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外商投資條例

《江蘇省外商投資條例》是為了進一步推進本省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江蘇省商務廳於2022年10月11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至2022年11月11日前。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省商務廳關於《江蘇省外商投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江蘇省外商投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和起草說明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1月11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北京東路29號(郵編:210008)江蘇省商務廳外資處,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江蘇省外商投資條例立法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參考連結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參考連結
江蘇省商務廳
2022年10月11日

徵求意見稿

江蘇省外商投資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進一步推進本省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及其促進、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基本原則)本省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全面落實外商投資國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保護機制,規範投資管理,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全方位高水平對外開放。
第四條 (國民待遇與負面清單管理)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第五條 (政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議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協調外商投資權益保護中跨部門、跨區域問題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反饋。
第六條 (工會)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七條 (平等適用及透明度)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應當依法公開。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一政策實施標準。對實施中需要由企業申請辦理的事項,應當在政府網站、服務視窗等顯著位置公開申請辦理的條件、流程、時限等,並在審核中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第八條 (平等參與政府採購)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享有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的權利。
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評標標準等方面,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投資者國別,以及產品或者服務品牌等,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和內資企業的產品、服務區別對待。
第九條 (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享有平等參與本省地方標準的制定的權利。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參加各類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活動。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修訂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並推進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為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起草、翻譯以及國際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導。
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十條 (對接國家立法)本省推進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進程。對擴大開放領域需要國家層面立法保障的,應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部門規章等進行調整適用提供積極建議。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充分發揮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江蘇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作用,對標國際先進經貿規則,根據國家部署探索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江蘇自貿試驗區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開放措施的基礎上,可以在授權範圍內的更多領域試點取消或放寬外資準入限制。
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可以在自貿試驗區以外更大地域範圍內適用,但國家明確僅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除外。
第十二條 (全域自貿經濟功能聯動)江蘇自貿試驗區南京片區、蘇州片區、連雲港片區應當根據各自的功能定位開展差別化探索,並推進與開發區、合作園區等各類開放平台的資源要素共享和聯動改革創新。
第十三條 (跨省域合作)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加強跨省域合作,增強開放聯動效應,協同推進重點領域對外開放,共建產業創新平台和投資促進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產業引導和重點項目服務)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本省重點發展領域內進行投資,引導外資參與本省製造業集群、優勢產業鏈建設。
支持本省各地建立重點外資項目服務機制,在特色領域加快重大項目推進、引進培育全產業鏈配套型企業,統籌推進各項事務,加強全流程跟蹤服務,加大用地、用能、環評審批等要素保障力度,推動項目早簽約、早落地、早投產。
第十五條 (地區總部和鼓勵研發)鼓勵跨國公司在本省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進一步集聚發展、提升能級,促進國際先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
建立省級外資總部企業培育庫,鼓勵重點外資企業加快轉型升級。
在外資總部經濟發展較為成熟的區域認定一批外資總部經濟集聚區,支持在外資總部經濟集聚區內建立總部經濟服務中心,聚焦於為總部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
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並升級為全球或區域研發中心。本省應當為外資研發中心在參與政府科研計畫項目、研發用品進口、報檢資質審批、信用提升及分類管理、研發成果產業化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鼓勵再投資)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在境內進行再投資。
發揮政府的統籌引導作用,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向高端製造、智慧型製造、綠色製造和生產性服務業等重點產業投入。
加強再投資項目要素保障、政策宣傳落實、經驗總結推廣,穩固和拓展產業鏈,加快轉型升級,促進外資提質升效。
第十七條 (促進服務體制)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為外商投資提供便利化的投資促進服務。
第十八條 (政企溝通機制)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政企溝通機制。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用走訪、問卷調查、網路意見徵詢、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加強與外商投資企業面對面溝通交流,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及時了解並幫助企業解決問題,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政府熱線、外商投資促進和企業服務平台、商會、協會等渠道,反映相關訴求和意見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推介指引)省、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外事部門對本省、市在境外開展的外商投資促進活動進行統籌、指導和服務。省、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適時編制外商投資指引、外商投資環境白皮書。
第二十條(多渠道融資)鼓勵在本省的金融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多渠道融資。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通過銀行貸款、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跨境融資管理政策,為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提供相應便利,提升跨境金融服務能力,推進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收支便利化;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外收支、跨境融資和電子結算便利化服務,實施外籍員工個人薪酬購匯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一條(最佳化人才引進)加強重點項目人才引進支持,持續最佳化外國人來華許可及工作簽證、看病就醫、家屬居留等事項的辦理流程,並為此提供便利。
