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獎勵辦法(試行)

經哈爾濱市政府同意,2021年12月2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獎勵辦法(試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對外開放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規〔2020〕6號)精神,進一步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外商投資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在哈完成企業登記註冊和稅務登記,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住宅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企業)。
  二、獎勵標準
  (一)鼓勵新設立及存量外商投資企業資金到位
  對2021年1月1日以來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資併購項目)以及2021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年度實際到位外資金額達到500萬美元(含)以上的,按其當年實際到位外資金額(折合人民幣計算,下同)的2%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二)鼓勵優質外資併購
  鼓勵境外投資者以併購方式在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在哈企業最佳化重組及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對2021年1月1日以來以併購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年度實際到位外資金額達到500萬美元(含)以上的,按其當年實際到位外資金額的2%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三)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產
  對2021年1月1日以來新增註冊資本的外商投資企業,當年以現匯、利潤再投資、資本公積或盈餘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等方式實際到位外資金額達到500萬美元(含)以上的,按其當年實際到位外資金額的2%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當單個企業一年內同時滿足(一)、(三)或(二)、(三)兩項獎勵時,按年度累計實際到位外資金額的2%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四)保障重大利用外資項目用地
  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且符合黑龍江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的優先供應土地。
  對實際投資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製造業外商投資項目用地,統籌安排全市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對合理用地需求予以保障。
  三、申報條件
  (一)申報獎勵的外資企業,須承諾5年內不遷離哈爾濱、不減少註冊資本。
  (二)年度實際到位外資金額,指境外投資者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一個會計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以現金形式的實際出資(不含投資性公司投資,不含股東貸款、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以納入商務部外資統計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為準。
  (三)申報獎勵的外資企業應當嚴格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四)本獎勵辦法可與黑龍江省鼓勵外商投資獎勵兼得。
  四、申報材料
  (一)獎勵資金申報表(附屬檔案1);
  (二)申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附屬檔案2);
  (三)申報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外匯主管部門入賬登記表或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企業驗資報告;
  (五)申報企業認為有助於評審機構了解情況的其他材料,或評審機構認為企業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報時間
  採取分散申報、集中辦理的方法辦理。每年集中辦理兩次,上半年申報截止時間為7月25日,下半年申報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25日。
  六、申報流程
  (一)申請企業於資金到位後7個工作日後即可將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一式三份,裝訂成冊,加蓋單位騎縫章)報送所在區縣(市)招商主管部門。區縣(市)招商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初審核,填報《外商投資獎勵資金申請匯總表》(附屬檔案3),連同企業上報的基礎材料於8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前報市企業投資服務局。
  (二)市企業投資服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區縣(市)招商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獎勵企業名單,並將名單在市政府入口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獎勵企業名單經公示期滿無異議或存在異議經規定程式核實認定後,市企業投資服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定。
  (三)資金撥付。市政府批准後,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獎勵資金通過省招商引資激勵資金和市級財政統籌安排。
  七、監督管理
  (一)申報企業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完成相關監督檢查、審計驗收、績效評價、調研統計等工作。
  (二)獲得獎勵的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和財務制度等相關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於申請獎勵的外資到賬後持續在哈進行經營活動5年以上,且外資到賬後5年之內不得減資撤離,否則須提前告知並退還享受的獎勵資金。各區縣(市)招商主管部門負責追回撥付的獎勵資金。
  (三)申報企業弄虛作假,採取虛報、偽造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獎勵的,由區縣(市)招商主管部門負責追回撥付的獎勵資金,並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各區縣(市)的招商主管部門要嚴格做好審核工作,確保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合規和完整,並負責監督檢查。
  (五)每年1季度,受獎企業應將上年項目建設及經營情況報市企業和投資服務局。
  八、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期暫定至2022年底,期滿後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和經濟發展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進行政策調整和延續期限。

