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相關部署,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高技術服務業是
現代服務業的重要內容和高端環節,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創新性強,發展潛力大,輻射帶動作用突出。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對於
擴大內需、吸納就業、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國民經濟各行業對高技術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日益體現在服務上,基於高技術和支撐科技創新的新興服務業態不斷湧現,高技術服務業呈現出良好發展勢頭。但我國高技術服務業尚處於發展初期,存在體制機制不健全、政策體系不完善、創新能力不足、服務品牌匱乏、國際化程度不高、高端人才短缺等突出問題,不能適應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需要。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出發,把發展高技術服務業放在突出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思路,完善體制機制,營造良好環境,推進高技術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服務業發展改革的總體要求,重點發展高技術的延伸服務和相關科技支撐服務,加強政府引導,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培育市場需求,拓展服務領域,不斷提升高技術服務業的比重和水平,推動高技術服務業做強做大。
(二)基本原則。發展高技術服務業要堅持“分類指導、市場驅動、創新發展、開放合作”的原則。
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領域、不同發展階段高技術服務業實際情況,區分公共服務和市場化服務,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革試點、政策扶持、規範管理等措施,著力培育服務企業,實現高技術服務業市場化發展。
市場驅動。完善體制機制,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專業化分工,培育新興業態,拓展市場空間,最佳化發展環境,促進產業集聚,實現高技術服務業規模化發展。
創新發展。營造有利於新技術、新業務開發和推廣套用的外部條件,加強技術創新、服務模式創新和管理創新,引導高技術服務業專業化發展。
開放合作。引導高技術服務企業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積極承接全球高端服務轉移,整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服務品牌,推動高技術服務業國際化發展。
(三)發展目標。“十二五”期間,高技術服務業營業收入年均增長18%以上,到2015年,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增長點,對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支撐能力明顯增強;培育一批創新能力較強、服務水平較高、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骨幹企業;形成若干產業特色鮮明、比較優勢突出的產業基地和創新集聚區;基本建立高技術服務產業體系、標準體系、統計體系和政策體系。到2020年,形成較為完善的高技術服務產業體系,成為服務業發展的主導力量,基本滿足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三、重點任務
當前,要重點推進以下八個領域的高技術服務加快發展:
(一)研發設計服務。突出研發設計服務對提升產業創新能力的關鍵作用,建立支撐產業結構調整的研發設計服務體系,壯大專業研發設計服務企業。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市場提高研發服務能力,創建特色服務平台。加強科研資源整合,發展研發服務企業,鼓勵企業將可外包的研發設計業務發包給研發設計企業。引導跨國公司和海外高端人才在華設立研發服務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成立工業設計服務中心和實施示範工程,完善工業設計智慧財產權交易和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研發設計交易市場,打造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研發設計企業和知名品牌。
(二)智慧財產權服務。積極發展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環節的服務,加強規範管理。培育智慧財產權服務市場,構建服務主體多元化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擴大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資源共享範圍,使各類智慧財產權服務主體可低成本地獲得基礎信息資源。創新智慧財產權服務模式,發展諮詢、檢索、分析、數據加工等基礎服務,培育評估、交易、轉化、託管、投融資等增值服務。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涉外事務處理能力,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和品牌。加強標準信息分析和相關技術諮詢等標準化服務能力。
(三)檢驗檢測服務。推進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運營,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測試方法、測試技術等基礎能力建設,發展面向設計開發、生產製造、售後服務全過程的分析、測試、檢驗、計量等服務,培育第三方的質量和安全檢驗、檢測、檢疫、計量、認證技術服務。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農業等重點行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建設。鼓勵檢驗檢測技術服務機構由提供單一認證型服務向提供綜合檢測服務延伸。
(四)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完善科技中介體系,大力發展專業化、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發展技術交易市場,鼓勵建立具備技術諮詢評估、成果推介、融資擔保等多種功能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設立新型轉化實體,發展包括創業投資、創業輔導、市場開拓等多種業務的綜合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提升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和大學科技園等機構的服務能力,推動市場化運營。
(五)信息技術服務。充分發揮現有信息網路基礎設施的作用,依託寬頻光纖、新一代移動通信網、下一代網際網路、數位電視網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大力發展網路信息服務和三網融合業務,著力推進網路技術和業務創新,培育基於移動網際網路、雲計算、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的信息服務。加強軟體工具開發和知識庫建設,提高信息系統諮詢設計、集成實施、運營維護、測試評估和信息安全服務水平,面向行業套用提供系統解決方案。推動電子信息產品製造企業由單純提供產品向提供綜合解決方案和信息服務轉變,完善電子信息產品售後服務。進一步增強承接軟體和信息服務外包能力,著力培育有國際影響力的服務外包品牌。
(六)數字內容服務。加強數字文化教育產品開發和公共信息資源深化利用,構建便捷、安全、低成本的數字內容服務體系。促進數字內容和信息網路技術融合創新,拓展數字影音、數字動漫、健康遊戲、網路文學、數字學習等服務,大力推動數字虛擬等技術在生產經營領域的套用。進一步推進人口、地理、醫療、社保等信息資源深度開發和社會化服務。
(七)電子商務服務。重點完善面向中小企業的電子商務服務體系,鼓勵相關機構建立可信交易服務平台。加快促進集交易、電子認證、線上支付、物流、信用評估等服務於一體的第三方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台建設,培育一批骨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
