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發布
關於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的指導意見
商產發〔2011〕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財政、環境保護、稅務、質量技術監督、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是黨中央、國務院面向未來,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國際化是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必然選擇。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現就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意見全文
突出產業特點,明確發展方向
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就是要把握經濟全球化的新特點,逐步深化國際合作,積極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合作,從而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自主發展能力與核心競爭力。促進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應準確定位,明確方向。一是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製造、行銷等各環節的國際化發展水平,提升全產業鏈競爭力;二是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企業、產業聯盟、創新基地的國際化發展能力,提升市場主體競爭力;三是營造有利於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的良好環境,完善支撐保障體系;四是處理好兩個市場的相互關係,夯實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的國內基礎。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準確把握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國際發展趨勢,按照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總體要求,把國際化作為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途徑,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夯實國內市場基礎,著力營造良好環境,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在更寬領域、更大範圍利用全球創新資源,努力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總體發展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導向原則。根據當前國際競爭態勢和發展趨勢,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切實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引導產業發展方向和發展重點,明確產業優先發展次序和關鍵環節。
——堅持提升優勢原則。在積極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貿易和投資發展的同時,著重提升發展質量和國際分工地位,形成我國參與國際競爭新的比較優勢。
——堅持重點推進原則。在積極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總體水平的同時,集中力量加大對重點環節、重點企業、重點市場的扶持,形成重點帶動、整體推進。
——堅持統籌發展原則。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貿易、投資協調發展,實現國際化與產業化的良性互動。
(三)工作目標。
通過政府引導、上下聯動等方式,力爭到“十二五”末期,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分工地位明顯提升,國際化主體的競爭實力顯著增強,貿易和投資規模穩步增長,全方位、多層次的國際化發展體系初步形成。
——建設國際化示範基地。結合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建設,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點門類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國際化發展示範基地,形成集群效應。
——培育國際化領軍企業。重點支持一批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領軍企業,發揮帶動作用。
——促進對外貿易快速增長。積極支持具有智慧財產權、品牌、行銷渠道和良好市場前景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對外貿易快速增長。
(四)國際化推進重點。
1、節能環保產業
培育節能環保產業國際化基地,鼓勵節能環保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出口產品附加值,推動出口產品由以單機出口為主向以成套供貨為主轉變;建立進口再生資源監管區,鼓勵有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促進國際大循環;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為我國投資項目和技術援助項目提供配套的環境技術服務;加強節能環保領域國際合作,推動國際環境合作項目國內配套資金的落實,加強國際環境技術轉讓,加大對我國參與環境服務貿易領域國際談判的支持力度。
2、新能源產業
鼓勵新能源產業關鍵技術的研發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提升核心技術競爭力和新能源開發能力;加強太陽能產業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支持新型太陽能熱利用項目和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最佳化出口產品結構,鼓勵企業海外承建電廠工程;鼓勵有生物質能研發優勢的境外企業和機構以技術投資參股,促進國內商業模式創新。
3、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
開展下一代信息網路、物聯網等領域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推動與具有核心技術的國外高端研究機構合作;鼓勵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參與國際標準制定;鼓勵物聯網、高端軟體等領域的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加大對重要設備進口的支持力度,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三網融合研發機構;鼓勵外商投資設立高性能積體電路企業;充分利用國內資源優勢發展高端軟體服務外包,促進高端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開拓國際市場。
4、生物產業
鼓勵開展全方位國際合作,充分利用全球創新資源,提升創新能力;支持生物醫藥、生物育種等國內企業兼併重組,培育大型跨國經營集團;鼓勵企業承接國際醫藥研發和生產外包;支持有條件的生物醫藥企業“走出去”,開展對外投資和合作;通過對外援助等多種方式,帶動生物育種企業開展跨國經營。
5、高端裝備製造產業
鼓勵高端裝備製造業充分利用全球創新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研發合作,提升創新能力;支持國產飛機(包括幹線飛機、支線飛機、通用飛機)、海洋工程裝備、先進軌道交通裝備開拓國際市場;鼓勵航空產業關鍵零部件及機載系統進口;鼓勵轉包生產,支持境內外企業開展高水平的合資合作;支持航空、海洋工程裝備、高端智慧型裝備等產業在海外投資建廠,開展零部件生產和裝備組裝活動;鼓勵海洋工程裝備類中外企業開展高水平的合資合作。