解讀

2021年12月2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政策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
  通過獎勵政策促進我市利用外資提質增量。一方面增強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獲得感,堅定紮根哈市信心,強化持續發展動力,擴大外資存量規模;另一方面對外釋放我市強烈的吸引外商投資信號,進一步提高我市使用外資質量和增量規模。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在哈爾濱市已完成企業登記註冊和稅務登記,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住宅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企業)。
  三、對外資企業設立時間和所屬行業是否有要求
  在哈爾濱市登記設立的所有外商投資企業當年(2021年、2022年)累計到位資金滿足獎勵起始金額均可申請獎勵,住宅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企業不在獎勵範圍內。
  案例1:某物流業外商投資企業2010年1月設立,但一直未有資金到位,2021年實際到位資金1200萬美元。假設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6.5,按2%的獎勵比例,該企業可申請獎勵資金為156萬元(1200×6.5×0.02)。
  案例2:某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2021年5月設立,當年實際到位資金3000萬美元,假設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6.5,按2%的獎勵比例,該企業可申請獎勵資金為390萬元(3000×6.5×0.02)。
  案例3:某房地產業外商投資企業2020年10月設立,當年實際到位資金1億美元,2021年可申請獎勵資金為0元(非支持對象)。
  四、“外資併購”如何理解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即“股權併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即“資產併購”)。
  案例1:2021年,某外國投資者以1000萬美元轉讓對價購買境內某製造業企業股東的100%股權,並在當年全部支付給境內公司股東,使得該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假設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6.5,按2%的獎勵比例,該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獎勵資金為130萬元(1000×6.5×0.02)。
  案例2:2021年,某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某服務業企業增資1000萬美元,使得該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實際到位資金500萬美元,假設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6.5,按2%的獎勵比例,該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獎勵資金為65萬元(500×6.5×0.02)。
  註:實際操作中併購項目存在溢、折價情況,實際到位資金以納入商務部統計數據為準。
  五、“增資項目”如何理解?是否兼得其他獎勵
  增資項目是指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政策實施期內新增註冊資本金(新增契約外資額)且年度實際到位資金滿足獎勵起始金額,增資時間以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時間為準。如在政策實施期內,外商投資企業當年繳清註冊資金後,又進行增資,且年度實際到位資金滿足獎勵起始金額,按當年累計實際到位資金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案例1:某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於2010年,契約外資5000萬美元,並已全部到位。2021年8月增資9000萬美元,當年實際到位資金6000萬美元。假設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6.5,按2%的獎勵比例,該企業可申請獎勵資金為780萬元(6000×6.5×0.02)。
  案例2:某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於2020年,契約外資5000萬美元,但一直未有資金到位,2021年5月全部實際到位。2021年10月增資3000萬美元,也全部到位,當年累計實際到位資金8000萬美元。假設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6.5,按2%的獎勵比例,該企業可申請獎勵資金為1000萬元(8000×6.5×0.02=1040,最高獎勵1000萬元)。
  六、“實際到位外資金額”如何認定
  年度實際到位外資金額,指境外投資者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一個會計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以現金形式的實際出資(不含投資性公司投資,不含股東貸款、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以納入商務部外資統計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為準。企業需提供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企業驗資報告或外匯主管部門入賬登記表等有效證明材料。
  案例:某機械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2020年10月增資6000萬美元,2021年全部到資,其中2000萬美元為技術出資,4000萬美元為境外現匯。該企業2000萬美元的技術出資不享受獎勵,4000萬美元的境外現匯可按比例予以獎勵。
  七、審核流程有哪些
  採取分散申報、集中辦理的方法。每年集中辦理兩次,上半年申報截止時間為7月25日,下半年申報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25日。申請企業於資金到位7個工作日後即可將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一式三份)報送所在區縣(市)招商主管部門。區縣(市)招商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初審核,填報《外商投資獎勵資金申請匯總表》,連同企業上報的基礎材料於8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前報市企業和投資服務局。市企業和投資服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區縣(市)招商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獎勵企業名單,並將名單在市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獎勵企業名單經公示期滿無異議或存在異議經規定程式核實認定後,按規定程式撥付獎勵資金。
  八、解讀機構
  本辦法解讀機構為哈爾濱市投資服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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