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個人引薦外資獎勵辦法

哈爾濱市個人引薦外資獎勵辦法(哈爾濱人民政府發〔1991〕第1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個人引薦外資獎勵辦法
  • 施行地區:哈爾濱市
第一條為鼓勵各界人士積極引薦外資,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為本市引薦外資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企業或從事中外合作開發、補償貿易項目成功的個人,均可按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引薦外資成功,是指引薦人引薦的外資已經全部註冊登記,並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項目已經投產經營。
第四條本辦法由市外資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引薦外資的個人,應在引薦前,到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領取《引薦外資登記表》,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對引薦外資成功的個人,以引薦外資額為基數,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引薦外資在二十萬和二十萬美元以下,或引薦外資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投資於國家限制項目的,按千分之一獎勵。
(二)引薦外資投資於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二十萬美元以上、二百萬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獎勵;二百萬和二百萬美元以上、四百萬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四獎勵;四百萬和四百萬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五獎勵。
(三)引薦外資投資於國家鼓勵項目的,二十萬美元以上、二百萬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二獎勵;二百萬和二百萬美元以上、四百萬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獎勵;四百萬和四百萬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四獎勵。
(四)本條(二)、(三)項規定的引薦外資數額超過下限、低於上限的,以下限為基礎,每增加二十萬美元,獎勵金相應增加千分之零點一。
第七條對引薦外資在五百萬和五百萬美元以上成功的個人,除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發給獎勵金外,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升級、住房、子女在重點學校入學、就業等方面予以相應照顧,採取一事一議辦法處理。
第八條獎勵金的金額,按外商實際出資額和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九條對以引薦的外資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從事中外合作開發、補償貿易項目的獎勵金,由中方企業按核定標準發給;以引薦的外資舉辦外資企業的獎勵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核定標準發給。
第十條引薦的外資已經全部註冊登記,並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的,引薦人應向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引薦外資成功者獎勵金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薦外資登記表》。
(二)被引薦外商簽字的證明。
(三)中方企業簽署的證明。
(四)中方企業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五)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證明。
第十一條對引薦人的獎勵,經市外資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由中方企業或同級財政部門兌現應得獎勵金的二分之一;其餘部分,待企業正式投產經營後兌現。
第十二條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金或引薦外商資信不好而導致中方蒙受損失的,追回所領獎勵金,並追究本人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第十三條與利用外資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除引薦親屬投資的以外,引薦外資在一千萬和一千萬美元以上成功的個人,市、縣(市)人民政府予以一萬元一次性獎勵,並在升級、提職、住房和子女在重點學校入學、就業等方面予以相應照顧,採取一事一議辦法處理。
第十四條對引薦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資金和引薦境外贈款項目成功的個人,可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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