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爾果斯口岸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條 為了最大 限度地為投資者提供優惠政策,吸引區內外投資和加快霍爾果斯口岸開發建設,充分發揮口岸優勢,促進西部 大開發,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新政發 [2000]8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實施細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西部大開發 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02]29號),結合霍爾果斯口岸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的區外獨資企業,以及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25 %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合資合作、參股控股、收購兼併企業,或由區外投資者承包和租賃在5年以上的企業 ,均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霍爾果斯口岸境內的資源、產業、市場,除 國家和自治區有特殊規定的,一律向區外開放。
第四條 對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自治區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 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新辦內資企業(除國家明令禁示 和淘汰的企業外),經稅務部門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農 產品加工、旅遊內資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第六條 區外投資者在口岸新辦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 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期滿後在2010年內,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 征土地使用稅。區外投資者新辦非生產性企業,自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第七條 區外投資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八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建設期內免徵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 在口岸投資興辦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內資企業,龍頭 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按13%計征,超過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銷售自產農產品,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品,免徵增值稅。
第九條 對一個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出現交叉的情況,可選擇使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連續計算。
第二條 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的區外獨資企業,以及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25 %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合資合作、參股控股、收購兼併企業,或由區外投資者承包和租賃在5年以上的企業 ,均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霍爾果斯口岸境內的資源、產業、市場,除 國家和自治區有特殊規定的,一律向區外開放。
第四條 對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自治區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 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新辦內資企業(除國家明令禁示 和淘汰的企業外),經稅務部門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農 產品加工、旅遊內資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第六條 區外投資者在口岸新辦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 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期滿後在2010年內,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 征土地使用稅。區外投資者新辦非生產性企業,自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第七條 區外投資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八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建設期內免徵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 在口岸投資興辦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內資企業,龍頭 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按13%計征,超過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銷售自產農產品,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品,免徵增值稅。
第九條 對一個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出現交叉的情況,可選擇使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連續計算。
第十條 區外投資者按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20年以上的 ,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償使用費)。區外投資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20年以上的 ,可免交25%土地出讓金,經營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30%。使用口岸規劃區外非宜農荒地的,免交40%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 區外投資者從事水利、能源、交通、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小城鎮 建設、市政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用地,公益性事業用地,以及國家、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用地可按行政劃撥的方式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或依託當地資源優勢帶動當地產業發展的龍頭項目及產品出口型企業,可由財政返還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用於三通一平及其它配套補助。
第十三條 在口岸註冊成立的區外投資企業,註冊資金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批准可享有邊境小額貿易權。符合條件的生產型企業,經批准可享有進出口經營權 。
第十四條 區外投資企業與毗鄰國家進行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而進口的補償商品,視為邊貿進口商品,享受邊貿商品關稅優惠政策。區外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所實際耗用的原輔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符合加工貿易有關政策,按保稅貨物管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鼓勵私營企業上規模、上檔次。凡生產性企業年繳所得稅達10萬元的按5% ,20萬元的按10%,30萬元的按15%,50萬元的按20%,80萬元以上的按30%,由同級財政返還企業用於擴大 再生產。
第十六條 本細則未作規定,但自治區、自治州出台的其他優惠政策,投資 者仍可享受。
第十七條 區外投資企業的外省區職工子女,需在口岸學校就學的,到口岸教育部門辦理就學手續,按當地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口岸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免"稅,是指對生產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第十九條 以上優惠政策由口岸國稅、地稅、土地、城建、公安、財政、海關、經濟 發展局等有關部門具體落實,各職能部門實行即時辦理制,需要逐級報批的,由該部門實行全程服務。第二十條 口岸經濟發展局負責口岸對內對外開放、引進內外資、促進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日常工作,對外 來投資者實行全程免費服務。第二十一條 口岸管委會對口岸內經濟和行政事務實行"封閉式"管理,口岸外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來口岸進行收費、罰款、檢查等活動。確需進行的執法檢查,需經口岸管委會同意,會同口岸有關部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