣資本、實質資本、無形資產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進行投資,凡申辦生產性企業,其註冊商標、高新技術、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經評估後最高可占投資企業總註冊資金的40%。
第四條 鼓勵投資領域
(一)工業項目(能源工業、加工工業、出口加工業);
(二)農業產業化項目;
(三)生態建設項目;
(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五)旅遊產業開發項目;
(六)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項目;
(七)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八)高新技術項目。
第五條 州政府經協辦(招商局)委託授權各縣、市政府指定的招商部門審核辦理本縣、市的區內外投資企業享受自治州優惠政策證書;州政府經協辦(招商局)對各縣、市辦理區內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工作予以監督。區內外投資者申辦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二章 稅收政策
第六條 凡在我州投資的區內外企業除享受國家、自治區的優惠政策,享受西部大開發和自治州境內沿邊開放城市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自治區以內(以下簡稱區內)投資者在我州新辦國家鼓勵發展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本優惠政策第四條鼓勵投資領域的工業企業(2004年1月1日起新建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其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財政按10%—20%返還給企業作為企業發展資金;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項目的,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其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財政按20%—40%返還企業作為企業發展資金。
(二)區內投資者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交納的房產稅、車船稅,財政按50%返還給企業作為企業發展資金。
(三)區內外投資者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期滿後,凡年出口本企業產品占總生產量50%以上的,繼續延長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區內外投資者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旅遊景區綜合開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營業稅3年內財政返還20%用於企業發展資金。
(五)區內外投資者在繼續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稅收方面的各種優惠政策外,在自治州新辦國家鼓勵發展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本優惠政策第四條鼓勵投資領域的工業企業,由自治州財政局、經貿委根據國家財政部、經貿委聯合頒布的《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結合自治州實際情況,對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給予技術改造貼息。
第三章 土地和礦產開發政策
第七條 關於生態建設的土地政策
(一)凡經批准利用荒山、荒地等國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和生態建設的,實施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收益、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的政策。免交全部土地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70年不變。可以從用地總面積中劃出30%的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其他經營,免交土地出讓金。
若達到出讓契約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標準的,土地使用權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可以申請續期。
(二)凡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集體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和生態建設的,在集體土地所用權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50-70年不變,可以繼承、轉讓(租賃)和抵押。
(三)經批准從事農業綜合開發,且符合自治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可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關於投資項目建設用地政策
(一)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國有未利用地進行旅遊開發的項目,經批准符合旅遊發展規劃,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並具有相當規模的,前5年免繳土地出讓金,第6年至第10年免繳50%的土地出讓金。
(二)凡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工業項目、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前5年免繳土地租金,第6年至第10年免繳50%的土地租金。在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扶貧工作重點縣、重點鄉投資的,前10年免繳租金。
(三)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工業項目、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根據投資者的經營期、投資區域,最高可以減繳50%的土地出讓金。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掛賬經營、緩期交納、先交後返等優惠政策。
(四)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技術先進的工業項目,經批准後,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方式,使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採取先征後返或前5年保留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投資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設施建設項目,可以通過劃撥供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政策
(一)對一般性競爭行業,堅持以出讓、租賃方式配置土地。非國有資本購買、兼併原國有企業時,採取分割出讓與企業淨負債額相當的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方式,參與企業整體拍賣和兼併,剩餘土地,購買方或兼併方優先享受受讓權和承租權;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及組建企業集團的,原企業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按評估價的20%交財政,其餘80%企業留用。對破產企業,其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現收益,優先返還企業用於職工安置,其剩餘部分由當地政府調劑使用。
企業使用現有土地轉產搞其他生產經營的,只要有利於搞活企業,有利於安置職工就業,可繼續保留原無償劃撥的用地使用權,不按改變用途對待。
第十條 礦產資源開發政策
(一)積極鼓勵區內外投資者勘查、開採自治州礦產資源,對涉及的探礦權使用費實行優惠,優惠幅度最高可達100%,採礦權使用費在許可權內優惠幅度最高可達80%。對於投資勘查開發銅、鉛、鋅等有色金屬礦點、礦化點的,允許進行邊采邊探,在其開發生產的3年內,可免繳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
(二)對於礦山企業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或具有其他一些情形的,在許可權內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可以轉為國家資本。
(三)探礦權人投資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後,可依法優先獲得採礦權,其地質勘查費用,在該礦產進入商業性開採後可作為遞延資產於稅前逐年分期攤銷。
(四)礦山企業綜合開採回收礦產資源的,對伴生礦減半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一條 加快和鼓勵畜牧業發展,對農村的畜禽養殖能不占用耕地的,應儘量不占用耕地,確需占用非基本農田耕地,按照農業用地對待和管理;畜產品加工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可以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 規費徵收政策
第十二條 區內外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新建工業項目及興建其他鼓勵投資項目,按照從優從低標準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五章 公益事業發展政策
第十三條 區內外投資者投資興辦的醫院,凡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可確定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區內外投資者投資辦學或中外合作辦學,在辦學審批、職稱評定、推薦就業、教學業務指導等方面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區內外投資者投資興辦其他公益事業和進行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也同樣享受稅收、土地使用、規費徵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六章 金融服務政策
第十六條 改進金融服務,在開立賬戶、結算、現金供應、信貸登記諮詢等方面提供便捷、優質的綜合配套服務。
第十七條 貨幣信貸政策
(一)適當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根據投資者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額度;打破所有制界限,按照效益優先的原則安排貸款,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放寬貸款抵押品範圍,對投資流通領域的企業採取倉庫保全抵押貸款,對投資公用設施領域的,可試行收益權或收費權抵押;對投資者擔保難的問題可採取聯保、互保和貸款保險、資產抵押和擔保機構擔保等形式;大力發展企業擔保中介服務機構,增加擔保基金,擴大擔保面,提高擔保額度;通過“金融超市”、“綠色通道”等形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貸款的發放效率。
(二)創造良好的外匯金融環境,促進外貿企業發展。提供優質的結售匯服務;對出口企業試辦出口退稅質押貸款;簡化經常項目管理,滿足投資者的合理用匯需求。
(三)貸款利率實行優惠。對效益好、信譽高的投資者,可適當降低或不上浮;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對投資民族貿易生產、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國家民委確定的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定點企業的貸款實行利率優惠的政策,即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低2.88個百分點,優惠部分由人民銀行負責給予補貼。
(四)積極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通過召開季度經濟金融運行分析例會、銀企合作項目推介會議等形式,加強政府、銀行、企業間的聯繫溝通,為企業發展構築信息交流平台。
第七章 投資權益保障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做好各項服務,對投資項目,實行部門牽頭協調服務制度,投資企業各類項目前期籌建、審批事項,由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協調、服務。
第十九條 區內外投資者在我州投資興辦企業、經濟實體,各級政府要認真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改善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為投資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嚴禁以任何名義向投資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必須出示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檔案及發展計畫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第二十一條 凡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實行政務公開,為投資企業提供簡便高效的全方位服務,推行項目審批“一廳式辦公”和“一站式服務”,積極為投資者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系列手續,協調企業與銀行、國土資源、供電、工商、稅務、勞動就業等部門的關係。對投資者自主確定的投資項目,檔案資料齊全的,由縣(市)招商引資部門會同各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改善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第二十二條 區內外投資者對任何項目主動進行勘探、論證等前期工作的,可優先獲得投資權、開發權。
第二十三條 紀檢監察部門、發展計畫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嚴厲查處針對投資企業的非法干預行為。對違法、違規執法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優惠政策實施後,凡我州以前有關檔案或優惠政策與本政策有牴觸的,以本政策為準。
本優惠政策由州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