6、新材料產業
支持國內企業併購國外新材料企業和研發機構,加強國際化經營;鼓勵生產高附加值產品的國外企業來華投資建廠;最佳化進出口商品結構,完善進出口管理措施,加大對新材料產品和技術進口的支持力度,鼓勵高附加值新材料產品開拓國際市場;鼓勵新材料企業兼併重組,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
7、新能源汽車產業
推動傳統汽車製造企業向新能源汽車領域發展,培育本土龍頭企業和新能源汽車跨國公司;鼓勵境外申請專利;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建立產業聯盟和行業中介組織,規範市場秩序;鼓勵新能源汽車零部件企業“走出去”,在海外投資建廠。
利用全球創新資源,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在全球範圍內,加強技術交流與合作,有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不斷提升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原始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
(五)鼓勵技術引進和合作研發。
修訂《中國鼓勵引進技術目錄》和《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大力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進口。支持國內企業與境外企業聯合研發共性關鍵技術、開發新產品以及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六)鼓勵引進消化吸收與再創新。
鼓勵引進項目的前期研發、再創新成果的產業化、消化吸收與再創新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消化吸收與再創新的技術或者產品申請國內外專利。
(七)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和推動國際互認。積極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國際標準的制定,在基礎較好、產業和技術優勢明顯的領域,積極探索推廣使用中國標準的新途徑。支持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取得相關認證,推動簽署政府間產品標準和認證認可結果的相互認可協定,促進國外政府和相關機構對我國檢測認證機構測試認證結果的採信。
(八)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支持企業在境外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加強科技成果、專利等無形資產的評估,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轉讓健康發展;逐步完善國際貿易領域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防範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
(九)加大高端人才引進力度。加快高端人才的培養開發。暢通吸納高端領軍人才的綠色通道,按照國家規定在居留、入出境、物品通關、工作生活條件等方面,為海外高層次人才來內地工作創業提供便利。採取持股、技術入股、提供創業基金等靈活方式,積極吸引各類高端人才,營造有利於戰略性新興產業領軍人才跨境流動的良好環境。
開拓和利用國際市場,轉變貿易發展方式
支持企業開拓和利用國際市場,提升企業適應國際市場的能力,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不斷拓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國際化發展空間。
(十)加強對重點市場分類指導。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水平,結合不同市場需求,支持新能源汽車、光伏等產業開拓已開發國家市場,推動節能環保、生物育種、生物醫藥等產業開拓亞洲、非洲、拉美等新興市場,支持風電產業開拓已開發國家市場和新興市場。研究推動與20個重點國家的雙邊產業合作規劃,確定合作重點領域,明確合作具體形式,制定有針對性的貿易投資指南,支持各類經營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化經營活動。
(十一)充分發揮雙多邊機製作用。將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納入雙多邊合作機制框架。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合作協定,充分發揮中英航空等專項合作協定作用。有效運用對外投資、對外援助、對外工程承包等多種方式,提升雙多邊合作的質量和水平。繼續通過中美、中歐、中日高技術戰略合作機制,加大政府間高技術領域磋商力度,推動已開發國家放寬對華出口限制,擴大高技術產品貿易。
(十二)加大對鼓勵類商品對外貿易的支持力度。制訂戰略性新興產業進出口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且符合條件的產品在通關、檢驗檢疫等方面給予支持。加強資源綜合利用,通過政策引導,鼓勵外商把終端產品生產轉移到國內來,提高出口產品技術含量。
(十三)大力支持不同貿易方式最佳化發展。在大力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一般貿易發展的同時,推動航空航天產業擴大轉包生產規模,促進平板顯示和高性能積體電路等產業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支持在高附加值環節開展國際合作,提升參與國際分工能力。
(十四)積極承接服務外包。在生物醫藥、工業設計、軟體和信息服務等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領域積極承接服務外包,充分發揮國內人才、設備與成本等優勢,開展生物製藥研發及試驗檢測、感測網相關數據處理、金融後台服務、信息及軟體技術研發類外包等服務外包業務,發揮服務貿易高附加值優勢,提高貨物貿易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延長貨物貿易價值鏈。
(十五)加強出口促進體系建設。發揮駐外機構、行業組織等相關中介機構作用,為企業提供國際市場信息服務。有針對性地鼓勵和扶持各類專業展會和重要出口商品宣傳活動,促進中外企業信息交流和項目對接。在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規範出口秩序。
創新利用外資方式,促進對外投資發展
“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切實提高國際投融資合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國際分工新格局中占據有利地位。
(十六)積極引導投資方向。修訂《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指南》等,補充和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內容,鼓勵外商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制訂國別產業導向目錄,為企業開展跨國投資提供指導。積極探索在海外建設科技型產業園區。
(十七)拓寬利用外資渠道。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完善退出機制。支持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及自身發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創新利用外資手段。
(十八)鼓勵研發合作。繼續積極鼓勵外商設立研發中心,支持中外企業聯合研發,申請重大項目。
(十九)擴大企業境外投資自主權。簡化企業境外投資審批程式。進一步加大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外匯支持。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境外以發行股票和債券等多種方式融資。
