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引進外資考核獎勵辦法

《威海市引進外資考核獎勵辦法》意在為鼓勵引進外資,提高我市利用外資水平,加快經濟國際化發展步伐,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引進外資考核獎勵辦法
  • 類別:獎勵方法
  • 地點:威海市
  • 內容:引進外資考核
威海市引進外資考核獎勵辦法,施行時間,

威海市引進外資考核獎勵辦法

(2000年10月12日威政發[2000]38號發布)
第一條 為鼓勵引進外資,提高我市利用外資水平,加快經濟國際化發展步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資,是指外國和港澳台地區的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市以合資、合作、獨資等方式的實際投資
第三條 建立實際利用外資責任目標考核獎勵制度。市政府於每年年初對各市、區和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統稱目標責任單位),下達年度實際利用外資責任目標,年終按本辦法進行考核、獎勵。
第四條 實際利用外資責任目標的年終考核工作,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人事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市、區及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稱兩個開發區)所轄區域內外商投資項目年度實際到位外資額,為其年度實際利用外資完成額。
第六條 市直目標責任單位的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額包括:
(一)直接對外開展合作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本年度到位外資額;
(二)下屬企業對外開展合作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本年度到位外資額;
(三)引薦來威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本年度到位外資額。
第七條 各市、區和兩個開發區及市直目標責任單位完成實際利用外資責任目標的,按其實際利用外資比上年度增加額給予獎勵,每增加100萬美元,獎勵2萬元人民幣,不足100萬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規定比例予以獎勵。
第八條 各市、區和兩個開發區轄區內外商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引薦人,由項目所在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確認;
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引薦人,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確認。
第九條 對引薦人按其引薦外商投資項目的年度實際到位外資額予以獎勵。
每到位外資100萬美元,獎勵3萬元人民幣。
不足100萬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規定比例予以獎勵。
第十條 對引進世界500強大公司和高新技術項目,除按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給予責任目標單位、引薦人獎勵外,待項目按計畫實施並建成投產後,再按下列標準分別給予該項目目標責任單位和引薦人獎勵:
(一)實際利用外資額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下的部分,按外資額的2.5‰予以獎勵;
(二)實際利用外資額500-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部分,按外資額的3‰予以獎勵;
(三)實際利用外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部分,按外資額4‰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按下列規定負擔:
(一)對目標責任單位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二)對引薦人的獎勵資金,屬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市財政負擔;
在各市、區和兩個開發區興辦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市政府對各市、區和兩個開發區獎勵的資金全部用於獎勵領導班子成員,其中黨、政主要領導不低於30%;
對市直單位獎勵的資金50%用於獎勵領導班子成員,其中主要領導不低於15%,其餘部分的獎勵辦法由各目標責任單位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引進外資獎勵資金兌現前,應將獎勵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
發現弄虛作假的,要撤銷獎勵,並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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