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細化人才引進政策,簡化引進流程。 
第二十二條(社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外籍員工所涉勞動契約、社保繳納等問題,應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我國簽署的相關雙邊或者多邊協定處理,省、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此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投促合作)本省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國際友好城市、友好組織以及其他境外地區、城市在投資經貿領域的交流和合作。
  省、市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促進機構等應當加強與境外駐蘇投資促進機構等的聯繫,建立投資促進合作關係,根據實際需要在境外設立投資促進機構,推動完善海外投資促進網路。
本省在境外設立的投資促進機構應當加強與省、市有關部門以及園區的對接,加強與本省、市企業海外辦事機構的聯動,共同做好項目引進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過渡期服務)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並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提供過渡期專項法律諮詢、為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提供便利等方式最佳化服務,指導其依法平穩完成組織形式等轉型過渡。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五條 (非歧視待遇)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制定、實施或變相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享受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依法平等參與招標投標、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徵收及其補償)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並按照被徵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外匯轉移)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與投資相關的轉移,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台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違法限制。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參與規範制定)制定、修訂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確保信息公開,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並為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提供便利和指導。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施行前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是國家另有規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禁止業績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出口實績、當地含量、購買國貨、外匯平衡、限制國內銷售、強制技術轉讓、特定地區銷售和規定特許費金額或比例的禁止性業績要求,也不得以此類要求作為給予外國投資者優惠的條件。
第三十條 (政府依法履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協定,應當嚴格履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及時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三十一條 (投訴處理)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為本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可以向本省各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投訴。
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應當組織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政策法規宣傳,積極預防投訴事項的發生;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應當依據《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糾紛化解)本省積極暢通外資商事糾紛解決途徑,協調運用調解、仲裁、訴訟等手段,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商事糾紛解決途徑。
第三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總要求)依法嚴格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推動建立跨區域、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依法懲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第三十四條 (商業秘密保護)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充分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商會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及時反映行業、會員的訴求,為行業、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經貿交流、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三十六條 (權力清單管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布的權力清單範圍內實施外商投資管理,不得在權力清單之外違法設立或行使行政權力事項,不得自行擴大行政權力辦理範圍、延長辦理時限、更改辦理流程、增加辦理條件和材料。
第三十七條 (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清理妨礙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的規定,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培養參與國際競爭合作新優勢,加快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
第三十八條 (信息登記與備案)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最佳化外商投資審批、核准、備案與登記註冊服務,提高管理效率。對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許可事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三十九條 (信息報告管理)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信息提供指導。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能夠通過部門共享獲得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各級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業務系統的對接和工作銜接。
第四十條 (合規性審查及調處機制)市場監管、發展改革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核准、備案與登記註冊等事項時,應當履行負面清單審核和合規性監督審查職責,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簡化辦理流程。
第四十一條 (國家安全審查的配合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和工作要求,按照委託代為收取並轉送申報外商投資材料,協助監督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決定。
第四十二條 (法律責任及容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建立容錯機制,在外資工作創新中出現失誤,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第四十三條 (輕微違法不處罰)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
採取約談、教育、告誡等措施並免於行政處罰和失信約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本省投資,適用《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投資條例》的規定;《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投資條例》未規定的事項,參照本條例執行。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本省投資,適用《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江蘇省對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的規定;《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江蘇省對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未規定的事項,參照本條例執行。
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省投資,參照本條例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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