(二十)鼓勵建立海外生產體系。鼓勵新能源、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製造等行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國外投資建廠。鼓勵生物育種業在海外設立生產示範園區,加強海外推廣。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加強國際合作。
(二十一)鼓勵設立海外研發中心。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併購、合資、合作、參股等多種方式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新型平板顯示和高性能積體電路、新能源汽車、生物育種等行業與國外研究機構、產業集群建立戰略合作關係。
(二十二)鼓勵建立海外行銷網路體系。針對不同國際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採取自建、與渠道商合作等方式建立境外行銷中心、維修服務網點等海外行銷體系。支持企業通過境外註冊商標、境外收購等方式,培育國際化品牌。
推動創新基地建設,發揮國際化發展示範帶動作用
大力支持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建設,促進國內外行業領軍企業集聚發展,充分發揮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對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的示範帶動作用。
(二十三)發揮國際化發展示範帶動作用。引導科技興貿創新基地結合各自優勢,加大對特色產業支持力度,培育若干具備行業領軍優勢的基地或基地企業。在積極利用好國家各項扶持政策的同時,鼓勵對基地內企業給予配套政策支持,並在適當條件下,擴大至與基地相關聯的企業或區域。
(二十四)推動國際合作。依託科技興貿創新基地,結合產業特點,分行業領域深化國際合作。推動科技興貿創新基地與國外研發機構和相關高技術產業園區建立戰略夥伴關係。適時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示範基地,充分激發其引領、示範和促進作用。
(二十五)加強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促進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加快國際孵化器、檢驗檢測、信息服務、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建設以科技興貿創新基地為載體的國際化發展促進體系。
加大扶持促進力度,完善支撐保障體系
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必須加大財稅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便利化措施,加強產業預警體系建設,積極應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
(二十六)積極利用財稅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好現行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的有關財稅政策。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特點,積極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確定的各項財稅支持政策。
(二十七)用好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利用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積極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重點產品、技術和服務開拓國際市場,對航空航天、高端裝備製造等金額較大或能帶動國內專利技術和標準出口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產品,在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二十八)完善便利化措施。落實海關企業分類管理措施,大力推進分類通關改革,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培育企業申請成為海關高資信管理企業,享受相關通關便利措施。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按有關規定給予通關便利。推進進出口檢驗檢疫企業分類管理,對獲得生態原產地標記保護的產品給予檢驗檢疫便利。
(二十九)加強產業預警體系建設。重點對生物育種、生物醫藥等外資加速進入的產業,加強國內、國外產業發展動態監測與研究,儘快完善產業預警體系。
(三十)加強海外信用風險防範。引導企業增強風險意識,防範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中的各類風險。積極利用保險工具,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海外市場拓展及對外投資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和風險信息管理諮詢服務。
(三十一)積極應對貿易保護主義。鼓勵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應對工作,指導企業積極利用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諮詢機制等方式應對國外各種非關稅壁壘。重點在生物醫藥等重要領域加強多雙邊磋商,減少國際貿易摩擦。
(三十二)完善和推進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機制。繼續完善和推進以政府為主導,企業、行業中介組織、研究機構和駐外經商機構共同參加的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網路,通過培訓、信息支持和服務、宣傳等手段,提高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海外維權能力。
(三十三)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引導和鼓勵各類商協會、產業聯盟、技術聯盟等行業組織,在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應對國際智慧財產權糾紛、防止惡性競爭、促進國內國際標準制定等方面充分發揮協調指導作用。
夯實國內市場基礎,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夯實國內市場基礎,培育國內市場需求,創造有利於國內外企業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為有效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三十四)促進商業模式創新。支持借鑑和引進國際先進商業模式,鼓勵契約能源管理、專業化環保服務等商業模式的創新和發展。
(三十五)加強市場準入和價格管理。完善生物醫藥行業準入管理,進一步健全藥品註冊管理的體制機制,完善藥品集中採購制度,完善新能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完善生物育種行業準入管理及轉基因農產品管理,完善並嚴格執行節能環保法規標準,推動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
(三十六)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大力推進以質取勝戰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強的優勢企業,建設一批具有國際水平和帶動能力的現代產業集群,積極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加大質量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產品的質量水平和國際信譽。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知識產權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