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哈爾濱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委託招商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委託招商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激發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積極性,建立完善社會化招商機制,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招商引資工作格局,提高招商引資質效,加強對委託招商和招商引資績效獎勵的規範化管理,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招商引資目標責任考核激勵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21〕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託方包括商會、協會、企業聯合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事務所、金融機構、商務諮詢機構等具備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項目,是指由市域外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在哈爾濱市投資,符合哈爾濱市“綠色農產品深加工、先進裝備製造、現代生物醫藥、特色文化和旅遊等4大主導產業和信息、新材料、金融、現代物流等4大優勢產業”為重點的內外資產業項目。
第四條 哈爾濱市委託招商領導小組負責全面統籌領導委託招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投資服務局,負責具體開展委託招商的政府採購、資金績效和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 委託招商工作經費、績效激勵經費由市財政局負責落實並撥付資金。市級財政承擔的委託招商工作經費及績效激勵經費在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和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二章 委託標準及委託程式
第六條 委託標準及工作經費
(一)受託方義務和責任
受託方負責組織意向投資企業到哈爾濱市開展商務考察,協助哈爾濱市招商團隊赴意向投資企業考察對接。每年負責首次向哈爾濱市提供真實且有投資意向的總投資2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投資項目。
(二)工作標準及經費
按照受託方意願和能力,委託目標分為3類
1.負責推薦不少於12個項目,其中當年簽訂協定項目數量不少於3個,完成委託目標後受託方可獲得工作經費60萬元人民幣。
2.負責推薦不少於20個項目,其中當年簽訂協定項目數量不少於5個,完成委託目標後受託方可獲得工作經費100萬元人民幣。
選擇上述委託目標的受託方,在完成委託目標的基礎上,對接項目每增加1個,相應增加4萬元人民幣工作經費;簽約項目每增加1個,相應增加6萬元人民幣工作經費,新增加對接項目與新增加簽約項目工作經費不重複計算。選擇第一類委託目標的受託方每年工作經費上限不超過90萬元人民幣,選擇第二類委託目標的受託方每年工作經費上限不超過150萬元人民幣。
3.承諾項目資金到位20億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完成目標任務受託方可獲得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的工作經費。
第七條 委託程式
受託方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對依法須實施政府採購的,市投資服務局根據《政府採購法》、本辦法等相關規定確定受託方應當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驗收標準、資金支付等技術與商務要求;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程式,確定中標(成交)受託方,並依據採購檔案與受託方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依據契約開展履約驗收、資金支付等程式。契約有效期1年。對中標(成交)受託方完成年度目標任務並通過考核且採購檔案中載明了可續簽等相關條款的,可續簽下一年度政府採購契約,續簽期累計不超過3年。契約中應當約定,工作經費與招商實效掛鈎,按照契約據實結算。
第三章 績效激勵
第八條 績效激勵原則與標準
對促成項目簽約、落地並形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以下簡稱引薦方)給予績效激勵。
(一)績效激勵條件
1.申請績效激勵經費的項目投資方須在哈爾濱市註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2.申請績效激勵經費的項目應為市域外投資方到我市投資,經鏈長制牽頭部門認定,符合哈爾濱市投資項目正面清單(見附屬檔案),且總投資中固定資產投資額為5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
3.項目績效激勵經費依據市統計部門認定入統的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
(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績效激勵經費標準
按照市統計局認定的已完成入統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給予績效激勵經費,單一項目績效激勵經費最高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
(三)自然人績效激勵經費標準
按照市統計局認定的已完成入統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的4‰給予績效激勵經費;單一項目績效激勵經費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四)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招商項目的績效激勵經費可視具體情況,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績效激勵經費申報流程
(一)備案。為我市成功引薦項目落地的引薦方應在項目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7日內向市投資服務局提交《哈爾濱市委託招商項目引薦落地備案登記表》,方可確定為第一引薦方。
(二)申報。項目落地後,引薦方可在兌現有效期內向市投資服務局進行申報。首次申報的,按照截至申報年度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申報績效激勵經費;再次申報的,按照新增固定資產投資測算績效激勵經費數額。次年3月底前兌現上一年度績效激勵。總投資中固定資產投資額1億元(含)人民幣以下的項目申報不得超過2次;固定資產投資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最多不得超過3次。申報有效期3年。申報材料如下:
1.引薦方填報的申報表;
2.項目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項目承載地方政府與企業簽訂的正式協定;
4.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
(三)審核。市投資服務局與項目所在區縣(市)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凡是由市、區縣(市)兩級部門可以出具的數據、憑證,企業可不用提供。
(四)資金撥付。由市委託招商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後,市財政局兌現績效激勵經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責任追究
(一)受託方和引薦方對備案、工作經費及績效激勵經費的申報、兌現過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虛報數據、提供偽造及不實材料騙取工作經費及績效激勵經費的受託方和引薦方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取消其受託資格。
(二)政府工作人員在工作經費及績效激勵經費申報、審核、撥付兌現等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或協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繳已撥付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解讀
現將《哈爾濱市委託招商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為充分激發社會力量參與哈爾濱市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借鑑先進城市做法,結合我市實際,依據《黑龍江省招商引資目標責任考核激勵辦法》(黑政辦發〔2021〕23號)等內容,制定了《哈爾濱市委託招商管理辦法》。該辦法旨在通過有償合作的形式,充分發揮知名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在招商渠道方面的優勢,拓展招商渠道,提升招商成效。同時,對引薦投資項目到哈爾濱市行政區域,並為項目落地作出實質性貢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引薦方)進行獎勵。
二、主要內容
《辦法》由總則、委託標準及委託程式、績效激勵、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十一條內容組成。
根據《辦法》,包括商會、協會等具備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可通過政府公開採購成為受託方,負責引薦符合哈爾濱市“綠色農產品深加工、先進裝備製造、現代生物醫藥、特色文化和旅遊四大主導產業,信息、新材料、金融、現代物流四大優勢產業”為重點,總投資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內外資產業項目。受託方按照契約約定完成工作任務並獲得工作經費。
根據《辦法》,對促成符合哈爾濱市投資項目正面清單的成功落地項目,且項目總投資中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00萬元人民幣及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給予引薦方獎勵。經認定符合績效激勵條件且申報流程合規的引薦方,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可分別按照哈爾濱市統計局認定的已完成入統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4‰獲得績效激勵經費,最高分別不超過600萬元、100萬元。每個項目只認定唯一引薦人。
對於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招商項目的績效激勵經費可視具體情況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報市政府審批。
三、解讀機構
按照《哈爾濱市行政機關政策解讀規定(試行)》(哈政辦發〔2017〕20號)規定,牽頭解讀機構為哈爾濱市企業和投資服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