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

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

《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是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對外商投資在華設立研發中心開展科技研發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更好發揮其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由商務部科技部制定的措施。2023年1月11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函〔2023〕7號
發布通知,措施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科技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辦函〔20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務部、科技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措施全文

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
外資研發中心是我國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對外商投資在華設立研發中心開展科技研發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更好發揮其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開展科技創新
(一)最佳化科技創新服務。落實支持科技創新稅收政策,支持各地結合實際,為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最佳化核定程式、簡化申報材料、提供更多便利。加強對外資研發中心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指導和服務,組織開展政策培訓,加強政策宣傳與引導,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更多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鼓勵開展基礎研究。支持外資研發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儀器、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項目的科技報告和相關數據。對於外商投資設立的為本區域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提供服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各地可在基礎條件建設、設備購置、人才配套服務、運行經費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鼓勵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與外資研發中心合作開展技術攻關並保護雙方智慧財產權。鼓勵外資研發中心與職業學校開展技術協作,設立實訓基地,共建聯合實驗室等技術技能創新平台。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參與各地搭建的成果轉化對接和創新創業平台。支持外資研發中心按規定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符合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經批准可以獨立招收博士後科研人員。(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設立開放式創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資設立開放式創新平台類研發中心,加強土地、設備、基礎設施等要素保障,進一步推動平台通過提供設施設備、研發場所和專業指導,與內外資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術、人才、資金、產業鏈等資源,實現協同創新。支持對入駐平台的企業適用“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登記方式。(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完善科技創新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為外資研發中心開展科技創新、從事基礎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深入開展調研,主動了解本地區外資研發中心融資需求及經營情況,及時與金融機構依法共享有關信息,積極推動金融機構與外資研發中心開展“銀企對接”。(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暢通參與政府項目渠道。鼓勵和支持外資研發中心承擔國家科技任務,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項目,試點多語種發布項目計畫,適當延長項目申報期限,提高項目申報便利度。積極吸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科技專家進入國家科技專家庫和有關地方科技專家庫,參與科技計畫項目的諮詢、評審和管理。(科技部、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提高研發便利度
(七)支持研發數據依法跨境流動。落實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數據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保護個人信息權益。高效開展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促進研發數據安全有序自由流動。(中央網信辦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流程。完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制度,指導各地做好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制度配套、機制銜接和流程最佳化。最佳化技術進出口管理,研究對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技術跨境轉移給予便利化安排,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做好培訓指導。(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最佳化科研物資通關和監管流程。對外資研發中心引進用於國家級、省級科研項目的入境動植物轉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積極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評估,符合要求的給予檢疫審批便利化安排。支持對外資研發中心出於研發目的暫時進境的研發專用關鍵設備、測試用車輛等按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期限。(海關總署、科技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鼓勵引進海外人才
(十)提高海外人才在華工作便利度。允許外資研發中心以團隊為單位,為團隊內外籍成員申請一次性不超過勞動契約期限的工作許可和不超過5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為海外人才在華長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對於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以採取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方式辦理工作許可。對於同一跨國公司總部任命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跨省變更工作單位的,最佳化變更或重新申請工作許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移民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鼓勵海外人才申報專業人才職稱。為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參與職稱評審建立綠色通道,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允許將其海外工作經歷、業績成果等作為評定依據,符合條件的可直接申報高級職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十二)加強海外人才獎勵資助。鼓勵各地根據發展需要,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對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符合條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對領軍人才及其團隊從事重點研發項目予以資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推動海外人才跨境資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機構按規定為在外資研發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辦理真實合規的跨境資金收付業務。(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十四)加快完善商業秘密保護規則體系。進一步明確商業秘密保護範圍、侵權行為及法律責任,完善侵權訴訟程式,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建設。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布局,為包括外資研發中心在內的企業提供集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於一體的一站式綜合服務。(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十六)提高智慧財產權執法水平。全面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發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決執行力度。針對商標惡意註冊和仿冒混淆、專利侵權、網路盜版侵權等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持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宣傳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商務部、科技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組織保障,強化協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講,及時制定配套政策,確保相關措施落地見效。各地要結合實際,最佳化管理和服務,推動相關措施落實落細,確保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依法享受各項支持政策。重要工作進展、存在問題和經驗做法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

內容解讀

《若干措施》指出,外資研發中心是我國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要加大對外商投資在華設立研發中心開展科技研發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以更好發揮其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若干措施》提出了4方面共16條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開展科技創新。最佳化科技創新服務,鼓勵開展基礎研究,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支持設立開放式創新平台,完善科技創新金融支持,暢通參與政府項目渠道。
二是提高研發便利度。支持研發數據依法跨境流動,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流程,最佳化科研物資通關和監管流程,支持對外資研發中心出於研發目的暫時進境的研發專用關鍵設備、測試用車輛等按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期限。
三是鼓勵引進海外人才。允許以團隊為單位,為海外人才在華長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最佳化辦理工作許可流程,鼓勵海外人才申報專業人才職稱,加強海外人才獎勵資助,推動海外人才跨境資金收付便利化。
四是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加快完善商業秘密保護規則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建設,提高智慧財產權執法水平,全面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行政裁決執行力度。
《若干措施》要求,商務部、科技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組織保障,強化協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講,及時制定配套政策,確保相關措施落地見效。各地要結合實際,最佳化管理和服務,推動相關措施落實落細,確保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依法享受各項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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