(八)生物技術服務。大力完善生物技術服務體系,加快培育和發展新業態。重點發展創新藥物及產品的臨床前研究和評價服務,形成具有特色的研發外包服務體系。積極發展胚胎工程、細胞工程、分子育種等現代生物農業技術服務,加速生物技術成果在農業領域的套用。加快發展生物環保技術服務。以國家生物信息共享體系為載體,開展生物信息技術服務和國際合作。
四、政策措施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協調落實好國家支持科技創新、高技術產業和服務業發展有關政策的同時,進一步完善高技術服務業發展環境,加強政策創新和試點示範,針對高技術服務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稅支持。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利用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資金渠道加大對高技術服務企業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金投向高技術服務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高技術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高技術服務產業化專項。進一步統籌在岸和離岸高技術服務業發展。針對高技術服務業發展重點,研究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範圍,符合條件的高技術服務企業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檢驗檢測、智慧財產權等高技術服務領域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可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增值稅擴大徵收範圍改革總體安排,完善相關制度,解決高技術服務業發展存在的稅收問題。
(二)拓展融資渠道。完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和管理規定,積極推行智慧財產權質押等融資方式。繼續推動高技術服務產業基地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和集合票據。推動各類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商業原則加大對高技術服務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力度。引導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技術服務企業在境內外特別是境內創業板上市,加快推進全國性證券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拓展高技術服務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三)完善市場環境。有序開放高技術服務業市場,構建各類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在智慧財產權、檢驗檢測、信息服務等領域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對能夠實行市場經營的服務要動員社會力量增加市場供給,充分發揮非公有制企業的作用。按照營利性機構與非營利性機構分開的原則,引導和推進智慧財產權、檢驗檢測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市場化服務。建立和完善高技術服務業技術體系、服務標準體系和職稱評價體系,促進規範化發展。加快制定高技術服務業統計分類標準,完善統計方法和統計目錄,加強統計調查和運行分析。加大高技術服務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完善價格政策,實現高技術服務企業用水、用電、用氣與工業企業同質同量同價。實行有利於高技術服務業發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健全個人信息和商業數據保護規定,推廣電子簽名與認證套用,構建網路信任環境,保障信息安全。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推進服務業務社會化。進一步完善高技術服務業市場法規和監管體制,規範市場秩序。
(四)培育市場需求。在信息技術服務、生物技術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等領域開展套用示範,培育高技術服務市場需求。切實落實並完善居民小區光纖接入建設等方面技術規範和管理規定,以基礎設施升級促進信息服務業務發展。加大政府採購高技術服務的力度,拓展政府採購高技術服務的領域,鼓勵政府部門將可外包的信息技術服務、檢驗檢測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等業務發包給專業服務企業,實現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五)增強創新能力。促進服務模式創新,推動高技術服務相關業務融合發展,探索適合新型服務業態發展的市場管理方式。促進高技術服務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鼓勵集成創新。推動建立各具特色的高技術服務產業創新聯盟,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創新體系。加強關鍵共性技術和支撐工具研發,完善成果轉化中試條件,整合和完善現有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必要的軟體平台、仿真環境、資源信息庫、公共測試平台建設。支持高技術服務企業在國內外積極獲取專利權和註冊商標,實施標準戰略,構建專利聯盟。
(六)加強人才培養。鼓勵採用合作辦學、定向培養、繼續教育等多種形式,創新高技術服務人才培養模式。完善高技術服務學科設定,允許部分地區高校根據產業需求自行設定高技術服務相關二級學科。鼓勵高技術服務企業加大職工培訓投入力度,提高職工培訓費用計入企業成本的比例。加強創新型人才的引進和使用。完善技術入股、股票期權等知識資本化激勵機制。健全高技術服務業人才評價體系,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加強人才科學管理。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促進高技術服務業人才資源最佳化配置和合理流動。
(七)深化對外合作。擴大高技術服務領域對外開放,支持承接境外高端服務業轉移,完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引導外商投資我國高技術服務業。支持高技術服務企業“走出去”,通過海外併購、聯合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積極開拓國際及港澳台市場,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推動政府間投資保護協定談判,保護高技術服務企業海外投資利益。進一步完善外匯、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提升出入境檢驗檢疫能力,促進高技術服務貿易發展。鼓勵國內企業和協會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支持高技術服務自主標準國際化。
(八)引導集聚發展。依託優勢地區,著力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創業環境好、特色突出的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創新資源向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匯集。引導形成以龍頭企業為核心、中小企業協同發展的高技術服務企業集群。支持建設一批高技術服務產業基地,鼓勵在政策扶持、體制創新等方面積極探索、先行先試。引導和支持高技術服務企業與製造企業互動發展,依託優勢產業集群,完善配套服務。
五、加強組織落實
發展高技術服務業是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服務業的重要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指導意見的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落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高技術服務業發展的協調指導,細化政策措施,創新體制機制,加強監督檢查,推動我國高技術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