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鼓勵引薦外商投資獎勵辦法

2003年5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鼓勵引薦外商投資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6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7月10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適應新形勢下對外開放的需要,進一步擴大招商引資渠道,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中介人引薦外商(包括港、澳、台企業及個人,下同)來本市投資,促進西安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人,是指引薦外商來本市投資,發揮了媒介作用的國內外中介機構、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三條 從事引薦外商投資的中介活動時,中介人應與委託方簽訂協定並報市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協定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主要包括中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生產性項目、農業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後,按外商實際進資額(含實物及工業產權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進資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的千分之三獎勵中介人。
(二)非生產性項目,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後,按外商實際進資額(含實物及工業產權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進資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的千分之二獎勵中介人。其中房地產、餐飲、娛樂項目,待建成、營業並形成固定資產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審計確認,按外商實際進資額(含實物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進資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的千分之一獎勵中介人。
第五條 經中介人引薦的項目已註冊登記,且外商實際資金到位的,中介人可申領獎勵金。申請時應填寫《引薦外商投資申請獎勵表》,並提供引薦外資中介協定書、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等檔案和材料。獎勵申請由市、區、縣或開發區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分別報同級政府或開發區主管領導審批。
第六條 經批准對中介人獎勵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外商以現金和實物出資部分的獎勵金,外商實際進資到位後,先兌現獎勵金的30%,待項目建成投產開業後再兌現全部獎勵金;
(二)外商以工業產權出資部分的獎勵金,待企業開始盈利後,一次性兌現;
(三)對於房地產、娛樂、餐飲項目的獎勵,待項目建成、營業並形成固定資產後,一次兌現。
第七條 因履行公務引薦外商投資的,按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獎勵中介人所在單位或部門。
第八條 獎勵中介人的資金本著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按項目的稅收歸屬,分別由市、區、縣、開發區財政支付。各級財政部門應將獎勵金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
第九條 中介人依照本辦法獲得的獎勵金,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外籍中介人員獲得的獎勵金,可按照有關規定匯出國外。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15日發布的《西安市鼓勵引薦外商投資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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