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在1991.06.2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在1991.06.2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在1991.06.2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外國的公司...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招商引資工作,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產品出口企業...
2021年12月2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政策有關問題解讀如下。一、制定《辦法》的目的 通過獎勵政策促進我市利用外資提質增量。一方面增強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也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認真落實國家有關部署,依據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和外國人簽證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黑龍江省相應實施細則,積極引進國際高端人才。(五)最佳化營商環境。主要有八項重點工作,一是完善外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性檔案;二是提升外商投資...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等6件規章作如下修改:一、《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一)第三條(一)項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布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條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切實改善黑龍江省投資環境,鼓勵外商來我省興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獨資經營企業(...
(三)引薦外資投資於國家鼓勵項目的,二十萬美元以上、二百萬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二獎勵;二百萬和二百萬美元以上、四百萬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獎勵;四百萬和四百萬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四獎勵。(四)本條(二)、(三)項規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徵用、撥用土地手續。承辦用地的時間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審批許可權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有關...
(二)將《規定》第二十條(十)項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內資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在八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二、《哈爾濱市鼓勵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舉辦內聯企業的規定》將《規定》第十條...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或國家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設項目用地,利用中方原有廠房、場地或租賃房屋、場地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外商投資...
第七條下列中方幹部應聘到外商投資企業,應聘前應當徵得所在工作單位同意:(一)與所在工作單位簽訂聘用契約期限未滿的。(二)所在工作單位出資培訓在契約規定服務期限之內的。(三)承擔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或重大科研項目的。(四)...
(七)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按規定減、免交投資方向調節稅。(八)交納的土地使用稅,在十年內由財政部門將地方分得部分返給企業。(九)在開發區內自建房屋或購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
鼓勵引進境外金融機構、組建合資金融機構,參照引進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給予同等獎補;鼓勵銀行機構總部在我省新設立對俄結算專營機構,參照引進特色金融業務事業部、特色金融業務經營機構給予同等獎補;鼓勵設立外商股權投資類企業,鼓勵引進境外金融...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08.17 實施時間 2002.08.17 哈爾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哈爾濱市私營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經濟契約監督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外商...
(一)以及收購、租賃國有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兩年內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予以全額返還(其中:15%由市里返還,10%由區里返還);(二)新辦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所得稅享受免徵2年,減半徵收3年的...
外商投資的生產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二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屬於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三年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屬於...
第十八條建築安裝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按《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縣(市)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養老保險,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
《哈爾濱市鼓勵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舉辦內聯企業的規定》在1995.07.2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根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等6件規章的決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一)刪去第五條、...
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第四條 現有企業可以場地、廠房、設備和企業自有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等作為出資,採取與外商合資、合作的方式進行企業技術改造。中方企業以其全部資產作為投資的,仍保留其原有的法人地位。第...
支持外資研發中心按規定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符合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經批准可以獨立招收博士後科研人員。(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四)支持設立開放式創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資設立開放式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